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政法
9 3/9 2 3 4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 让家庭更和睦社会更安定
· 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 最高检部署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 用实干实绩实效书写高质量“检察答卷”
· 福建检察去年为企业追赃挽损两亿余元
· 司法部发布第二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让家庭更和睦社会更安定

( 2025-01-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评论员

  为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国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并从多个方面对婚姻家庭制度作出了明确规范,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幸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由于家庭矛盾纠纷往往错综复杂,涉及方方面面,每个案件情况也都有所不同,这意味着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从来就不是机械地搬运法条,也不能“一刀切”。为配合民法典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及时清理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新特点。从司法实践看,婚姻家事类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只有与时俱进,进一步细化具体的裁判规则,才能保障婚姻家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才能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如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等,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不作“一刀切”规定,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未负债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又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这些规定,立足国情、社情、民情,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家事”不是“小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的期盼。在我们为《解释(二)》点赞的同时,期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做实定分止争,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让家庭更和睦社会更安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