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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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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范性质和规范类型上呈现鲜明特色

刘耀辉谈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
在规范性质和规范类型上呈现鲜明特色

( 2025-07-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耀辉在《法学》2025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教师教育惩戒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将教师教育惩戒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类型和程序。然而,实践中教师教育惩戒规范问题仍不容忽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辱骂等伤害学生的行为依旧屡屡发生。在教师教育惩戒的法治进程中,学生权利保护有待提高。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利抑或权力的法律属性,是教师教育惩戒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从权利视角,教育惩戒需强调被惩戒者义务以促进惩戒目标。反之从权力角度,则需更多考虑规范教师权力以保护学生权利。当前,我国相关立法对教师教育惩戒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司法审查侧重维护教学秩序,对教师教育惩戒责任认定相对宽容,对被惩戒者的人身、人格等合法权益保护较为消极。
  学界对教育惩戒的法律属性存在“权利说”“权力说”“权利权力复合说”三种观点,在教师教育惩戒关系中,教师的惩戒行为具有非利己性,且体现教师的优势身份地位,其法律性质当属权力范畴。教师教育惩戒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是教育矫正,而不是单纯的秩序管理,其对象指向特定关系的学生,而不是一般性个体,相较一般行政权力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基于不同理论其特殊性有不同表现,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被描述为特别行政权力,而在权力流散理论下则表现为教育行政权力和社会组织管理权力的双重属性。
  教师教育惩戒对学生会造成自由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方面的利益负担,且主要面向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必须将其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确保正位运行。从国内立法实践及相关动向看,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力进行法律规范乃是大势所趋。教师教育惩戒权力法律规范须依据权力构成要素分类施策:对教育行政权力层面的教师教育惩戒规范,坚持惩戒法定原则;对社会组织管理权力层面的教师教育惩戒规范,恪守法律保留原则。教师教育惩戒法律规范将在规范性质和规范类型上呈现鲜明特色。首先,从整体而言,教师教育惩戒权力以裁量性规范为主。其次,弱实体干预、强程序指引。最后,通过授权性规定,将一些必须干预,但普遍性不是太强的新问题或需创新规定的事项,交由学校自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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