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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出台《青海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员额法官管理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纵向发展。 《办法》共17条,涉及员额法官退出情形、退出员额程序、退出后重新入额等内容 ,适用全省法院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明确法官员额退出情形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法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离所任职法院的、退休、辞职的、依法被辞退或开除的、交流任职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自然退出员额。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法官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因健康或个人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根据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办法》对法官退出员额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市州中级法院管理权限下的各项程序。退出法官员额的,从免去其法官职务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员额法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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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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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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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出台《青海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员额法官管理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纵向发展。 《办法》共17条,涉及员额法官退出情形、退出员额程序、退出后重新入额等内容 ,适用全省法院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明确法官员额退出情形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法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离所任职法院的、退休、辞职的、依法被辞退或开除的、交流任职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自然退出员额。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法官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因健康或个人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根据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办法》对法官退出员额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市州中级法院管理权限下的各项程序。退出法官员额的,从免去其法官职务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员额法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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