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13 |
9/13 |
8
|
9
|
10
|
>
|
>| |
|
|
PDF版 |
|
|
|
□ 本报记者 黄洁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众包配送模式引发的法律问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日前联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共同召开“社会治理视角下众包配送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众包配送外卖员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外卖员的权益应如何保护等问题展开讨论。 随着数字生活的日益普及,众包配送已成为物流行业中一种常见模式,物流配送服务工作依赖互联网平台分包给社会上不特定的服务人员,任务发布者、众包平台、配送员形成一个完整的三角关系,共同完成配送工作。这一模式在有效提高配送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如众包平台与配送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在此次研讨会上,对于众包平台与配送员之间的关系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不宜简单地认定为合同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提出,目前的劳动关系更多地建立在传统的劳动模式基础上,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扩张到对“骑手”这种劳动模式的适用上,而外送平台在众包配送模式下存在很多难以与传统劳动关系相匹配的特点。 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超九成的涉众包配送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未被认定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自全国多家法院的法官们均表示,法院在处理涉及众包平台和配送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中,会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既要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新型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裁判者的思维要遵从目前现有的规定,在现有规定没有作出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就要对各方利益作出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众包平台与配送员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北京化工大学教授薛长礼认为,既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界定,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个案进行实质性考量,以问题为核心来逐一解决,而不是简单套用。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处负责人张恒顺则建议,众包配送模式大量引用了商事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典出台后,可以探索将其视为一种服务模式,而非一种用工模式,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来予以调整。 围绕众包配送平台与配送员的责任分担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韩桂君提出,可以参考经济学的观点对这个问题进行考量,“从经济学的角度,风险应该配置给防范风险成本最小的那一方。众包配送模式下,防范风险成本最小的一方应该是‘骑手’,他们只要遵守交通规则就可以大幅降低发生风险的概率,而平台实际上是监督不到的。”但是,韩桂君也指出,目前的模式下,平台往往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用算法控制配送员的配送时间,迫使配送员抢时间,过度追求货物到达的快速从而增加了发生风险的概率,所以平台发布者同样应承担责任。 对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彦宏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经济模式发展到现在,其原始积累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能够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而且,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来看,将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必然是要对平台企业的这些用工者、“骑手”强化保护。 记者了解到,众包配送模式下配送员的职业保障问题早已引起关注,现在大多数众包配送平台都基于商业保险为从业者建立了保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的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但对于这一问题,专家们还是认为,商业保险是一个市场化运营的保障方式,不可避免存在缴费高、范围窄、保障低、理赔难等问题,且其无法像工伤保险一样提供长效性的保护机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教授提出,平台作为众包配送模式的获益方,并不会主动想因为认定劳动关系而承担高额的用工成本,只能是让劳动者自担职业风险。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一旦因职业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就很容易成为一种社会风险。但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只能讨论职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分担的比例及参与人,却不可能抛开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研讨会中,与会专家纷纷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针对网络经济新的立法和政策,并建议可作出针对不同劳动形式的分类立法,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网络经济需求。
|
|
北京召开众包配送模式下用工法律问题研讨会
|
|
|
|
( 2021-01-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
□ 本报记者 黄洁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众包配送模式引发的法律问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日前联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共同召开“社会治理视角下众包配送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众包配送外卖员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外卖员的权益应如何保护等问题展开讨论。 随着数字生活的日益普及,众包配送已成为物流行业中一种常见模式,物流配送服务工作依赖互联网平台分包给社会上不特定的服务人员,任务发布者、众包平台、配送员形成一个完整的三角关系,共同完成配送工作。这一模式在有效提高配送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如众包平台与配送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在此次研讨会上,对于众包平台与配送员之间的关系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不宜简单地认定为合同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提出,目前的劳动关系更多地建立在传统的劳动模式基础上,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扩张到对“骑手”这种劳动模式的适用上,而外送平台在众包配送模式下存在很多难以与传统劳动关系相匹配的特点。 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超九成的涉众包配送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未被认定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自全国多家法院的法官们均表示,法院在处理涉及众包平台和配送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中,会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既要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新型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裁判者的思维要遵从目前现有的规定,在现有规定没有作出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就要对各方利益作出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众包平台与配送员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北京化工大学教授薛长礼认为,既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难界定,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个案进行实质性考量,以问题为核心来逐一解决,而不是简单套用。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处负责人张恒顺则建议,众包配送模式大量引用了商事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典出台后,可以探索将其视为一种服务模式,而非一种用工模式,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来予以调整。 围绕众包配送平台与配送员的责任分担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韩桂君提出,可以参考经济学的观点对这个问题进行考量,“从经济学的角度,风险应该配置给防范风险成本最小的那一方。众包配送模式下,防范风险成本最小的一方应该是‘骑手’,他们只要遵守交通规则就可以大幅降低发生风险的概率,而平台实际上是监督不到的。”但是,韩桂君也指出,目前的模式下,平台往往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用算法控制配送员的配送时间,迫使配送员抢时间,过度追求货物到达的快速从而增加了发生风险的概率,所以平台发布者同样应承担责任。 对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彦宏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经济模式发展到现在,其原始积累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能够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而且,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来看,将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必然是要对平台企业的这些用工者、“骑手”强化保护。 记者了解到,众包配送模式下配送员的职业保障问题早已引起关注,现在大多数众包配送平台都基于商业保险为从业者建立了保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的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但对于这一问题,专家们还是认为,商业保险是一个市场化运营的保障方式,不可避免存在缴费高、范围窄、保障低、理赔难等问题,且其无法像工伤保险一样提供长效性的保护机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教授提出,平台作为众包配送模式的获益方,并不会主动想因为认定劳动关系而承担高额的用工成本,只能是让劳动者自担职业风险。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一旦因职业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就很容易成为一种社会风险。但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只能讨论职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分担的比例及参与人,却不可能抛开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研讨会中,与会专家纷纷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针对网络经济新的立法和政策,并建议可作出针对不同劳动形式的分类立法,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网络经济需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