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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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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诗经》中的涉法内容考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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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的涉法内容考述(上)

( 2024-07-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500多年的诗歌311首,全面反映了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它在先秦时代称为《诗》,到西汉时被尊为儒家经典并列入“五经”,《诗经》一名遂沿用至今。《诗经》是经过长期、广泛的搜集编辑工作而成书的,除了少数篇目的作者可以考定或已有署名,绝大部分篇目的作者已不可考。现在通常的观点认为,《诗经》是由各诸侯国协助周王室采集,而后由史官和乐师整理而成,孔子也参与了整理音乐的过程。
  研究《诗经》的论著虽说是汗牛充栋,大体可分为爱情婚姻类、战争行役类、劳动生产类、政治批判类、歌乐宴享类、祭祀史诗类等,但涉及其法律思想的却寥若晨星。但在古代社会,熟读《诗经》的人肯定比熟知法律的人多。因此,《诗经》中的法律意识虽然是凤毛麟角,但对人们的影响远比律令要大。
  1.坚持人格独立,不肯屈从嫁人
  《诗经·国风·行露》写的是女子不为强暴所迫,拒绝嫁给她不爱的男子,作诗言志,以绝其人。
  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译文:谁说你尚未娶妻?为何害我蹲监狱?)
  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译文:即使让我蹲监狱,你也休想把我娶!)
  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译文:谁说老鼠没牙齿?怎么打通我墙壁?)
  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译文:谁说你尚未娶妻?为何害我吃官司?)
  虽速我讼,亦不女从!(译文:即使让我吃官司,我也坚决不嫁你!)
  女子认为男子已经有了妻子,还要强娶自己为其妻子,因此坚决不答应,即使坐牢也无所畏惧。从中我们不难体会到女性为捍卫自己的独立人格和爱情尊严所表现出来的不畏强暴的精神。
  《诗经·鄘风·柏舟》写的是一个待嫁的姑娘,她选中的对象是一个不到二十岁的少年郎。姑娘的选择未能得到母亲的同意,所以她满腔怨恨,发誓要和母亲对抗到底。
  髧彼两髦,实维我仪。之死矢靡它。(译文:蓄分头的那少年,实在讨得我心欢。誓死不把心来变。)
  母也天只!不谅人只!(译文:我的娘呀我的天,就不相信我有眼!)
  泛彼柏舟,在彼河侧。(译文:飘来一条柏木船,飘呀飘在大河旁。)
  髧彼两髦,实维我特。之死矢靡慝。(译文:蓄分头的那少年,实在是我好对象。誓死不把手来放。)
  母也天只!不谅人只!(译文:我的娘呀我的天,就不相信我有眼!)
  这些诗表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治婚姻早就因为违反独立自由之天性而被质疑、批评。
  2.关爱鳏寡孤独之人
  原始社会有关爱鳏寡孤独之人的社会风俗。周代去古未远,保留了这一习俗。《诗经·小雅·鸿雁》写道:
  鸿雁于飞,肃肃其羽。(译文:鸿雁翩翩空中飞,扇动双翅嗖嗖响。)
  之子于征,劬劳于野。(译文:那人离家出远门,野外奔波苦尽尝。)
  爰及矜人,哀此鳏寡。(译文:可怜都是穷苦人,鳏寡孤独心悲伤。)
  这首诗描写流民被迫到野外去服劳役,连鳏寡之人也不能幸免。
  《诗经·大雅·烝民》写道:不侮矜寡,不畏强御。(译文:执政大臣中山甫不欺负鳏夫寡妇,碰着强暴狠打击。)
  此诗把善待鳏寡孤独之人视为执政者的美德,后来被孟子的仁政学说所吸纳。
  3.反对人殉制度
  殉葬又称陪葬,是指以器物、牲畜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证死者亡魂的冥福。以活人陪葬,是古代丧葬的一种陋习。商代前期人殉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到了后期,大中型墓葬几乎都有殉人。春秋战国时期犹有此俗。秦武公死时,“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史记·秦本纪》)。秦穆公死后“从死者百七十七人”(《史记·秦本纪》),其中有三位良臣跟着殉葬。秦穆公死前就想让群臣和他一道同赴黄泉,一次与群臣饮酒,趁大家喝得晕头晕脑时说:“咱们君臣,生时同乐,死后也要同哀呀。”奄息、仲行、针虎三个大臣不知是死心塌地忠于穆公,还是因酒精作怪,乱说大话,竟当场表态,愿随他共死。这一表态不打紧,穆公死后,他们也就跟随他进了陵墓。《诗经·秦风·黄鸟》以诗的形式记载了此事:
  交交黄鸟,止于棘。谁从穆公?子车奄息。(译文:交交黄鸟鸣声哀,枣树枝上停下来。是谁殉葬从穆公?子车奄息命运乖。)
  维此奄息,百夫之特。临其穴,惴惴其栗。(译文:谁不赞许好奄息,百夫之中一俊才。众人悼殉临墓穴,胆战心惊痛活埋。)
  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译文:苍天在上请开眼,坑杀好人该不该!如若可赎代他死,百人甘愿赴泉台。)
  交交黄鸟,止于桑。谁从穆公?子车仲行。(译文:交交黄鸟鸣声哀,桑树枝上歇下来。是谁殉葬伴穆公?子车仲行遭祸灾。)
  维此仲行,百夫之防。临其穴,惴惴其栗。(译文:谁不称美好仲行,百夫之中一干才。众人悼殉临墓穴,胆战心惊痛活埋。)
  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译文:苍天在上请开眼,坑杀好人该不该!如若可赎代他死,百人甘愿化尘埃。)
  交交黄鸟,止于楚。谁从穆公?子车针虎。(译文:交交黄鸟鸣声哀,荆树枝上落下来。是谁殉葬陪穆公?子车针虎遭残害。)
  维此针虎,百夫之御。临其穴,惴惴其栗。(译文:谁不夸奖好针虎,百夫之中辅弼才。众人悼殉临墓穴,胆战心惊痛活埋。)
  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译文:苍天在上请开眼,坑杀好人该不该!如若可赎代他死,百人甘愿葬蒿莱。)
  殉葬的恶习,春秋时还有人不以为非。《墨子·节葬》篇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慢慢认识到人殉制度是一种极不人道的行为,《诗经·秦风·黄鸟》一诗,就是一个证据。它对后世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孟子·梁惠王上》记载:“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尽管用俑代替活人作为陪葬品是一种进步,但孔子认为这仍然含有对人的生命不够尊重的意思,所以,孔子对发明俑的人予以了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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