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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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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数据犯罪刑事司法实践现状与主要问题
· 国际环境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实现公正司法的方向和路径
· 中小微企业简式合规监督模型研究

国际环境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2024-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董尧

  可再生能源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国际环境法通过一系列重要公约和协定,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文件,虽未直接提及可再生能源,但其第四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契机。《京都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发达国家的量化减排义务,其中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提出了研究、开发和增加使用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要求,间接推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则更加明确地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实现全球温控目标的重要手段,第四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国家自主贡献(NDCs)中包含减缓措施,这为各国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环境法原则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这为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提供了理论依据。《里约宣言》第四项原则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当构成发展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发展过程予以考虑。这一原则为可再生能源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提供了法律支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认识到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能力差异,为发展中国家获取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金支持提供了法律基础。《巴黎协定》第二条第二款重申了这一原则,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可再生能源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创造了法律义务。预防原则强调采取预防措施的重要性,支持各国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里约宣言》第十五项原则指出:为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措施。这一原则为各国制定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软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推动作用。除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外,国际软法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中的目标7,经济适用的清洁能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完善国际环境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建议如下:
  加强法律约束力,建立专门的国际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鉴于现有国际环境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定较为分散,建议制定专门的国际可再生能源公约,明确各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该公约应包括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技术标准、市场准入规则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等内容。同时,应完善现有国际环境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增加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措施。例如,在《巴黎协定》的后续谈判中,可考虑设立专门的可再生能源工作组,制定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图。此外,应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能源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领域的协调,构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体系。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各国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在制定专门的国际可再生能源公约时,可以借鉴《奥胡斯公约》的经验。《奥胡斯公约》作为一项专门的环境法公约,在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环境司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的国际可再生能源公约可以考虑纳入类似的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在可再生能源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话语权,从而增强公约的执行力和社会认可度。
  健全国际合作机制,促进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国际合作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全球发展的关键。目前,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等机制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技术转让不足、资金支持有限等问题。为此,建议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首先,应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国际转让与合作,消除知识产权壁垒,促进技术共享。可考虑设立国际可再生能源技术库,鼓励各国共享先进技术。其次,健全国际资金支持体系,设立专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可以借鉴绿色气候基金的经验,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和灵活的资金使用机制。此外,应加强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鼓励新兴经济体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完善国际合作机制,可以有效缩小各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差距,推动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均衡发展。在促进技术转让方面,可以借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经验。该议定书通过建立多边基金,成功推动了臭氧层保护技术的全球转让。未来可以考虑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建立类似的机制,例如设立全球可再生能源技术转让基金,专门支持发展中国家获取和应用先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
  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市场机制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动力。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上网电价等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但全球范围内仍存在传统能源补贴、可再生能源价格竞争力不足等问题。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逐步取消化石能源补贴,消除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可以借鉴二十国集团(G20)关于化石燃料补贴改革的承诺,制定全球性的补贴改革时间表。其次,建立全球碳定价机制,通过市场手段引导资金和资源向可再生能源领域流动。可以考虑在《巴黎协定》框架下建立全球碳市场,促进碳价格趋同。最后,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推动跨境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可以借鉴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的经验,建立区域性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体系。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全球能源结构的优化。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德国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法(EEG),建立了有效的上网电价制度和市场激励机制,成功推动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可以总结德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际层面制定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的最佳实践指南,为各国提供政策参考。
  完善国际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各国落实承诺。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是确保国际环境法得到切实执行的关键。目前,《巴黎协定》下的全球盘点机制为评估各国气候行动提供了框架,但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仍缺乏专门的监督评估机制。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统一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评估标准,客观评估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水平。可以由IRENA牵头制定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标体系,涵盖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个维度。其次,加强国际社会对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监督,通过定期审查和信息公开,促进各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承诺。可以在UNFCCC框架下设立专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和审查机制,与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报告机制相衔接。最后,建立激励与问责并重的机制,对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国家给予表彰和支持,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国家采取适当的问责措施。通过完善国际监督与评估机制,可以增强国际环境法的执行力,推动各国更加积极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立国际监督与评估机制时,可以借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履约审查机制。CITES通过定期的国家报告、履约委员会审查和缔约方大会决议等方式,有效促进了公约的实施。未来的可再生能源国际监督机制可以采取类似的多层次审查模式,通过专家评估、同行审议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估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承诺履行情况。
  国际环境法在推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加强法律约束力、健全国际合作机制、推动市场化发展和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国际环境法可以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然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长期坚持。各国应在尊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国际环境法义务,加强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推动人类社会向低碳、可持续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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