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1-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6/7中缝
  河北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云虎、王瑾:原告石家庄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河北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云虎、王瑾:原告石家庄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八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2276号、(2020)冀1024民初2278号、(2020)冀1024民初2279号、(2020)冀1024民初2281号、(2020)冀1024民初2283号、(2020)冀1024民初2285号、(2020)冀1024民初2290号、(2020)冀1024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田海平:原告陈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王玉萍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402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胡孝兵、汪元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房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曹銮、王德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郭凯、周微微:原告李忠国、张龙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二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3840号(李忠国)、(2020)冀1024民初3844号(张龙)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郭凯、周微微:原告张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24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胡丰灵、胡志伟、杜宸明:原告嘉兴鼎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统捷通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许纹筠、相思宇、余忠林、叶锐、马云芳:原告张清华诉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俞引娟、芜湖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金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9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6民催1号 申请人彭慧因遗失其持有的平安银行佛山容桂支行支票壹张(票号:3070443031865151;金额:5000元;付款人:彭慧;收款人:林富武;出票日期:2021年1月3日;付款日期: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北京诚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河北火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681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李聪:原告王健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68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黄儒坤:原告余列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4月20日15时在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审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王英来: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于文祥追偿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定于2021年4月19日16时在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审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陈林:原告杨安花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60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卢霜霜:我院受理王平均申请执行你欠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有我院执行局移送,对我院查封你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幸福花开小区7号楼23栋东边南户房屋的房产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评估机构通知。望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室,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确定鉴定日期。逾期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王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683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40,339.12元,截止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4,963.63元;二、被告王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0,339.1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承担60元,被告负担9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赵利娜:本院受理尚爱国与赵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爱国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利娜偿还尚爱国欠款32,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豫0181民初6946号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之日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王喜来:关于申请执行人舒宝玉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黑0225执61号执行栽定。裁定内容:扣划王喜来在黑龙江甘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10080121002271777存款2580.00元。自公告发出6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在公告届满后15日内,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异议。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破60号 本院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建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慈溪天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建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建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15日前,向宁波建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1277号香格大厦21楼2109 慈溪天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5300;联系人:周燕玲;联系电话:0574-63976992;电子邮箱:452927737@qq.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建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建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1年2月24日下午2时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4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