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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三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在法治化发展道路上迈入了一个新阶段。《解释》明确阐释了当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通过量化刑法条款的适用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惩罚力度,以回应新质生产力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刚性需求,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保护科技创新与维护经济秩序之间的规范指导与法益平衡作用。 知识产权无疑是新质生产力结构中的核心要素,就创新驱动发展的意义而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技创新的活力与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运用刑罚手段进行保护是最具威慑力的方式,同时也是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保护作用的重要保障。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不仅限于挽回权利人的权益损失,还包括让侵权犯罪人付出沉重代价,以公正严明的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解释》突出体现了严厉性、规范性和协调性相统一的刑事政策特点。例如,《解释》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商标标识犯罪、假冒专利罪以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并新增了“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等多种入罪情形。同时,针对多次侵权、惯犯累犯等行为进一步降低入罪数额。此外,还通过增加从重处罚情节,重点打击那些主观恶意深、危害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包括以侵权为业、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商标等行为,在刑罚适用上将罚金刑的上限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升至“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所有这些变化调整,旨在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严厉性,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与预防功能,凸显了对知识产权依法严格保护的法治理念。 《解释》严格落实法秩序统一原则,强调刑法与知识产权部门法之间的协调。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物权,属于无形财产。审理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涉及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交叉的问题,因此,必须从准据法上加以界定和厘清。如《解释》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重要概念上与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持一致;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式,确保在法律适用上与行政执法规定保持协调;在定罪量刑上兼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这种协调性确保了不同领域法律之间的衔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和一致性,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提升了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能力,增强了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和量刑依据,并将“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进行量化,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商业秘密犯罪审理上的权利不清、性质难定和量刑困难问题。《解释》还对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和完善。例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对于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明确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彰显了对著作权依法严格保护的理念。 综上所述,《解释》的出台是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迈向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里程碑。《解释》通过类型化条款、量化标准与平衡规则,既强化了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又通过限缩解释与例外条款对刑法过度介入私权领域予以节制,实现了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面对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司法解释需要持续保持开放性,在法益平衡与司法规范之间寻求最佳路径,在运用刑罚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福祉的双重增进。 (作者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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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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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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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三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在法治化发展道路上迈入了一个新阶段。《解释》明确阐释了当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通过量化刑法条款的适用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惩罚力度,以回应新质生产力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刚性需求,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保护科技创新与维护经济秩序之间的规范指导与法益平衡作用。 知识产权无疑是新质生产力结构中的核心要素,就创新驱动发展的意义而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技创新的活力与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运用刑罚手段进行保护是最具威慑力的方式,同时也是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保护作用的重要保障。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不仅限于挽回权利人的权益损失,还包括让侵权犯罪人付出沉重代价,以公正严明的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解释》突出体现了严厉性、规范性和协调性相统一的刑事政策特点。例如,《解释》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商标标识犯罪、假冒专利罪以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并新增了“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等多种入罪情形。同时,针对多次侵权、惯犯累犯等行为进一步降低入罪数额。此外,还通过增加从重处罚情节,重点打击那些主观恶意深、危害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包括以侵权为业、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商标等行为,在刑罚适用上将罚金刑的上限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升至“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所有这些变化调整,旨在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严厉性,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与预防功能,凸显了对知识产权依法严格保护的法治理念。 《解释》严格落实法秩序统一原则,强调刑法与知识产权部门法之间的协调。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物权,属于无形财产。审理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涉及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交叉的问题,因此,必须从准据法上加以界定和厘清。如《解释》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重要概念上与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持一致;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式,确保在法律适用上与行政执法规定保持协调;在定罪量刑上兼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这种协调性确保了不同领域法律之间的衔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和一致性,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提升了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能力,增强了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标准和量刑依据,并将“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进行量化,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商业秘密犯罪审理上的权利不清、性质难定和量刑困难问题。《解释》还对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和完善。例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对于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明确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彰显了对著作权依法严格保护的理念。 综上所述,《解释》的出台是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迈向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里程碑。《解释》通过类型化条款、量化标准与平衡规则,既强化了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又通过限缩解释与例外条款对刑法过度介入私权领域予以节制,实现了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面对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司法解释需要持续保持开放性,在法益平衡与司法规范之间寻求最佳路径,在运用刑罚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福祉的双重增进。 (作者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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