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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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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法研究
· 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 南明弘光元年徽州土地买卖契约
· 须剖析证明要素的特点与问题
· 需要构建系统化的治理理念

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术史》前言节选

( 2025-02-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邵明

  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国家治理的学科,应当运用国家治理之道,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进行“治学”“教学”“习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胸怀天下。”我们还应当在国际治理和世界治理的“框架”中,对民事诉讼法理进行“治学”“教学”“习学”。
  就国家治理与诚信原则来说,在民事诉讼领域,将诚信原则具体法律化并予遵行,应当说是建成诚信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和步骤,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内容。就证人出庭来说,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理念形成与纳税义务相类似,均可看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构过程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点上,确实能够说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不仅与社会公益而且同国家紧密相关。包含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内,审判制度的完善也能被理解为一种有待继续努力的国家建设过程。
  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信奉“大道至简”,比如仅以一“疏”字就表达了“治理之道”的要义。按照规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如同“治水”“理玉”,因水之性而“治水”,顺璞之文而“理玉”,以至于“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在我国,常常将“民”比喻为“水”,例如“民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作为具体治理之方式和国家保护国民之责任,“司法为民”实为“司法保民”(运用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那么,司法如何“为民”“保民”?当如“治水”,以“疏”为法;当如“水”,以“平”为要,所谓“中听则民安”。此既为治理之道,又是司法诉讼之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应当适用正当诉讼程序来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由、公平和安定的生活秩序与社会秩序。
  就民事司法救济权来说,一方面,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性权利或者说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包括民事诉权、非讼申请权和执行申请权),其行使条件(起诉条件、非讼申请条件、执行申请条件)不应严格;同时,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原理,其行使条件应当是程序性的。另一方面,滥用司法救济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明确,否则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司法救济权。在我国,曾有种主张是提高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主要是指提高“起诉要件”),防止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对此,笔者向来认为,把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抬得很高,实际上是把需要民事诉讼保护的当事人堵在法院的“门外”,这种主张既违背国家治理之道,也违背民事诉讼之理。
  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经权之法”是有关“常道与权变”的法则,其基本内容是“权不离经”或者“持经达变”,即把握“常道”随机应变以达合理化或者恰到好处。陆贾曰:“《大学》以经之,《中庸》以纬之。”熊十力释道:“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周易》有云:“变通者,趣时者也。”荀子云:“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谓“安”,既包括“过程之安”又包括“结果之安”。司法或者诉讼具有过程与结果的一体性,即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来实现其治理功能。司法管理既是“过程管理”又是“目标管理”,司法的过程管理即要求严格适用正当程序维护程序价值(属于“过程之安”的范畴),司法的目标管理即通过实现实体价值来实现诉讼目的(属于“结果之安”的范畴),这实际上就是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有机内容。适用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享有“过程之安”和“结果之安”,此为民事诉讼之“经”“常道”或称“原则”。因此,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学也是关于正当程序的学科。
  党的十八大以来,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有力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网络与信息科技及其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和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或者突破了传统的诉讼观念或者现行的诉讼原则、制度,正在或者将会产生诸多亟待解决的富有挑战性的新兴问题。我们应当根据“经权之法”或者“持经达变”,探求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对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产生怎样的变通和发展。一方面,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之“经”;另一方面,应当根据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研究民事诉讼之“权”,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晚清名臣张之洞在其《劝学篇》中云:“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其“学”指“治学”“教学”“习学”。就“治学”而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术史》属于学术史研究。研究历史的目的是“资治”(包括治国和治学),即认识社会现象变迁进化的原因,就可以预测其结果,可以谋“改良”“补救”的法子。
  本书对我国晚清变法至21世纪初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状况作出简要梳理,试图揭示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主要学术成就及其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积极作用,树立和坚定历史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继往开来,推陈出新,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我国现代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提供历史智慧和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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