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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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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办案质效保护文化遗产

提高办案质效保护文化遗产

( 2025-03-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封勇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具有经济、艺术与科学等多重价值,因其受益对象的公众性与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畴。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发布多批典型案例,积极履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职能。结合地域特点,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鼓励检察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探索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洛阳市检察机关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通过公益诉讼形式保护本地文化遗产,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为保护本地文化遗产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主渠道作用
  洛阳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历史上先后有十三个王朝在此定都,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分布广泛。近年来,洛阳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通过公益诉讼形式保护本地文化遗产的力度,相关案件涉及古墓葬、石窟、红色资源以及传统民居和历史建筑等类型。
  检察建议作为公益诉讼的柔性监督手段,在制作时需阐明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且繁简适当。近年来,洛阳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上百起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发出检察建议之后,相关建议对象均作了有效回应:其中98起案件行政机关给出整改回复,并通过终结决定书形式进行结案;3起案件通过磋商形式,引导行政机关履行职责;2起案件因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表明,诉前检察建议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
  在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强化从诉前到诉讼、从事中到事后的梯次监督,以个案办理的“小切口”服务社会治理“大格局”。具体而言,制发检察建议后,对于行政机关到期未整改、整改不彻底,导致文化遗产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启动诉讼程序,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二、拓展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对各类遗存物的法律保护工作,主要围绕“文物”展开:1982年,我国颁布了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文物保护基本法律制度;2024年11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获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除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我国也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不断加强相关领域法治建设,特别是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目前,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建构起物质文化遗产(文物)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两条主线并行的格局。在此背景下,若检察机关仅关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显然不符合公益诉讼的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技艺以及传统礼仪等。检察机关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着重考虑以下内容。第一,掌握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信息,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实施方式、传承人及主管部门等情况。第二,推动构建协同治理模式。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多个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应推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合作,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度保护。第三,拓宽公众参与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保护需要专业的技术判断,这就需要由不同身份、知识结构等背景的人员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提起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实现既保护当事人权益,又维护公共利益、监督依法行政的目的。
  三、提高检察建议精准性
  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核心内容,其实现程度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因此,检察机关在拟定检察建议时,应当对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益性进行双重审查。这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较高要求。此前,由于办案人员的能力同检察监督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导致检察建议一度出现“类案群发”“同案群发”的模糊化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应从文化遗产的形式、保护的价值取向与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出发,精准把握检察建议内容。第一,检察建议对象精准化。结合有关部门现有职能,精准确定检察建议对象。第二,诉讼标的精准化。区分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精准依法履职。这里的“法”不仅包括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该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三,督促履职方式精准化。针对物质文化遗产提出检察建议时,应要求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履行职责或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探索具有特色的检察建议;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检察建议时,应重点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与展示、传承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等。
  四、探索检察建议跟踪监督
  检察建议本质上属于非诉讼监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过,检察机关有权调查核实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并通过跟踪监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由于它是体现检察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通过核查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及落实情况,既能维护公共利益,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跟踪监督是增强检察建议监督刚性的必要措施。检察建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若回复内容未得到切实落实,检察机关将依法启动诉讼程序,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推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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