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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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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减肥训练营成了魔鬼训练营”
· 明确减肥训练营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
· 忽视个体差异高强度训练易损害学员健康

明确减肥训练营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

( 2025-04-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减肥训练营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如部分训练营在宣传时打出“五星级酒店标准”等噱头,实际训练与住宿环境却很差;一些训练营签订的合同存在诸多“霸王条款”,如承诺“签约减重,无效退款”,却要求学员不能有任何违反训练营规定的行为,即便学员符合规定但未达到减重目标,也会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费;部分教练甚至没有相关资质却上岗教学;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减肥训练营中存在上述问题是否违法?相关乱象该如何治理?记者就此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任超、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
  记者:从法律角度看,减肥训练营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其开办和经营应该具备怎样的资质?
  任超:减肥训练营属于一种跨领域的营利性服务机构,其性质主要由其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决定,通常涵盖健身服务、教育培训、营养咨询、住宿餐饮,甚至可能涉及医疗健康管理等多个方面。
  减肥训练营因涉及复合性经营内容,需根据实际业务范围获取相应资质与完成备案。在基本法定资质方面,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要涵盖“健身服务”“营养咨询”等相关内容;若提供统一餐饮服务,无论是否收费,都需依据食品安全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提供住宿、沐浴、集体活动等服务的封闭训练营,则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在专业类从业资质上,依照体育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负责体育健身指导的教练员必须具备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食品安全法、《营养指导员专业技能考核指导标准》,承担营养饮食指导的配餐人员须具备注册营养师证书或营养指导能力。
  此外,还有其他备案类程序。部分城市如北京、广州,会对健身机构实行行业管理备案,需由体育部门审批或进行行业协会注册;而封闭运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法要求,完成消防安全备案,接受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记者:减肥训练营实际条件与宣传不符、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等问题,是否违法?
  尹玉:从民事角度看,其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及其他不合理条款减免责任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
  除了民事侵权,若训练营聘请未取得国家认可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须具备许可或资质的服务,属违规从业。若在训练过程中引发学员身体伤害,甚至恶意体罚和暴力对待学员,相关机构除了在民事范畴需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外,也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人员伤亡,涉事教练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乃至“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依法对涉事教练、训练营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如何看待减肥训练营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例如限制退费、免除自身责任等,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效力?
  任超:减肥训练营合同中此类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限制或拒绝退费条款,如“签约即视为消费,不予退费”“只要签署合同,无论是否入营或参加训练,概不退费”“减重目标未达成不予退费,除非患重大疾病”等剥夺消费者就瑕疵服务的解除权条款。
  免除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如“学员在营期间出现意外伤害、身体不适,与本训练营无关”“因训练、饮食等引起的不良反应,营方概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或因伤致残、死亡由学员自行承担”。
  不合理附加条件限制权利条款,如“未达到减重目标者不得退费,除非出示三甲医院开具的特殊疾病证明”“需提前30天申请退营且经批准方可退款”“退款需扣除服务费、管理费、床位费、营养费等高额费用”。
  “全权解释权”条款,如“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训练营所有”“训练营保留一切条款最终解释权,并有权随时修改合同内容”。
  上述条款均涉嫌单方决定合同履行条件、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类条款往往剥夺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解释权和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被认定无效。
  记者:如果学员健康因为不当训练出了问题,教练及训练营分别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尹玉:减肥训练营中存在教练资质造假、缺乏专业资质或未经专业培训即从事教学的情形,首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与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服务人员的资质和能力,亦有权获得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保障。其次,若教练伪造或虚构其专业资历,还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此外,若训练营在明知或应知教练不具备健身指导、营养管理、康复训练等专业能力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上岗从事相关教学活动,一旦导致学员发生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便教练并非正式雇员,而是以合作、挂靠等形式提供服务,只要其在训练营的管理、安排下对外履职,训练营作为组织方亦可能被认定承担责任,尤其是在未尽到对教练资质审查、培训、监督等必要管理职责的情形下。
  如果训练营有伪造教练资质或证书的行为,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法所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从而面临刑事责任。
  记者:针对减肥训练营存在的诸多乱象,您有何治理建议?
  任超:相关部门应明确减肥训练营的开办条件,包括场地设施安全标准,例如训练场地的空间大小要满足人员活动且无安全隐患,器材要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并定期维护。人员资质方面,教练必须具备专业的健身教练资格证、运动营养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并且有处理突发健康问题的能力和培训经历。行业协会应定期开展教练资质认证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避免因资质问题引发安全隐患。可以出台针对减肥训练营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对广告宣传、服务合同、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加强对行业的监管,杜绝无资质机构进入市场的情况,确保市场的合规运营。对减肥训练营进行价格监管,防止出现价格欺诈、乱收费现象。要求训练营明码标价,对于套餐内容、额外收费项目等进行清晰公示。
  减肥训练营应完善学员健康档案,全面落实规范的入营体检,确保学员身体条件适合参与高强度的训练;应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处理,并为学员购买必要的人身保险,保障其健康安全。
  尹玉:推动行业自治,鼓励行业协会、头部平台、相关经营者等共同参与规则制定和标准建设。可以从服务流程管理、信息披露、合同文本规范、人员培训管理等方面入手,研究发布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自律规范和服务指引,推动形成“服务有标准、行为有边界”的行业运行机制。
  建立消费者评价反馈机制和投诉处置平台,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公开制度,强化经营者对服务后果的责任感和敬畏心,在制度设计上推动构建“优胜劣汰、诚信守法”的市场生态。
  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力度。减肥服务的专业性较强,公众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易被“快速见效”“包瘦不反弹”等虚假宣传所误导,陷入非理性消费。因此,需由主管部门牵头,借助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面向社会广泛普及科学健康的体重管理知识、合法合规的消费维权渠道以及识别非法服务行为的常识和方法,提高对虚假承诺和非法服务行为的识别能力。同时,应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为监管提供线索,为行业治理注入社会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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