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视窗
|
|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3月28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程序,将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优化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让当事人少跑腿、为基层减负担。 确认劳动关系等纳入法援事项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原《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于2009年、2016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对于推动安徽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保障不够充分、法律援助应更大范围惠及困难人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以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健全法律援助的体制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明确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保障职责以及群团组织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志愿服务。 法律援助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新修订的《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相较于原《条例》,增加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法律援助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这些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据统计,2024年,安徽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4万件,完成法律援助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的113.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案件4.1万件,接待法律咨询96.3万人次,群众法治获得感持续增强。 对法律咨询申请即时办理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程序,规范了申请、受理等流程。 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确定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形式的法律援助,也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新修订的《条例》还强化了对法律援助人员及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明确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有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中,若出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异议,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为确保服务质量,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通过第三方评估、质量评查、同行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评估,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建立全省统一申请受理平台 今后,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一平台受理、全省能通办将成为现实。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方便当事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核查。为了减轻基层负担,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优化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新修订的《条例》还探索设立法律援助职称专业,畅通法律援助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巩固法律援助队伍。 安徽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将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大力推进新修订的《条例》全面实施,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互查交流活动,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实事优秀案例和典型举措评选,促进法律援助高质量均衡发展。

|
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
|
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程序更加完善
|
|
|
|
( 2025-04-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3月28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程序,将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优化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让当事人少跑腿、为基层减负担。 确认劳动关系等纳入法援事项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原《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于2009年、2016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对于推动安徽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保障不够充分、法律援助应更大范围惠及困难人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以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健全法律援助的体制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明确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保障职责以及群团组织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志愿服务。 法律援助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新修订的《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相较于原《条例》,增加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法律援助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这些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据统计,2024年,安徽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4万件,完成法律援助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的113.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案件4.1万件,接待法律咨询96.3万人次,群众法治获得感持续增强。 对法律咨询申请即时办理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程序,规范了申请、受理等流程。 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确定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形式的法律援助,也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新修订的《条例》还强化了对法律援助人员及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明确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有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中,若出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异议,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为确保服务质量,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通过第三方评估、质量评查、同行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评估,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规程,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案件办理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建立全省统一申请受理平台 今后,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一平台受理、全省能通办将成为现实。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方便当事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核查。为了减轻基层负担,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优化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新修订的《条例》还探索设立法律援助职称专业,畅通法律援助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巩固法律援助队伍。 安徽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将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大力推进新修订的《条例》全面实施,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互查交流活动,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实事优秀案例和典型举措评选,促进法律援助高质量均衡发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