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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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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常煜 郭君怡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发展、完善执业管理体系、强化机构和人员执业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为自治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地方立法保障。《条例》共6章61条,自5月1日起施行。 明确支持保障 细化准入条件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鉴定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行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资源分布不均衡、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渐凸显,成为制约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明确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政治属性,规定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体现公益属性。 《条例》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鼓励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及有关公益机构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具有专业特色的司法鉴定机构。 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刘勇维介绍,为解决鉴定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条例》对全区司法鉴定机构的统筹布局、长远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等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列入管理范围,实行从业登记管理,并增加了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六种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雅璐介绍,结合自治区实际需要,《条例》在申请的准入条件上进行了细化,将司法鉴定人申请条件具体规定为“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入司法鉴定行业。 完善监管措施 严格规范执业 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活动的事前事后监管至关重要。 《条例》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了全流程规范,对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受理、材料移送、鉴定过程以及鉴定结论的出具作出细致规定,对于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回避、中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情形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负责,不得故意作虚假鉴定,不得授意或放任他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冒充司法鉴定人员签名。同时,司法鉴定人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的应当依法保障其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此外,在监督检查工作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考核制度、诚信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接受社会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监督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刘永义介绍,《条例》创新构建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两结合”协同机制,明确了司法鉴定协会的教育培训、纠纷调解等职能,形成管理合力。 为加强信息化监管,《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并接入自治区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实现监管部门和委托部门信息共享,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加大违法成本 明确法律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了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为,让法律“长出牙齿”,《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并设定梯度处罚。 《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司法鉴定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相关司法鉴定人进行追偿。 《条例》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补足之前继续开展执业活动等九项违法违规情形的罚款幅度作了大幅提高,最高罚款数额确定为50万元;对鉴定人存在违规收受财物等八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确定为5万元;同时,有违法所得的,均没收违法所得,大幅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成本。 刘永义表示,《条例》既通过制度供给为行业发展注入动能,也以刚性约束倒逼执业规范化,要求从业者严守技术标准和鉴定程序等底线,共同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戴燕告诉记者,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规范和保障执业活动,司法鉴定公信力显著提升。目前,全区已核准登记司法鉴定机构63家,注册司法鉴定人达934名。2024年,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案件4.91万件,鉴定意见采信率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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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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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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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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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李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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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常煜 郭君怡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发展、完善执业管理体系、强化机构和人员执业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为自治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地方立法保障。《条例》共6章61条,自5月1日起施行。 明确支持保障 细化准入条件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鉴定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行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资源分布不均衡、监管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渐凸显,成为制约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明确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政治属性,规定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体现公益属性。 《条例》明确了政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鼓励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及有关公益机构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具有专业特色的司法鉴定机构。 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刘勇维介绍,为解决鉴定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条例》对全区司法鉴定机构的统筹布局、长远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等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列入管理范围,实行从业登记管理,并增加了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六种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雅璐介绍,结合自治区实际需要,《条例》在申请的准入条件上进行了细化,将司法鉴定人申请条件具体规定为“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入司法鉴定行业。 完善监管措施 严格规范执业 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活动的事前事后监管至关重要。 《条例》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了全流程规范,对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受理、材料移送、鉴定过程以及鉴定结论的出具作出细致规定,对于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回避、中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情形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负责,不得故意作虚假鉴定,不得授意或放任他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冒充司法鉴定人员签名。同时,司法鉴定人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的应当依法保障其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此外,在监督检查工作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考核制度、诚信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接受社会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监督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刘永义介绍,《条例》创新构建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两结合”协同机制,明确了司法鉴定协会的教育培训、纠纷调解等职能,形成管理合力。 为加强信息化监管,《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并接入自治区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实现监管部门和委托部门信息共享,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加大违法成本 明确法律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了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为,让法律“长出牙齿”,《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并设定梯度处罚。 《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司法鉴定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相关司法鉴定人进行追偿。 《条例》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补足之前继续开展执业活动等九项违法违规情形的罚款幅度作了大幅提高,最高罚款数额确定为50万元;对鉴定人存在违规收受财物等八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确定为5万元;同时,有违法所得的,均没收违法所得,大幅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成本。 刘永义表示,《条例》既通过制度供给为行业发展注入动能,也以刚性约束倒逼执业规范化,要求从业者严守技术标准和鉴定程序等底线,共同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戴燕告诉记者,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规范和保障执业活动,司法鉴定公信力显著提升。目前,全区已核准登记司法鉴定机构63家,注册司法鉴定人达934名。2024年,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案件4.91万件,鉴定意见采信率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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