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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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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 2021-0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通往丝路重镇达坂城的道路两旁,上百台风力发电机擎天而立、迎风飞旋,与蓝天、白云相衬,在博格达峰清奇峻秀的背景下,在广袤的旷野之上,形成了一个蔚为壮观的风车大世界。这里就是新疆达坂城风力发电厂。
  新疆风能资源十分丰富,风电发展优势得天独厚,开发潜力巨大。2021年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44条,分别为总则、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责任及附则。对于新疆全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能等气候资源,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保护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气候资源亟须立法保护
  新疆风能资源十分丰富,风电发展优势得天独厚,开发潜力巨大。新疆全区拥有十三间房等9大风区,风能资源总储量8.9亿千瓦,约占全国的20%,位居全国第二位。近年来,新疆大力发展风电行业,推进低碳发展和能源结构转型。
  据介绍,由于气候资源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当前新疆全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诸如,对保护气候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片面认为气候资源可再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没有认识到气候资源一旦遭到破坏,自然恢复能力十分有限,恢复过程十分漫长;气候资源保护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气候资源保护工作中职责不明、权限不清;气候资源利用统筹规划不够,一些地方编制和实施的城镇规划超过了气候资源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没有考虑气候适宜性,既破坏了当地的气候资源,又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投入不足,有的地方气候资源探测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能有效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需求。
  为有效解决新疆在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突出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主要措施,科学保护气候资源环境,为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条例》。
统筹规划提高监测能力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等要求,《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趋利避害、合理利用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将这一规定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全部内容。
  由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根据气象法规定,《条例》明确了政府领导与协调职责,确定了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的职责,形成在政府领导下,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是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前提。《条例》结合新疆全区实际,在探测、区划和规划方面设计了具体的管理制度,强调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
  同时,《条例》完善了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汇交制度,规定了资料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措施,明确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的探测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包括基本气候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明确了气候资源区划的编制主体、类型、作用,规范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编制的原则等。
  气候资源不仅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力度,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举措。《条例》规定了如何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
  《条例》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限)牧、退耕还林(草、湿)、水土保持、河湖整治、防风治沙、节能减排、植树造林、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及冰川的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利用风力的自净能力,合理规划和调整通风廊道,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滞留、风沙灾害和城市热岛效应。
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绿色发展
  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于优化能源结构,充分发挥气候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新疆气候资源特点以及气候资源利用的经验和实际,《条例》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及旅游气候资源利用进行规范:在太阳能利用方面,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提高太阳能利用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利用项目,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率。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当地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利用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引导风电企业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提高风电利用效率。
  《条例》还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特有的物候景观和气候条件,提升雪都、彩虹之都、天然氧吧等国家气候标志品牌知名度,设立康养、避暑、休闲、观光等地域气候性标志,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生态环境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未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未按照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拆除非法探测设施,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论证或者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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