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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
释放航运优势潜力用好出海通道

( 2025-04-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马艳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平陆运河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骨干工程,对推动广西及西南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平陆运河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完善平陆运河运营管理和协同保护机制,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平陆运河始于南宁横州市西津库区平塘江口,经钦州灵山县陆屋镇沿钦江进入北部湾,全长134.2公里,总投资727.3亿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建的第一条江海直达运河。平陆运河建成后,缩短西江中上游地区入海航程约560公里,开辟广西内陆及我国西南地区运距最短、最经济便捷的出海通道,改变广西临海但没有江河直接通航入海的现状,进一步释放航运优势和潜力。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自治区成立了《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实行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组建工作专班,推进立法工作。此次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特别是运河沿线基层群众的意见,组织征求和听取10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把立法同平陆运河作为在建工程的实际结合起来,对现阶段拿不准、过于具体的事项,暂时不规定,对需要探索实践的,作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条例》明确了运河的管理体制,对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运河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平陆运河管理机构,统筹运河开发保护、运营管理等工作,并对平陆运河运营单位职责作出规定。
  在加强运河保护方面,《条例》加强规划管控,明确保护范围的划定,严格岸线保护,加强两端保护和原河道保护利用。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严格管理岸线开发建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堆场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平陆运河保护标志和安全设施。
  在规范运营管理和服务方面,《条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公布通航条件信息,并及时更新。运营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收取船舶过闸费,进入平陆运河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航助航设备,遵守有关过闸管理规定,服从调度指挥,如实申报信息。运营单位应当建设船闸智能运行系统,推进过闸远程申报等。
  《条例》还就推进智慧运河、绿色运河建设作出规定,规定构建车、船、闸、港、货一体化的平陆运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加强平陆运河生态环境监测,促进绿色低碳航行。进入平陆运河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上储存、收集上岸;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鼓励优先将其交由具备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船舶污染处置处理应急设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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