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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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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 本报通讯员 王瑾 夜幕笼罩下的黄土高坡,几个黑影悄无声息地游荡在千年古墓群之间。 “就是这儿,估计是个大墓。”借着朦胧月色,绰号“鬼三”的薛某指着一处墓地对同伙说。 几人很快分工,由朱某在现场负责,苏某等人用准备好的吊包、吊链、滑轮、铁锹等工具轮流开始挖土、吊土,盗得一件青铜编钟、一件青铜禁、一件青铜鼎。 这是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中的情景。不法团伙在陕西榆林等地流窜作案,将盗掘的文物倒卖牟利,对当地历史文化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检察官向《法治日报》记者讲述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 盗窃案牵出盗墓案 “故事还得从3年前的一件不起眼的盗窃案讲起。”陕西铁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王颖向记者讲述,2022年,西安铁路公安局民警在破获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嫌疑人重大倒卖文物线索。 “由于案情重大,我们受公安机关邀请依法介入,立即展开案件侦破工作。”王颖说。 经过持续两年的侦查和深挖,办案人员抓获了长期盘踞在陕北地区从事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5个不法团伙共计29人。经查,这些团伙自2014年起,多次在榆林市清涧县、绥德县和延安市吴起县等地流窜作案,共盗掘各代古墓葬21座,盗得青铜器、玉器、车马配件等多件珍贵文物并倒卖。 据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贺某阳供述,2014年12月,他与贺某进、梁某、苏某等人一起,在清涧县高杰村镇瓦窑沟附近的山上探墓,最终挖到一件青铜鼎、一件青铜编钟、一件青铜禁。“苏某联系了一个叫‘胖小刘’的老板,一共卖了2000万元,我分到256万元。”贺某阳说。 “这些团伙长期流窜作案,直指地下古墓葬核心区域。由于盗掘手法粗暴,古墓葬遭受严重损坏。”办案检察官表示,每个盗洞都是对历史记忆的破坏,检察机关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守住这些文化根脉。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犯罪现场分散于不同市县,按传统属地管辖模式,难以形成打击合力。”陕西铁检分院副检察长王健告诉记者,由于该案属于跨市域流窜作案,且存在跨行政区划倒卖文物的情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当即指定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办理此案。 按照省院统一部署,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成立盗掘古墓葬系列案件办案团队,全方位审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2023年以来,先后对2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朱某等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还须承担墓葬修复费用17.4万元。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古玩店老板“胖小刘”刘某是个“惯犯”:2009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2019年再犯同类罪行;2021年又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刘某收购的文物属于具有极高艺术、科学、历史价值的文物,交易数额高达2000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今年3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文物犯罪破坏的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让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赔偿损失。”承办检察官说。 推动文物安全治理 “被盗古墓葬具有自然破坏风险,亟须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抢救性发掘工作。”办案过程中,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副研究员孙战伟给出了专业意见。 在陕西省检察院指导下,陕西铁检分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当地相关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寨沟遗址抢救性发掘工作。同时,由延安、榆林两地检察机关分别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和古墓葬抢救性发掘相关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还与文物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现在文物保护有了‘检察眼睛’,我们心里踏实多了。”一名文物保护员说。 经多方协同履职,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对包括寨沟遗址在内的多处古墓葬遗址进行了系统调查和考古发掘,最终发现M3墓葬周边共有商代晚期高等级甲字形大墓9座,属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具有重大考古价值。该遗址入选202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今年3月28日,陕西铁检分院联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榆林市文物广电局等8家单位,共同建立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司法保护基地,推动形成地方政府、文物部门、文旅部门以及公检法共同参与的历史文化遗产多元保护格局。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王勇表示,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跨区划履职优势,探索完善全链条打击、综合性保护、多主体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新机制,为守护中华民族文化根脉贡献检察力量。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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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团伙流窜作案盗掘21座古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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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跨区划检察机关以案促治助力文物抢救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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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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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 本报通讯员 王瑾 夜幕笼罩下的黄土高坡,几个黑影悄无声息地游荡在千年古墓群之间。 “就是这儿,估计是个大墓。”借着朦胧月色,绰号“鬼三”的薛某指着一处墓地对同伙说。 几人很快分工,由朱某在现场负责,苏某等人用准备好的吊包、吊链、滑轮、铁锹等工具轮流开始挖土、吊土,盗得一件青铜编钟、一件青铜禁、一件青铜鼎。 这是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中的情景。不法团伙在陕西榆林等地流窜作案,将盗掘的文物倒卖牟利,对当地历史文化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检察官向《法治日报》记者讲述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 盗窃案牵出盗墓案 “故事还得从3年前的一件不起眼的盗窃案讲起。”陕西铁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王颖向记者讲述,2022年,西安铁路公安局民警在破获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嫌疑人重大倒卖文物线索。 “由于案情重大,我们受公安机关邀请依法介入,立即展开案件侦破工作。”王颖说。 经过持续两年的侦查和深挖,办案人员抓获了长期盘踞在陕北地区从事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5个不法团伙共计29人。经查,这些团伙自2014年起,多次在榆林市清涧县、绥德县和延安市吴起县等地流窜作案,共盗掘各代古墓葬21座,盗得青铜器、玉器、车马配件等多件珍贵文物并倒卖。 据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贺某阳供述,2014年12月,他与贺某进、梁某、苏某等人一起,在清涧县高杰村镇瓦窑沟附近的山上探墓,最终挖到一件青铜鼎、一件青铜编钟、一件青铜禁。“苏某联系了一个叫‘胖小刘’的老板,一共卖了2000万元,我分到256万元。”贺某阳说。 “这些团伙长期流窜作案,直指地下古墓葬核心区域。由于盗掘手法粗暴,古墓葬遭受严重损坏。”办案检察官表示,每个盗洞都是对历史记忆的破坏,检察机关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守住这些文化根脉。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犯罪现场分散于不同市县,按传统属地管辖模式,难以形成打击合力。”陕西铁检分院副检察长王健告诉记者,由于该案属于跨市域流窜作案,且存在跨行政区划倒卖文物的情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当即指定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办理此案。 按照省院统一部署,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成立盗掘古墓葬系列案件办案团队,全方位审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2023年以来,先后对2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朱某等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还须承担墓葬修复费用17.4万元。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古玩店老板“胖小刘”刘某是个“惯犯”:2009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2019年再犯同类罪行;2021年又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刘某收购的文物属于具有极高艺术、科学、历史价值的文物,交易数额高达2000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今年3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文物犯罪破坏的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让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赔偿损失。”承办检察官说。 推动文物安全治理 “被盗古墓葬具有自然破坏风险,亟须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抢救性发掘工作。”办案过程中,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副研究员孙战伟给出了专业意见。 在陕西省检察院指导下,陕西铁检分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当地相关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寨沟遗址抢救性发掘工作。同时,由延安、榆林两地检察机关分别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和古墓葬抢救性发掘相关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还与文物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现在文物保护有了‘检察眼睛’,我们心里踏实多了。”一名文物保护员说。 经多方协同履职,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对包括寨沟遗址在内的多处古墓葬遗址进行了系统调查和考古发掘,最终发现M3墓葬周边共有商代晚期高等级甲字形大墓9座,属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具有重大考古价值。该遗址入选202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今年3月28日,陕西铁检分院联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榆林市文物广电局等8家单位,共同建立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司法保护基地,推动形成地方政府、文物部门、文旅部门以及公检法共同参与的历史文化遗产多元保护格局。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王勇表示,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跨区划履职优势,探索完善全链条打击、综合性保护、多主体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新机制,为守护中华民族文化根脉贡献检察力量。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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