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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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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监督

( 2025-06-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今天,医疗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作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出顶层设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等作出部署。为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需要,巩固改革成果,解决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分散、系统集成不够等问题,有必要制定医疗保障法。
  草案共7章50条,在总则中明确了医疗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针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分散、系统集成不够的问题,草案设专章系统规定了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对其中较为成熟定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明确了参保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保障;对还需继续改革完善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规定了医疗救助的方式,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为适应就业形态新变化,草案规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逐步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为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草案作出多项规定加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二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控、精算分析,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三是明确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原则要求,立足基金承受能力,满足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合理使用和医药服务质量提升;总结疫情防控经验,规定发生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可以临时调整基金支付范围。四是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
  为方便人民群众便捷享受医疗保障服务,草案优化医疗保障服务,规定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城乡全覆盖。同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此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草案还加强了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要求建立人大监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基金使用实施动态智能监控,提高监督效能。草案严格设定法律责任,综合运用罚款、暂停涉及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暂停医药费用联网结算、解除服务协议等多种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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