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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1-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年1月12日
  唐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郭忠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陈伟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霄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2492号 李付军、邯郸市依森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红臣与被告李付军、邯郸市依森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807号 郭军刚:本院受理原告贾志刚与被告郭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冀04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3128号 刘子健:本院受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刘子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3002号 杨智斌: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与被告杨智斌、李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2934号 宋海丰: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诉被告宋海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冀04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1655号 葛玉增、房国慧:本院受理原告陈振波与被告葛玉增、房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1714号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苏茂林与被告田群峰、第三人李超、苏利洋、河北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冀040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苏茂林对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2946号 胡志辉、单博:本院受理原告白冰与被告胡志辉、单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03 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953号 陈峰:本院受理原告吕锡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3078号 刘军:原告徐州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博:本院受理原告郭苗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洪栋:本院受理原告冯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索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孙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祁保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信付、李新英、张文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刘志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郑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赵海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刘斌、游召雷: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芬诉被告刘斌、游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锦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申玲玲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区锦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瑞盈:本院受理原告张晶诉被告张瑞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冀0403民初3168号 麻城市田裳依商店:本院受理原告赵飞超与被告麻城市田裳依商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9)冀0403 民初4502号 陶春蔚、乔肖雷、邯郸市复兴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江知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磊与被告乔肖雨、李洋洋、陶文俭、李志义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0403民初45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9)冀0403民初4502号 陶春蔚、乔肖雷、邯郸市复兴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江知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磊与被告乔肖雨、李洋洋、陶文俭、李志义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冀0403民初450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郑磊对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6473号 朱振志: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中新基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黄希平诉你公司及韩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邯郸市二十三中中学操场地下车库水电安装(包工包料)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通知,此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第五日(节假日顺延)9时到本院鉴定技术室选取评估机构;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二十日(节假日顺延)10时到邯郸市二十三中中学勘验现场;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三十日(节假日顺延)9时到本院民三庭领取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河北茂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雨顺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冀019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保定恒荣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七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9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陈爱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403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曹建东、张建和:本院受理陶月红、周丽、周仁诉你们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83民初75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朱新平:本院受理钱明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83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黄镇:原告汤秋伟诉你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83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高小天:本院受理朱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张栩:原告申长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0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俞凤伟: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安杰消防器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钱志杰:原告方金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新平:原告曹海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姜琦:原告丁岳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4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博鸿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陈春艳:本院受理昆山市玉山镇长隆涂装设备机电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太子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袁龙生:本院受理苏州吴门典当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华晨电子有限公司、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朱海峰、张小培、朱妹珍、孟文明、姚秋英: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向红、杨小彧、郑林妹、昆山市天时纸张有限公司、张卫华、高霞忠:本院受理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斯利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春山诉周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上海瑞闵铝业有限公司、鲁广行:本院受理苏州诚宜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无锡苏积传感科技有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华冠商标印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夏德华、苏州饿了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姜观民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帆、上海霸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宾科汽车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诉你们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徐州欣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苏州新君逸切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3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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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贻亮:本院受理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7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陈汉: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范民东: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孙志雄: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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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萍: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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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慎东: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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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建伟: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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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宏春: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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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良: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朱永武: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19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培印、李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周市镇项氏百味麻辣烫店:本院受理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5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胡煜: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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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绪仁、张井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583民初7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博智能装备工程(常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玄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市禾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常州朗诣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新都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新创园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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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本院受理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本院受理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本院受理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本院受理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本院受理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重庆泰互航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成都宏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周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311民初113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副本、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后15日。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李之金:原告李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68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7800元及利息(以本金57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钟朝辉、陈企余:原告卓毓坤、刘涛与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本院已向你们公告送达了(2020)川031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逾期依法审理。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玉芳申请宣告邹丽失踪一案,张玉芳称,邹丽:女,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新塘村11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沙坪街2组),身份证号510311197802242325,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七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3个月。望邹丽本人或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依法裁决。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21)川0311民特1号王平宇申请宣告王润治死亡一案,经查:王润治,男,193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糍粑坳19组1号。现下落不明已满1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1年。希望王润治本人或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本院将依法宣告王润治死亡。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月22日10时至2021年1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刘容言所有的位于项城市东方办事处桂圆0008幢2单元7层西户房产一套。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1年2月12日10时至2021年2月13日10时止(拍卖标的物,延时的除外)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①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升禾宽世界11号楼2单元2206号房屋,评估价1645700元,二拍起拍价1119076元,保证金200000元,加价幅度5000元。拍卖标的:②位于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办事处芙蓉街26号房屋,起拍价150000元,保证金20000元,加价幅度1000元。三、竞买人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四、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五、监督电话0394-8173156,联系人朱法官0394-8173039,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商大道川汇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关于河南雪嘉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豫07破申12号裁定予以受理,后裁定本院受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豫0703破2-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人办公地址:河南雪嘉奇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1350343012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15日上午9点在本院会议室召开,债权人应准时参加。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21)川0311民特2号王碧辉申请宣告王平柯死亡一案,经查:王平柯,男,192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万佳村6组。现下落不明已满2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1年。希望王平柯本人或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本院将依法宣告王平柯死亡。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胡鑫、黄润贤:原告白芳、胡胤祥与被告罗佳琪、刘思雄、第三人胡鑫、黄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31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陈雪定、林荷素:本院受理原告杨相吉与被告陈雪定、林荷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方君芳、吴紫微: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君芳、吴紫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天津市盛信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刘利丽、天津中元鑫晟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信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783号】和天津中元鑫晟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管辖异议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该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彭昌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至开庭之日,本案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0)粤0303民初44525号 杜俊杰、梁泰睿、广东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库袋科技有限公司、杜俊杰、梁泰睿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东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3民初44520号 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元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元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八楼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岳守德:本院受理原告邢殿宝诉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岳守德房屋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6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新年:本院受理原告廖均春与被告高新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81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高新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廖均春支付欠款9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2786元,由高新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瓦窑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道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2021)鄂01破3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武汉通用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为武汉通用机械厂管理人。武汉通用机械厂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武汉通用机械厂管理人(通讯地址: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08号顶琇国际公馆3号楼4层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章敏 15377533576,高阳 1316326405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汉通用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汉通用机械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86号融金大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汉市上都家居有限公司:你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你司处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
送达公告
北京志明美发店(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141128199307120010):
  你尚未履行本我机关于2020年6月5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大卫公罚[2020]110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000元、加处罚款1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兴支行。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80号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电话:010-60283538)。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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