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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作州兵”的法律意义

( 2025-03-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春秋时期晋国的“作州兵”,自古以来一直都有不同的解说。我觉得,解开这一症结,必须着眼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一般规律,剖析“作州兵”的实质。
  人类从原始社会迈进奴隶制社会,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奴隶、被征服者等属于被控制的对象,不能当兵。相对奴隶而言,当兵是自由民的一种特权;相对政府而言,自由民当兵又是一种无可逃避的义务,需自备武器和装备。这一特点我们可以从古代希腊奴隶社会的历史看得十分清楚。
  在古典时期雅典军队中,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层级和身份差异。以下是军队中的主要社会阶层和身份:
  第一层次:公民士兵。公民士兵是雅典城邦的自由男性公民,他们享有参与政治和军事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士兵通常被视为社会中的上层阶级,他们参军是出于一种社会责任和荣誉感。他们在军队中扮演着领导和指挥的角色,并享有较高的地位和待遇。
  第二层次:自由民和外国人。军队中还有一部分非公民的自由民和来自其他城邦的人。尽管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公民士兵,但他们参军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军队待遇和报酬以及展示自己的忠诚和勇气。
  第三层次:奴隶。古希腊社会中存在奴隶制度,一些奴隶也可能被征召到军队中参战。在军队中,奴隶的地位通常较低,他们可能被用作劳动力或充当辅助角色。严格地说,奴隶不是正式士兵,是服务于公民士兵的杂役人员。
  为什么说奴隶不是正式士兵呢?因为公民的财产状况是确定兵役等级和义务的重要因素。财产评估旨在确保公平分配军事责任和义务,以免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不公平现象。参军需要一定的经济支出,公民需要自行购买武器、装备和军需品。这对一些较为贫穷的公民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但为了遵守义务和社会期望,他们会努力筹措所需的资源。而对于一无所有的奴隶来说,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去自行购买武器、装备和军需品。这些装备和武器包括:
  盔甲:重装步兵通常穿着厚重的盔甲,包括铁制头盔、胸甲、护膝和护胫等。这些盔甲能够提供良好的保护,使士兵在战斗中更加安全。
  盾牌:重装步兵使用大型的圆形或长方形盾牌,通常由多层厚木板制成,再覆盖上厚重的皮革或金属。盾牌不仅可以用于防御,还可以用于攻击和推挤敌人。
  武器:重装步兵通常配备长矛和剑。长矛用于远程刺击敌人,而剑则用于近身格斗。这些武器都是精心制作的,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和耐久性。
  其他装备:重装步兵还可能携带额外的装备,如投掷用的标枪、战斧和投石器等。
  在古罗马奴隶社会,奴隶、罪犯、被判流放的人、被指控犯有公罪(例如通奸)的人等都是不可以正式当兵的。因为根据罗马传统,每个成年罗马公民都是潜在的士兵,服兵役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最开始,满足以下几点的公民才有服兵役的义务: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也就是17周岁至60周岁)、具有罗马公民权的男性公民、有一定的资产(没有财产的人无法武装自己)。奴隶没有财产,无法武装自己。
  在古罗马,一个人能否顺利进入军队,是要在一系列核验之后才能确定的。每个加入军队的候选人都必须通过背景调查和法律方面的检验。有人会试图欺骗招募委员会,而且经常有逃脱囚禁的奴隶会来碰运气。有这样一个故事,两名奴隶蒙混过关接受了训练并完成宣誓,成为成熟的军队士兵,最后东窗事发。比提尼亚和本都总督与皇帝讨论了此案,最终决定判处两名奴隶死刑。
  一名奴隶要成为罗马军队的一员,他首先必须被解放。但即便是解放奴隶(解放奴隶的孩子是自由人),他与公民的地位也是不尽相同的,这是因为作为解放奴隶,他们对前主人负有义务。在罗马军队中,解放奴隶不能直接进入公民组成的军队,以避免降低公民的等级。因此,解放奴隶不能加入军队。但他们可以在舰队和辅助部队中与自由人(无公民身份)和行省居民一起服役。服役25年后,解放奴隶可以获得罗马公民身份。
  在了解了奴隶社会奴隶一般不能当兵的惯例之后,我们再来看春秋时期“作州兵”的法律意义。和奴隶社会奴隶、被征服者一般不能正式当兵一样,西周的奴隶、被征服者居住在与“国”对应的“野”中,被称为“野人”。而统治者、征服者住在“国”中,被称为“国人”。“国人”可以跟随君主征战杀伐,“野人”则没有这样的资格;“国人”拥有“谏”(向君主进谏)、“逐”(流放像周厉王那样的暴君)、“诛”(《孟子》所言的“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那样的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民主遗俗,“野人”只有被驱使、称臣纳贡的义务。
  然而,到了春秋时期,“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被“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代替,“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论语·季氏》)。在如此激烈的新旧势力交替之中,战争成了头等大事,过去仅“国人”可以当兵的制度无法满足春秋时期激烈战事的需求,扩大兵员装备迫在眉睫。
  因此,春秋时期走在社会变革前面的晋国,就发生了《左传》僖公十五年记载的“作州兵”。“州”就是指野外之地。《司马法》有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晋人的“作州兵”改革的“州”,并非指乡遂制度下的“州”,而是指野外之“州”。“作州兵”,就是晋国军队的征兵范围从“乡”扩展到郊野之外,从此“野人”也可以当兵了。
  “野人”可以当兵,表明原来地位低下的奴隶、被征服者现在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和“国人”一样了。它缘起于扩兵的需要,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奴隶和被征服者的地位,推进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为后来整齐划一的“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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