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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立法促进数据流通交易
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2024-09-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 本报通讯员  田胜平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8月28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为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保障数据安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等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打造立法矩阵
  贵州从2014年开始实施大数据战略,到现在已有10年时间。作为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州大数据产业从无到有,实现了蓬勃发展。
  这些年,贵州引进了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在贵州建设大数据中心,全省投运和在建的重点数据中心达47个。建成了一批标志性的数字新基建项目,开通运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今天的贵州,已成为国家“东数西算”八大枢纽节点之一,贵阳贵安正全力打造“中国数谷”。
  “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对数据的流通、交易、使用亟须立法去规范与指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既用制度形式固化了前期的经验做法,也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制度依据,将有利于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让数据流通交易得到更加系统的制度保护和促进。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出台了全国首部大数据法规,先后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大数据发展应用为核心,以数据共享开放和安全保障为两翼的大数据地方性法规体系,以法治方式护航和助推大数据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
  《条例》共40条,回应了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如明确数据流通交易的范围、坚持的原则、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条例》从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实行市场调节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在解决“怎么促进”的问题上,《条例》对数据流通交易的“两主体”即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和“三权益”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在黔投资、发展的信心。建立数据要素登记服务机制,对数据要素名称、来源、适用场景、交付方式等进行记录,便于市场主体入场交易,同时明确登记只有记录的属性,可以降低数据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实施数据要素型企业培育、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纳入信贷风险补偿等创新政策,支持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发展,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发展等措施。
  在解决“安全保障”的问题上,《条例》列出专章,明确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等情形的流通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杜绝隐患。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制定风险控制、安全管理等制度,提供规范透明、安全可控、行为可溯的数据交易服务,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应依法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规定省数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注重立法质量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把“有效管用”落实到每部法规之中,让出台的法规有刚性、接地气、能落实、起作用。
  为了让《条例》制定更科学,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司法厅、大数据局先后赴广东、上海、浙江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贵州人大网等广泛征求全省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有关企业协会、社会公众意见。同时,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立法咨询专家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对相关条款、焦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在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数据交易场所职能职责,不涉及数据要素登记服务事项,立法工作专班经过研究论证,采纳该意见。为此,《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承担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数据要素登记服务事项包括数据要素名称、来源、适用场景、交付方式、交易行为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等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在数据流通交易方面,应当促进企业数据发展,培育壮大数据产业,充分发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数据流通供给使用。立法工作专班经过研究论证,采纳该意见。《条例》在第十三条增加了“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依法依规流通使用,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等平台,促进对外交流合作,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良好氛围,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生态”的内容。
  “良法贵在落实。”下一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将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用法治为数据流通交易护航。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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