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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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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 荣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热议文物保护和利用有关话题。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建设,已成为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实现中华文化遗产全民共享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这为我们做好文物数字化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和法律保障。 文物数字化是对文物进行全息记录和转化,使文化资源得以长久保存并发挥更大作用的基础性工作。相较于传统的文物保护方式,数字化技术具有独特的创新优势。一方面,文物数字化能实现文物的永久保存,有效避免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损毁与流失;另一方面,通过各类数字化的文物资源,人们能够深入了解其所蕴含的传统人文价值,增强文化自信。 我国作为文物资源大国,高度重视文物数字化相关工作。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完善藏品数据库,加大基础信息开放力度。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对文物数字化路径作出重点部署。2023年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要求,推动文物资源数字化,加快完善文物大数据管理。 近年来,“数字敦煌”“数字长城”“数字北京中轴”等文化遗产项目,借助信息技术,将文物资源以全新的形式呈现给大众,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在文化传播、文旅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提升了文物资源的可及性与利用率。然而,信息技术在为文物保护利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困境,如文物资源数据如何确权并加以保护和利用、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归属等。从司法实践看,此类纠纷面临着文物数据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等问题。而对于擅自传播使用文物数据的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往往难以找到准确有效的维权方式。 文物数字化成果兼具公有与私有的双重属性。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这种不可替代的价值是其公共属性的体现。然而,当文物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时,往往又具有独创性,其成果必然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为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解决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中的馆藏资源授权问题提供了规范指引。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为更好应对数字化浪潮下文物数字化实践中面临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探索完善相关法律机制。首先,要兼顾文物数字化成果的双重属性,配套完善相关下位法内容。一方面,从私有属性考量,明确数字化文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厘清相关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完善行政法保护机制,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另一方面,从保护利用文物的角度出发,紧密围绕让文物“活起来”的要求,保护公共利益,对数字化文物资源版权保护进行合理限制;适当扩大文物数字化成果的合理使用范围,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文物资源的传播与共享,提高文物的利用率。 其次,加强司法保护,持续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规则,确保文物数据发挥基础要素作用。对于涉及文物数字化成果收集、存储、传输、确权等纠纷,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和法律解释规则。 总之,落实文物保护法有关“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内容,对于更好实现对文物资源本体及其历史、艺术、科学信息的永久保存和有效利用意义重大。我们要为文物数字化保护织牢法治“护甲”,守护好包括文物在内的文化遗产,让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得以传承和延续,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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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文物数字化保护织牢法治“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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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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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 荣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热议文物保护和利用有关话题。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建设,已成为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实现中华文化遗产全民共享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这为我们做好文物数字化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和法律保障。 文物数字化是对文物进行全息记录和转化,使文化资源得以长久保存并发挥更大作用的基础性工作。相较于传统的文物保护方式,数字化技术具有独特的创新优势。一方面,文物数字化能实现文物的永久保存,有效避免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损毁与流失;另一方面,通过各类数字化的文物资源,人们能够深入了解其所蕴含的传统人文价值,增强文化自信。 我国作为文物资源大国,高度重视文物数字化相关工作。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完善藏品数据库,加大基础信息开放力度。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对文物数字化路径作出重点部署。2023年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要求,推动文物资源数字化,加快完善文物大数据管理。 近年来,“数字敦煌”“数字长城”“数字北京中轴”等文化遗产项目,借助信息技术,将文物资源以全新的形式呈现给大众,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在文化传播、文旅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提升了文物资源的可及性与利用率。然而,信息技术在为文物保护利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困境,如文物资源数据如何确权并加以保护和利用、数字化成果的版权归属等。从司法实践看,此类纠纷面临着文物数据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等问题。而对于擅自传播使用文物数据的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往往难以找到准确有效的维权方式。 文物数字化成果兼具公有与私有的双重属性。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这种不可替代的价值是其公共属性的体现。然而,当文物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时,往往又具有独创性,其成果必然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为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解决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中的馆藏资源授权问题提供了规范指引。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为更好应对数字化浪潮下文物数字化实践中面临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探索完善相关法律机制。首先,要兼顾文物数字化成果的双重属性,配套完善相关下位法内容。一方面,从私有属性考量,明确数字化文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厘清相关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完善行政法保护机制,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另一方面,从保护利用文物的角度出发,紧密围绕让文物“活起来”的要求,保护公共利益,对数字化文物资源版权保护进行合理限制;适当扩大文物数字化成果的合理使用范围,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文物资源的传播与共享,提高文物的利用率。 其次,加强司法保护,持续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规则,确保文物数据发挥基础要素作用。对于涉及文物数字化成果收集、存储、传输、确权等纠纷,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和法律解释规则。 总之,落实文物保护法有关“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内容,对于更好实现对文物资源本体及其历史、艺术、科学信息的永久保存和有效利用意义重大。我们要为文物数字化保护织牢法治“护甲”,守护好包括文物在内的文化遗产,让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得以传承和延续,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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