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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拟强化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 2025-03-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报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张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亟须制定配套法规。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五条,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全面细化。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地质调查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规范勘查开采管理;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义务。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毁损、生态系统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不得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转让采矿权等形式逃避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机制。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用银行账户,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活动;采矿权人应当与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共同签订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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