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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董学敏 张圆
魏先生在某健身公司健身期间,该公司未经魏先生许可将其健身前后的对比照发布在大众点评App上,用于经营宣传。魏先生发现此事后,将健身公司和运营大众点评App的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健身公司未经魏先生许可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判决健身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70元;汉涛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教练王某应魏先生要求,为其拍摄并拼接了健身前后对比照片三组共9张,分别为魏先生上半身赤裸的正面照、背面照、侧面照。魏先生与王某通过微信聊天确定,健身公司使用上述健身前后对比照片用于宣传,作为回报可发展魏先生成为“效果会员”,但双方并未在聊天中确认宣传方式。健身公司在大众点评App的相关宣传页面上,上传了上述魏先生照片中的两组对比照片中的各两张照片,分别标注为“训练前”和“训练后”。不过,关于“效果会员”所涉及的优惠制度,健身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 法院认为,魏先生与健身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其肖像使用的书面合同,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魏先生仅同意成为其“效果会员”,但健身公司并未对“效果会员”作出相关书面文件和解释,其主张“效果会员”指代用户宣传和课程优惠。经法庭询问,健身公司承认“效果会员”系其单方解释。经法庭询问,证人王某表示,“效果会员”主要是将其健身前后对比照片给健身的朋友们看,会有课程优惠。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询问魏先生是否同意成为“效果会员”,却始终未能明示范围,健身公司对“效果会员”单方解释更具有随意性。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利,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如无肖像权人明确授权,对其使用范围不宜做扩大解释。在对“效果会员”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宣传行为,即为了给客户宣传当面使用。 法院认为,健身公司未经魏先生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健身公司使用照片的行为尚在正面宣传范围内,未侵犯魏先生的名誉权。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App的运营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汉涛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经查找涉案照片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涉案账号已停止运行,考虑到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损害后果波及范围广泛,且健身公司在诉讼中一直拒绝承认存在过错,故判决健身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向魏先生赔礼道歉。 关于魏先生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魏先生虽非公众人物,但健身公司作为从事健身行业的主体,在其大众点评账号上使用魏先生训练前后的对比照片,并标明“100天减脂塑形计划”及“课程周期:三个月”,意在使公众看到健身项目的实际效果,达到商业宣传、吸引新会员入会的目的。因此,健身公司系利用魏先生健身前后的肖像对比所带来的商业化价值,为其企业营利,应当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 涉案照片系魏先生健身前后上半身裸露的对比照片,魏先生认为涉案照片并不雅观,不愿在互联网上公开,符合一般公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应当予以尊重。健身公司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未积极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致使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一般公众的容忍程度,给魏先生造成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依法赔偿魏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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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网上发布会员健身对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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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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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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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董学敏 张圆
魏先生在某健身公司健身期间,该公司未经魏先生许可将其健身前后的对比照发布在大众点评App上,用于经营宣传。魏先生发现此事后,将健身公司和运营大众点评App的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健身公司未经魏先生许可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判决健身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70元;汉涛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教练王某应魏先生要求,为其拍摄并拼接了健身前后对比照片三组共9张,分别为魏先生上半身赤裸的正面照、背面照、侧面照。魏先生与王某通过微信聊天确定,健身公司使用上述健身前后对比照片用于宣传,作为回报可发展魏先生成为“效果会员”,但双方并未在聊天中确认宣传方式。健身公司在大众点评App的相关宣传页面上,上传了上述魏先生照片中的两组对比照片中的各两张照片,分别标注为“训练前”和“训练后”。不过,关于“效果会员”所涉及的优惠制度,健身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 法院认为,魏先生与健身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其肖像使用的书面合同,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魏先生仅同意成为其“效果会员”,但健身公司并未对“效果会员”作出相关书面文件和解释,其主张“效果会员”指代用户宣传和课程优惠。经法庭询问,健身公司承认“效果会员”系其单方解释。经法庭询问,证人王某表示,“效果会员”主要是将其健身前后对比照片给健身的朋友们看,会有课程优惠。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询问魏先生是否同意成为“效果会员”,却始终未能明示范围,健身公司对“效果会员”单方解释更具有随意性。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利,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如无肖像权人明确授权,对其使用范围不宜做扩大解释。在对“效果会员”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宣传行为,即为了给客户宣传当面使用。 法院认为,健身公司未经魏先生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健身公司使用照片的行为尚在正面宣传范围内,未侵犯魏先生的名誉权。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App的运营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汉涛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经查找涉案照片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涉案账号已停止运行,考虑到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损害后果波及范围广泛,且健身公司在诉讼中一直拒绝承认存在过错,故判决健身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向魏先生赔礼道歉。 关于魏先生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魏先生虽非公众人物,但健身公司作为从事健身行业的主体,在其大众点评账号上使用魏先生训练前后的对比照片,并标明“100天减脂塑形计划”及“课程周期:三个月”,意在使公众看到健身项目的实际效果,达到商业宣传、吸引新会员入会的目的。因此,健身公司系利用魏先生健身前后的肖像对比所带来的商业化价值,为其企业营利,应当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 涉案照片系魏先生健身前后上半身裸露的对比照片,魏先生认为涉案照片并不雅观,不愿在互联网上公开,符合一般公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应当予以尊重。健身公司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未积极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致使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一般公众的容忍程度,给魏先生造成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依法赔偿魏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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