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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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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今年汛期,全国多地发生洪涝灾害,导致水淹车事故频发,由此而引发的以水淹车充当正常二手车交易的纠纷不断。辽宁省大连市两级人民法院就办理过一起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水淹车充当正常二手车交易的案件,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该公司作出“退一赔三”的裁定,维护了二手车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夏,李先生不慎将其购买的二手车钥匙丢失,遂找到专业汽车钥匙修配师傅进行处理。令人意外的是,修配师傅发现该车配备的并非原装电脑,进一步检查发现车辆有被水浸泡过的痕迹。经多方查证,李先生得知其购买的该车辆在2016年7月由于突发洪水被淹,已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李先生的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福霞介绍说,由于李先生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商未果,便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购车款46万元;原告李先生向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案涉车辆;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原告李先生赔偿款138万元。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大连中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应否退还购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大连中院承办法官介绍。 针对当事双方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承办法官表示,结合被上诉人提交及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当事双方就案涉车辆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两份《二手车销售合同》属同一制式文本,其上均标明合同为一式三联,作为客户的被上诉人留存的第三联字迹模糊不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上诉人否认两份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就公章申请鉴定。 关于二手车经营者是否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二手车经营者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 因此,上诉人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应当履行尽职检测与审查义务并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重大信息。且从一般二手车交易的流程与基本认知来看,上诉人在收购车辆时,亦会在对车辆进行全面查验后支付相应对价。而结合被上诉人调取的证据,能够确认案涉车辆发生过泡水重大事故,经拍卖后的残值约为27万元,上诉人以46万元予以出卖,明显超出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本身价值,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诉人对案涉车辆存在泡水重大事故的事实系明知,而该车辆事故信息属于上诉人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应当向被上诉人告知的足以影响其是否购买的重大信息。但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将案涉车辆曾发生过泡水重大事故的事实告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承办法官表示,上诉人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足以导致上诉人在不清楚知悉车辆真实情况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购买决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关于应否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承办法官分析称,案涉车辆已属于泡水重大事故车辆,明显不具备应有的安全运行质量标准,尤其是不能以被上诉人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人身安全事故作为评判标准,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据此,上诉人应当返还购车款。 同时,上诉人的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二手车市场的运营秩序,还会致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陷于危险之中,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涉车辆虽已经使用7年之久,但不能据此否定上诉人作为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为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进行三倍赔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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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万元买了辆水淹车,“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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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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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今年汛期,全国多地发生洪涝灾害,导致水淹车事故频发,由此而引发的以水淹车充当正常二手车交易的纠纷不断。辽宁省大连市两级人民法院就办理过一起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水淹车充当正常二手车交易的案件,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该公司作出“退一赔三”的裁定,维护了二手车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夏,李先生不慎将其购买的二手车钥匙丢失,遂找到专业汽车钥匙修配师傅进行处理。令人意外的是,修配师傅发现该车配备的并非原装电脑,进一步检查发现车辆有被水浸泡过的痕迹。经多方查证,李先生得知其购买的该车辆在2016年7月由于突发洪水被淹,已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李先生的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福霞介绍说,由于李先生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商未果,便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购车款46万元;原告李先生向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案涉车辆;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原告李先生赔偿款138万元。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大连中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应否退还购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大连中院承办法官介绍。 针对当事双方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承办法官表示,结合被上诉人提交及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当事双方就案涉车辆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两份《二手车销售合同》属同一制式文本,其上均标明合同为一式三联,作为客户的被上诉人留存的第三联字迹模糊不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上诉人否认两份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就公章申请鉴定。 关于二手车经营者是否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二手车经营者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 因此,上诉人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应当履行尽职检测与审查义务并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重大信息。且从一般二手车交易的流程与基本认知来看,上诉人在收购车辆时,亦会在对车辆进行全面查验后支付相应对价。而结合被上诉人调取的证据,能够确认案涉车辆发生过泡水重大事故,经拍卖后的残值约为27万元,上诉人以46万元予以出卖,明显超出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本身价值,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诉人对案涉车辆存在泡水重大事故的事实系明知,而该车辆事故信息属于上诉人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应当向被上诉人告知的足以影响其是否购买的重大信息。但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将案涉车辆曾发生过泡水重大事故的事实告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承办法官表示,上诉人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足以导致上诉人在不清楚知悉车辆真实情况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购买决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关于应否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承办法官分析称,案涉车辆已属于泡水重大事故车辆,明显不具备应有的安全运行质量标准,尤其是不能以被上诉人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人身安全事故作为评判标准,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据此,上诉人应当返还购车款。 同时,上诉人的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二手车市场的运营秩序,还会致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陷于危险之中,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涉车辆虽已经使用7年之久,但不能据此否定上诉人作为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为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进行三倍赔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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