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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非十二子》对墨家、法家、儒家的评论

( 2025-04-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既要关注近代以来的学术界研究成果,还要关注古人的研究结论。《荀子·非十二子》是中国学术史上较早对先秦学术思想进行总结的篇章,它对先秦各学派代表人物它嚣、魏牟、陈仲、史鰌、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子思、孟轲十二人作了批判,最后归结到对仲尼(孔子)、子弓(孔子的学生)学说的推崇。这十二子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荀子对墨家、法家、儒家代表人物的评论。
  第一,对墨家的评论。《荀子·非十二子》曰:“不知壹天下、建国家之权称,上功用、大俭约,而僈差等,曾不足以容辨异,县君臣;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墨翟、宋钘也。”意思是,不懂得统一天下、建立国家的法度,崇尚功利实用,重视节俭而轻视等级差别,甚至不容许人与人之间有分别和差异的存在,也不让君臣之间有悬殊;但是他们立论时却有根据,解说论点时又有条理,足以欺骗迷惑愚昧的民众,墨翟、宋钘就是这种人。
  荀子在这里抓住了墨家思想不受时人和后人欢喜的原因:不承认君尊臣卑的社会等级制度,即“僈差等”而不知“县(悬)君臣”。在自然经济的宗法家族社会,严格的君臣等级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中国古代有此制度,或多或少地可以“定分止争”,减少了内部争权夺利、弑父杀子的斗争,而西欧中世纪缺乏此制度,实行“我的臣民的臣民,不是我的臣民”,带来了较多的杀伐争夺。这种等级制度到了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占主导地位之后的近代,才显得不相适应。墨家在等级制度还不具备消灭的条件下,就消灭这一制度,是公鸡打鸣叫早了。
  第二,对法家的评论。《荀子·非十二子》曰:“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意思是,推崇法治但又没有法度,轻视贤能的人而喜欢自作主张,上则听从君主,下则依从世俗,整天谈论制定礼仪法典,但反复考察这些典制,就会发现它们脱离实际没有最终的着落点,不可以用来治理国家、确定名分;但是他们立论时却有根据,解说论点时又有条理,足够用来欺骗迷惑愚昧的民众,慎到、田骈就是这种人。
  慎到是法家中注重“势”(即权势)的一派人物。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其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慎到强调君主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势,用暴力威严支撑。但他的问题是不能解决君主本人怎样带头守法的问题。越有权势,越要守法,慎到对这个棘手的问题没有清晰的答案。所以,荀子批评他“尚法而无法”。
  除了对法家慎到的评论之外,荀子还对接近法家的惠施、邓析进行了评论。惠施是名家学派的人物,而太史公在论法家人物时称他们“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因此,名家接近法家。邓析造竹刑,素被称为法家先驱人物。《荀子·非十二子》曰:“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意思是,不效法古代圣明的帝王,不赞成礼义,而喜欢钻研奇谈怪论,玩弄奇异言辞,非常明察但毫无用处,善辩论但不切实际,做了很多事功效却很少,不可以作为治国的纲领;但是他们立论时却有根据,解说论点时又有条理,足够用来欺骗迷惑愚昧的民众,惠施、邓析就是这种人。
  惠施、邓析属于后世律学的先驱人物。法律讲概念、讲逻辑、讲程序,把形式正义放在首位,这种思维在追求内在超越、实质正义的荀子看来,当然是“治怪说,玩琦辞”了。
  第三,对儒家孟子的评论。《荀子·非十二子》曰:“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子思唱之,孟轲和之。世俗之沟犹瞀儒、嚾嚾然不知其所非也,遂受而传之,以为仲尼子弓为兹厚于后世:是则子思、孟轲之罪也。”意思是,大致上效法古代圣明的帝王而不知道他们的要领,然而还自以为才华横溢、志向远大、见闻丰富广博。根据以往旧说来创建新说,把它称为“五行”,乖僻违背而不合礼法,幽深隐微而难以解说,晦涩简约而无从解释。他们修饰自己的言论,而郑重其事地说:这真是先师孔子的言论啊。子思倡导,孟轲附和,社会上那些愚昧无知的儒生,吵吵闹闹不知道他们的错误,于是接受这种学说并传授它,以为是孔子、子弓立此学说来嘉惠于后代。这是子思、孟轲的罪过。
  荀子这里说孟子的学说是“五行”,令后人费解。我的理解是,这里的“五行”是“五伦”之误,《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载:“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人伦中的双方都要遵守一定的“规矩”。荀子之所以批评孟子“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是因为孟子提出的观点,不善逻辑论证,而好诉之直觉。比如,杨朱“为我”是“无君”,墨子“兼爱”是“无父”,然后就得出结论“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又如,论证“性本善”,只有两个证据:一是一个小孩子即将掉进井里,旁边的人即便与其非亲非故,也要毫不犹豫地救助这个小孩;二是做了坏良心事情的人,夜里躺在床上会睡不着觉。这两件事表明人之本性是善良的,这算逻辑论证吗?
  分析先秦诸子学说的短长,不妨看看同时代人的评价,这样有利于我们分析古人时,把古人放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观察,避免武断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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