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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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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吕斌 根据欧盟委员会(下称“欧盟”)公布的终裁决定,欧盟自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纯电动汽车开始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对中国车企的税率从7.8%至35.3%不等。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对此回应,中方对裁决结果不认同、不接受,已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诉讼。 欧盟此举也引发欧洲各界担忧,梅赛德斯—奔驰和宝马集团分别发表声明称,反对加征反补贴税,以免引发贸易冲突。目前,中欧双方正在进行价格承诺谈判,以期达成协议取消对华反补贴税。 “事实上,欧盟及其成员国近年来持续对包括锂电池、光伏产品和电动汽车在内的新兴产业进行大规模补贴。”长期跟踪研究欧盟补贴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晓丽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补贴以支持绿色转型和落后地区发展等名义,通过直接赠款、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价格补贴等方式进行,目的是提高其全球竞争力和抢占新兴产业制高点。” 欧盟新兴产业补贴政策由来已久 根据史晓丽的研究,欧盟以补贴为核心的新兴产业(锂电池、光伏产品和电动汽车)政策由来已久,并已成为欧盟战略发展目标之一。 欧洲是世界上实行能源产业政策最早的地区之一,欧洲经济一体化就始于能源产业共同政策。20世纪80年代,欧洲能源政策开始强调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政治优先事项,并明确要求利用补贴等财政工具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以确保欧洲能源技术领先全球。 2015年,欧盟发布《能源联盟战略框架》,将发展新兴产业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列为核心优先事项。2019年、2020年先后出台的《欧洲绿色新政》和《欧洲产业新战略》以绿色发展为名,进一步助推新兴产业政策,以加快提升欧盟新兴产业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欧盟多年来已形成对新兴产业的双渠道补贴机制。一是在欧盟层面设立“复苏和韧性基金”“地平线欧洲”“创新基金”“欧洲区域发展基金”“连接欧洲基金”等十多个基金提供补贴,其资金来源于欧盟自身的公共资金和财政预算。二是各成员国利用本国公共资金,通过国家援助方式补贴新兴产业。 史晓丽表示,欧盟双渠道补贴机制向许多新兴产业项目提供了全额资助或者覆盖项目绝大多数成本的高额资助,补贴力度非常大。 其中,欧盟在电池行业补贴的建设项目数量最多。仅以欧盟层面设立的基金为例,“地平线欧洲”在2014年至2020年向电池产业的307个研发项目提供了约8.73亿欧元赠款,“创新基金”在2021年至2022年向电池产业的8个项目提供了约1.61亿欧元赠款,“欧洲区域发展基金”向14个成员国的459个电池相关项目提供了约3.19亿欧元赠款。 欧盟在光伏产业对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最大。例如,“创新基金”2021年1月向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提供了1.17亿欧元赠款,用于开发高性能光伏组件试点生产线。 在电动汽车产业,欧盟的资助则从研发和生产制造环节延伸到了消费者补贴。例如,欧盟“复苏和韧性基金”为法国提供了9.85亿欧元用于电动汽车消费补贴。 补贴方式颇具复杂性和隐蔽性 表面上看,欧盟新兴产业补贴政策是为了实现绿色转型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但是实现新兴产业全球竞争力也是欧盟的重要目标。 “欧盟在多个政策文件中反复强调这一目的。”史晓丽说,《欧盟可持续、可竞争、安全的能源战略》《2050能源路线图》《欧洲能源联盟战略框架》《欧洲绿色新政》以及《欧洲产业新战略》等官方文件都明确提出提高欧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球竞争力是重要目标之一。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欧盟新兴产业政策更加复杂和隐蔽,其重要特征是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均提供补贴。补贴理由也呈现多样化特点,包括加快绿色转型、支持落后地区发展、危机应对与复苏、打造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等。 此外,欧盟表面上禁止各成员国提供国家援助,但是却规定了名目繁多的例外。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的规定,扭曲或可能扭曲竞争并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造成影响的国家援助构成与欧盟内部市场不相容,各成员国不得提供。但是第107条第2款和第3款为该禁令设定了多种例外,只要满足例外条件,即便有扭曲作用,也构成与欧盟内部市场相容或者视为相容,各成员国就可以提供此类国家援助。 《欧盟运行条约》第108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向欧盟通报拟实施的国家援助,在欧盟作出最终审查和批准决定前不得实施。但是,该条约授权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规定无需通报即可实施的国家援助类型。欧盟还发布了《临时性危机和过渡框架》,旨在扩充《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所述“视为与欧盟内部市场相容”的国家援助范围。 巨额补贴涉嫌违反WTO规则 “上述专向性补贴对相关市场具有扭曲作用,因此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补贴规则。”史晓丽说,欧盟新兴产业补贴名目繁多,补贴对象具有专向性,补贴力度大。在推动绿色转型和落后地区发展等名义下,欧盟多个基金和各成员国国内资金为实施补贴提供了双重资金保障,直接赠款、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贷款担保、价格补贴等扶持形式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欧盟在全球新兴产业领域抢占发展先机和塑造领导力的目标。 仅在电池产业,2014年至2020年欧盟预算至少提供17亿欧元的拨款和贷款担保,2019年以来各成员国仅以支持“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和区域发展的名义就提供了总额累计超过65.7亿欧元的国家援助。在这样的支持下,欧盟已至少拥有10家超级电池工厂和数个在建工厂,电池产能可以满足三分之二的欧盟市场需求。2022年至2023年,欧盟锂电池出口额在全球出口总额的占比从28.2%上升至30.3%。 在光伏领域,欧盟基金提供的补贴和各成员国提供的国家援助至少达到86亿欧元和236亿欧元。这些巨额补贴使欧盟在2021年至2023年的光伏装机容量年增长率均超过40%,2022年至2023年欧盟太阳能电池板出口额增长19%、出口量增长37%。 在电动汽车领域,欧盟基金提供的补贴和各成员国提供的国家援助至少达到220亿欧元和108亿欧元。在补贴政策推动下,欧盟到2023年已拥有超过63万个公共充电点,2023年直流汽车充电装置增长率达84%。2022年欧盟电动汽车出口金额(223亿欧元)同比上涨100%,与2019年相比增长400%。 史晓丽分析认为,欧盟向新兴产业提供的补贴均为世贸组织规则禁止或限制的专向性补贴,并且在产能和市场占有率方面产生了明显效果。随着欧盟新兴产业补贴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市场扭曲作用将进一步加深。 在此背景下,欧盟居然“倒打一耙”,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加征反补贴税。这一举措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是借反补贴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欧盟对我国电动汽车征收反补贴税受到了政治因素裹挟,因此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以及补贴和损害认定等实体问题上均存在证据不足、臆断等问题,明显与世贸组织反补贴规则不符。”史晓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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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支持绿色转型实为抢占产业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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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新兴产业大规模补贴加深市场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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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环球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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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匈牙利员工在蔚来能源欧洲工厂工作。
新华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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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吕斌 根据欧盟委员会(下称“欧盟”)公布的终裁决定,欧盟自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纯电动汽车开始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对中国车企的税率从7.8%至35.3%不等。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对此回应,中方对裁决结果不认同、不接受,已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诉讼。 欧盟此举也引发欧洲各界担忧,梅赛德斯—奔驰和宝马集团分别发表声明称,反对加征反补贴税,以免引发贸易冲突。目前,中欧双方正在进行价格承诺谈判,以期达成协议取消对华反补贴税。 “事实上,欧盟及其成员国近年来持续对包括锂电池、光伏产品和电动汽车在内的新兴产业进行大规模补贴。”长期跟踪研究欧盟补贴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晓丽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补贴以支持绿色转型和落后地区发展等名义,通过直接赠款、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价格补贴等方式进行,目的是提高其全球竞争力和抢占新兴产业制高点。” 欧盟新兴产业补贴政策由来已久 根据史晓丽的研究,欧盟以补贴为核心的新兴产业(锂电池、光伏产品和电动汽车)政策由来已久,并已成为欧盟战略发展目标之一。 欧洲是世界上实行能源产业政策最早的地区之一,欧洲经济一体化就始于能源产业共同政策。20世纪80年代,欧洲能源政策开始强调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政治优先事项,并明确要求利用补贴等财政工具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以确保欧洲能源技术领先全球。 2015年,欧盟发布《能源联盟战略框架》,将发展新兴产业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列为核心优先事项。2019年、2020年先后出台的《欧洲绿色新政》和《欧洲产业新战略》以绿色发展为名,进一步助推新兴产业政策,以加快提升欧盟新兴产业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欧盟多年来已形成对新兴产业的双渠道补贴机制。一是在欧盟层面设立“复苏和韧性基金”“地平线欧洲”“创新基金”“欧洲区域发展基金”“连接欧洲基金”等十多个基金提供补贴,其资金来源于欧盟自身的公共资金和财政预算。二是各成员国利用本国公共资金,通过国家援助方式补贴新兴产业。 史晓丽表示,欧盟双渠道补贴机制向许多新兴产业项目提供了全额资助或者覆盖项目绝大多数成本的高额资助,补贴力度非常大。 其中,欧盟在电池行业补贴的建设项目数量最多。仅以欧盟层面设立的基金为例,“地平线欧洲”在2014年至2020年向电池产业的307个研发项目提供了约8.73亿欧元赠款,“创新基金”在2021年至2022年向电池产业的8个项目提供了约1.61亿欧元赠款,“欧洲区域发展基金”向14个成员国的459个电池相关项目提供了约3.19亿欧元赠款。 欧盟在光伏产业对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最大。例如,“创新基金”2021年1月向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提供了1.17亿欧元赠款,用于开发高性能光伏组件试点生产线。 在电动汽车产业,欧盟的资助则从研发和生产制造环节延伸到了消费者补贴。例如,欧盟“复苏和韧性基金”为法国提供了9.85亿欧元用于电动汽车消费补贴。 补贴方式颇具复杂性和隐蔽性 表面上看,欧盟新兴产业补贴政策是为了实现绿色转型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但是实现新兴产业全球竞争力也是欧盟的重要目标。 “欧盟在多个政策文件中反复强调这一目的。”史晓丽说,《欧盟可持续、可竞争、安全的能源战略》《2050能源路线图》《欧洲能源联盟战略框架》《欧洲绿色新政》以及《欧洲产业新战略》等官方文件都明确提出提高欧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球竞争力是重要目标之一。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欧盟新兴产业政策更加复杂和隐蔽,其重要特征是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均提供补贴。补贴理由也呈现多样化特点,包括加快绿色转型、支持落后地区发展、危机应对与复苏、打造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等。 此外,欧盟表面上禁止各成员国提供国家援助,但是却规定了名目繁多的例外。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的规定,扭曲或可能扭曲竞争并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造成影响的国家援助构成与欧盟内部市场不相容,各成员国不得提供。但是第107条第2款和第3款为该禁令设定了多种例外,只要满足例外条件,即便有扭曲作用,也构成与欧盟内部市场相容或者视为相容,各成员国就可以提供此类国家援助。 《欧盟运行条约》第108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向欧盟通报拟实施的国家援助,在欧盟作出最终审查和批准决定前不得实施。但是,该条约授权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规定无需通报即可实施的国家援助类型。欧盟还发布了《临时性危机和过渡框架》,旨在扩充《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所述“视为与欧盟内部市场相容”的国家援助范围。 巨额补贴涉嫌违反WTO规则 “上述专向性补贴对相关市场具有扭曲作用,因此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补贴规则。”史晓丽说,欧盟新兴产业补贴名目繁多,补贴对象具有专向性,补贴力度大。在推动绿色转型和落后地区发展等名义下,欧盟多个基金和各成员国国内资金为实施补贴提供了双重资金保障,直接赠款、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贷款担保、价格补贴等扶持形式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欧盟在全球新兴产业领域抢占发展先机和塑造领导力的目标。 仅在电池产业,2014年至2020年欧盟预算至少提供17亿欧元的拨款和贷款担保,2019年以来各成员国仅以支持“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和区域发展的名义就提供了总额累计超过65.7亿欧元的国家援助。在这样的支持下,欧盟已至少拥有10家超级电池工厂和数个在建工厂,电池产能可以满足三分之二的欧盟市场需求。2022年至2023年,欧盟锂电池出口额在全球出口总额的占比从28.2%上升至30.3%。 在光伏领域,欧盟基金提供的补贴和各成员国提供的国家援助至少达到86亿欧元和236亿欧元。这些巨额补贴使欧盟在2021年至2023年的光伏装机容量年增长率均超过40%,2022年至2023年欧盟太阳能电池板出口额增长19%、出口量增长37%。 在电动汽车领域,欧盟基金提供的补贴和各成员国提供的国家援助至少达到220亿欧元和108亿欧元。在补贴政策推动下,欧盟到2023年已拥有超过63万个公共充电点,2023年直流汽车充电装置增长率达84%。2022年欧盟电动汽车出口金额(223亿欧元)同比上涨100%,与2019年相比增长400%。 史晓丽分析认为,欧盟向新兴产业提供的补贴均为世贸组织规则禁止或限制的专向性补贴,并且在产能和市场占有率方面产生了明显效果。随着欧盟新兴产业补贴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市场扭曲作用将进一步加深。 在此背景下,欧盟居然“倒打一耙”,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加征反补贴税。这一举措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是借反补贴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欧盟对我国电动汽车征收反补贴税受到了政治因素裹挟,因此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以及补贴和损害认定等实体问题上均存在证据不足、臆断等问题,明显与世贸组织反补贴规则不符。”史晓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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