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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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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获刑

( 2025-04-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周芮 王琳熠近日,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3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红海龟,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
  202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获海龟一只,并通过其他船只将海龟死体运回港口。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收购该海龟死体,并以2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海龟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
  经鉴定,该海龟属于红海龟(蠵龟),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万元。
  经船员举报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自动至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
  象山法院审理认为,红海龟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列示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某积极缴纳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费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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