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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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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依法保障劳动权益 促新就业形态发展
· 大衣缩水索赔遭拒
举证责任不应苛责
· 抚养费约定非固定
诉请增加获得支持
· 隐私威胁索要财物
敲诈未遂亦获刑罚
· 病原携带者被拒录 构成就业歧视赔礼并赔偿

大衣缩水索赔遭拒
举证责任不应苛责

( 2025-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卢震
  
  大衣送至干洗店清洗,因明显缩水、倒绒等问题变得“面目全非”,索赔时却遭到干洗店拒绝,称消费者维权时拿的衣服与店方交付时不是同一件。无奈之下,当事人只能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指出,相关举证责任不能对普通消费者过于苛责,衣物被洗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酌情赔偿。
  此前,张女士花费15500元购得一件驼绒大衣,后将其与另外两件衣物送至某干洗店清洗,驼绒大衣洗涤费折后为126元。送洗时,张女士家属询问店员能否干洗该类衣物,得到肯定答复,且该店标识显示可提供奢侈品护理服务。然而,当张女士取回大衣时发现,大衣存在明显缩水、倒绒、毛质磨损及泛白等问题。次日,她将大衣送回干洗店,店员留下进行二次处理,衣物缩水程度略有缓解。后因协商赔偿无果,张女士取走大衣,送至另一家干洗店花费680元进行补救,修复后衣物状况有所改善,但无法完全恢复原貌。
  张女士认为,第一家干洗店的洗涤方法有误,未按水洗标要求缓和干洗,还将大衣与其他衣物一起洗涤,造成损坏,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干洗店按市场参考价赔偿3万元及修复费680元。
  干洗店辩称,其按正规流程清洗,未洗坏衣物,且认为张女士在其店清洗的衣物与送第三方修复的不是同一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因双方未书面约定保值清洗,按普通衣物赔偿,考虑折旧率,最高不超过2000元。结合案件实际,法院酌情判干洗店赔偿张女士大衣损失1000元及修复费68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干洗店所述的原告不能证明第一次送洗时的衣服状态、不能证明前后为同一件衣服、不能证明店方将衣服洗坏的意见,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过于苛责,普通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举证。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张女士取衣后不久即提出问题,干洗店二次处理后,她很快到其他店修复,并提交服务单据、对比照片、聊天记录等,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处理时间和程序合理,已尽初步举证责任,应认定大衣被洗缩水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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