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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检法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 2021-01-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终身发展和家庭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等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2条。
对生而不养等问题作出回应
  突出问题导向,是草案一大亮点。
  何毅亭说,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
  草案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草案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据此,草案在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的。对此,草案设立“家庭教育促进”专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对此,草案在“家庭教育干预”一章中,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需要有强制性规范。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
  本报北京1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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