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解读
|
|
□ 本报记者 李雯 动物防疫是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畜牧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57条,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了法治支撑。 “本次修订《条例》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现实需要,是顺应河北畜牧大省发展形势、依法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的法制保障,有助于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各方责任,有效提高河北动物防疫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修订适应实际需要 河北是畜牧业大省,是全国重要的畜禽产品生产基地,曾连续6年被农业农村部授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优秀省份”,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由于河北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导致畜禽感染疫病机会增多,新发疫病风险增加。 河北省现行《动物防疫条例》已20余年未修订,与上位法存在多处不相符,已经不能适应河北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近年来,河北省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一些富有成效的实践经验,需要通过立法固化下来。同时,河北省存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人畜共患病防控机制不完善、畜牧生产经营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法有效解决。 经河北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修订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了大量调研论证起草工作,赴多省份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从实践中研究掌握需要立法规范的薄弱环节。 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逐条梳理、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结构设计和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逐条逐句对《条例》内容进行反复打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有效的疫病防控可以减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降低畜禽养殖疫病风险。《条例》明确本省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用于动物防疫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为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条例》规定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应当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并要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净化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等建设清洗消毒中心,健全清洗消毒制度,加强对动物运输车辆、随车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 《条例》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站点,加强疫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条例》还明确要求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动物检疫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开展协作,推动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衔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联合建立、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对接、动物疫病检测结果互认、动物防疫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区域动物防疫联防协作工作。 重视人畜共患传染 人畜共患传染病可以导致人类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对此,《条例》规定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增加部门间信息通报、疫情会商、协同配合。 《条例》重视疫病监测工作,规定发现疑似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易感人群和易感动物开展监测。 “近年来,全省城乡饲养犬猫数量急剧增加,给群众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管理问题。”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此,《条例》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进一步完善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兽用狂犬病疫苗,要求饲养者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凭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犬只登记,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上述有关活动。 动物检疫是一种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染,阻断病毒传播,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条例》强化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明确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依法实行申报制度,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鼓励支持畜禽就近就地屠宰,减少跨区域运输活体畜禽。 完善防疫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现有资金为入冀动物指定通道管理提供支持保障。 此外,应当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 《条例》进一步突出河北省特色,明确因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动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消毒。此外,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兽医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中兽药防治常见多发病、重大传染病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兽医学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应用和发展。 《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并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完善动物防疫人员工伤保险的内容,明确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为提高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水平,《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便捷的动物防疫信息化系统,推动使用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加强动物防疫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评估、共享和应用工作,实现动物防疫信息全链条可追溯。 漫画/高岳

|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施行
|
织牢疫病防控法网守护公共卫生安全
|
|
|
|
( 2025-02-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
□ 本报记者 李雯 动物防疫是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畜牧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57条,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了法治支撑。 “本次修订《条例》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现实需要,是顺应河北畜牧大省发展形势、依法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的法制保障,有助于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各方责任,有效提高河北动物防疫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修订适应实际需要 河北是畜牧业大省,是全国重要的畜禽产品生产基地,曾连续6年被农业农村部授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优秀省份”,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由于河北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导致畜禽感染疫病机会增多,新发疫病风险增加。 河北省现行《动物防疫条例》已20余年未修订,与上位法存在多处不相符,已经不能适应河北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近年来,河北省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一些富有成效的实践经验,需要通过立法固化下来。同时,河北省存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人畜共患病防控机制不完善、畜牧生产经营防疫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法有效解决。 经河北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修订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了大量调研论证起草工作,赴多省份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从实践中研究掌握需要立法规范的薄弱环节。 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逐条梳理、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结构设计和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逐条逐句对《条例》内容进行反复打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有效的疫病防控可以减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降低畜禽养殖疫病风险。《条例》明确本省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用于动物防疫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为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条例》规定种畜禽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应当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并要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净化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等建设清洗消毒中心,健全清洗消毒制度,加强对动物运输车辆、随车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 《条例》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站点,加强疫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条例》还明确要求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动物检疫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开展协作,推动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衔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联合建立、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对接、动物疫病检测结果互认、动物防疫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区域动物防疫联防协作工作。 重视人畜共患传染 人畜共患传染病可以导致人类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对此,《条例》规定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增加部门间信息通报、疫情会商、协同配合。 《条例》重视疫病监测工作,规定发现疑似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易感人群和易感动物开展监测。 “近年来,全省城乡饲养犬猫数量急剧增加,给群众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管理问题。”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此,《条例》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进一步完善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兽用狂犬病疫苗,要求饲养者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凭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犬只登记,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上述有关活动。 动物检疫是一种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染,阻断病毒传播,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条例》强化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明确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依法实行申报制度,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鼓励支持畜禽就近就地屠宰,减少跨区域运输活体畜禽。 完善防疫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现有资金为入冀动物指定通道管理提供支持保障。 此外,应当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 《条例》进一步突出河北省特色,明确因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动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消毒。此外,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兽医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中兽药防治常见多发病、重大传染病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中兽医学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应用和发展。 《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并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完善动物防疫人员工伤保险的内容,明确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为提高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水平,《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便捷的动物防疫信息化系统,推动使用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加强动物防疫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评估、共享和应用工作,实现动物防疫信息全链条可追溯。 漫画/高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