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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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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
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 解码“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法的法治密钥
· 石奢纵父
· 应采用比例原则进行比较权衡
· 是法律监督对数字时代的回应

石奢纵父

( 2025-04-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史记·循吏列传》

  解析:誓死捍卫法律尊严
  《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的“石奢纵父自刎案”讲述了官吏放走了杀人的父亲后请罪自杀的故事。春秋战国时期尚无审判官吏回避的规定,因此出现了审判官吏审理自己的亲属时面临情法冲突的两难情形。对审判官吏的回避制度始于唐朝,为了防止审判官吏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认了审判官吏的回避制度,称作“换推”制。在本案中因无回避制度,故石奢在面临情法冲突时,选择纵父后自杀,以自己生命承担了违法的责任,反映了当时司法官吏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自觉维护的观念和循法精神。石奢的做法有以下典型意义:
  1.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线,保证司法公正也是提高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古代中华文化中就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传统,如在本案中,石奢的父亲犯下了杀人的罪行,本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因受到孝道文化的影响,石奢只能将父亲放走,但放走后也自知徇私枉法而自杀。石奢用行动昭告犯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用行动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严格遵守司法官责任制度
  司法官责任制度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制的悠久传统,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我国古代的职官管理制度颇为严密,早在奴隶制时期就有对官吏犯罪予以处罚的规定。如《尚书·舜典》中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的记载,作为治官的“官刑”也适用于执法裁判的司法官吏。《尚书·吕刑》规定了“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司法官吏审判案件因为倚仗官势、私报恩怨、受人左右、接受贿赂、接受托请,以致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时,都要承受与枉法幅度相对应的刑罚处罚。在春秋时期,司法官吏因错杀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思想或法律规定就已存在,而且受法家思想影响,在执行上十分严格。本文中的案例不仅体现了石奢的循法精神,更反映了当时司法官吏自觉维护法律规定的观念。以内心自省与责任约束相结合的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大创造,也是古老的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显著标志之一。
  3.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官责任制度发展至现代中国,就是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和全局性影响,对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具有深远意义。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它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内涵丰富,既包括法律责任,又涉及纪律责任;既包括行为责任,也包括结果责任;既包括法官审判责任,也包括审判行政管理责任等。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不仅要依靠制度上的推进与完善,更需要审判人员内心认同和自觉遵守。审判人员只有始终坚守以公平正义为根本遵循的法律职业良知,始终秉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责任感,才能真正使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使每一个司法裁判都能经得起法律和道德良知的拷问及历史检验。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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