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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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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建国 徐鹏 韩丹东
青海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打造具有国家代表性和世界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典范。 当前,青海正深入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成为全国唯一的3个国家公园在建省:三江源国家公园正式设园,是全国首批、排在首位、面积最大的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圆满完成并通过国家评估验收,为正式设园奠定了坚实基础;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取得新突破。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国家公园建设,6月底,首届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研讨会在青海西宁召开。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海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0个省(区)级检察院领导齐聚一堂,聚焦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主题交流研讨。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查庆九近日对前来采访的《法治日报》记者说,青海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的殷切嘱托,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青海检察工作的优先方向,立足国家公园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等特点,充分发挥好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职能部门衔接协作,积极探索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助力发挥好青海在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践行生态优先理念 彰显公益诉讼价值 今年6月6日是第十个全国放鱼日,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湟鱼家园景区内,一场以“养护水生生物 共建大美青海”为主题的土著鱼类增殖放流活动正在举行。记者看到,在青海湖主要注水河沙柳河河畔,数十万尾湟鱼苗种正被人们一桶桶放流入河。离河畔不远处立着一块带有检徽的以“检察蓝”为底色的造型地标,上书白色字体: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 在它旁边有一块一人高的石头,同样带有检徽。石头一侧的介绍称,该基地是为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保障青海湖等重点生态工程的职能作用,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凝聚青海湖生态保护合力,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青海湖裸鲤生态保护模式,由青海省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海北州政府、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设立。 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仅分布在青海湖及其水系,是青海湖“水—鸟—鱼—草”生态链中的旗舰物种。2004年,湟鱼被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濒危物种名单。可是,仍有人非法捕捞湟鱼以牟取利益。 在湟鱼家园景区内的三缘长廊,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寇天成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2021年4月,张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尕某甲等人在刚察县一宾馆内商议捕捞湟鱼事宜并进行分工。当天及次日张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两次在踩点地捕捞湟鱼,其间尕某乙、杨某前来帮忙装车,后将363公斤湟鱼以每斤10元出售给张某孝,所得价款共计7260元。在欲出售第二次收网捕捞的湟鱼途中,尕某乙和杨某被查获,刚察县公安局对涉案渔获物进行称重,重量为416.55公斤。 经鉴定,涉案渔获物系青海湖裸鲤,属于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张某等人的捕捞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2021年11月,刚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放流77955尾鱼苗的损害赔偿金87309.6元,并在庭审阶段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寇天成介绍,该案中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对青海湖裸鲤资源的恢复与保护起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治罪和治理并重。 在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中,青海检察机关践行生态优先、敢于监督、协同履职、依法履职理念,自觉以“三个延伸”不断优化服务国家公园建设质效(即对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有无瑕疵延伸自省,对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延伸监督,对案件中相关困难当事人延伸服务)。优化考核指引,将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数占办案总量之比列为业务评价指标,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多办、办好生态环境类案件。 同时,积极创新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相契合、与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相适应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区域公益检察保护机制,自2022年2月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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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个国家公园所属的“一片”(三江源地区)、“一圈”(环青海湖地区)、“一线”(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探索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方式有效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新路子。 从个案到专项治理 激发巡回检察效能 野牦牛是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在三江源地区检察院,该院分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拉毛扬措向记者介绍了两起案件。 2022年8月,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在三江源“一片”、祁连山“一线”、青海湖“一圈”履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职责时了解到两起重大刑事案件线索,即“7·06”“7·13”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2021年至2022年,旦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名被告人多次在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野牦牛幼崽共计20头,并实施运输、出售和收购等行为。两起案件涉案经济价值达1000万元。 2023年2月27日,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5月9日、5月10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以两案8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9万余元、评估鉴定费用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姜波介绍,非法猎捕一般是追逐野牦牛群,在追逐过程中幼崽就会掉队被捕捉,也有些幼崽没被捕捉到,但脱离了野牦牛队伍,等待这些幼崽的往往就是死亡。而且,猎捕野牦牛幼崽不是为了吃肉,而是通过与家养牦牛配种以使家养牦牛长得更高大。仅仅为了一点经济利益,却对野牦牛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 对此,拉毛扬措说,检察机关通过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借助专家“外脑”支持,对野牦牛生态保护、种群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认定、生态损害价值评估计算、公益诉讼请求的提出等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作出青藏高原首例《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青海方案”。 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青海检察机关构建了“巡回检察+属地检察+专项治理”机制,一方面在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成立巡回检察组,由青海省检察院和相关州、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定期+机动”开展巡回检察,排查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协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求3个生态功能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增加专业力量,加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案力度,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到“专项治理”的点、线、面延伸与拓展,充分激发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的效能。 在专项治理中,针对巡回办案中发现的全省多家养殖公司和合作社存栏圈养疑似野牦牛,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和公益诉讼线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青海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助力改善青藏高原的区域生态环境和野牦牛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存环境,促进野牦牛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资源持续恢复性增长。 坚持综合检察履职 服务国家公园建设 在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研讨会期间,青海省检察院精心制作的一部反映生态公益检察短片引起与会人员浓厚兴趣,大家更深刻直观地了解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感受到了青海检察机关在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中的不懈努力和显著成效。 青海检察机关不仅在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方面,而且在打击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犯罪方面,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作用。 2023年8月,犯罪嫌疑人尼某等15人分3个团伙分别在杂多县苏鲁乡多晓村的山沟里非法采挖大花红景天,共计9559株。大花红景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二级,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杂多县公安局邀请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发现杂多县主管行政部门存在怠于履职情况,因无管辖权,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移交杂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做好宣传教育警示工作。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经审查,决定对情节较重的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11名受雇佣提供劳务、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移送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为准确认定生态损害价值,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多次与相关专家座谈研讨,最终邀请专家从供给服务价值、调节服务价值、生物多样性价值、文化服务价值四方面,就采挖野生红景天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评估、核算。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青海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助力维护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依法惩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行为,推动建成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基地。部署开展“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3件。三江源头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频繁发生的“熊出没”问题,推动省林长办出台治理“熊出没”问题7项措施,有效解决三江源地区人兽冲突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开展守护好我们的国家公园等多个专项活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687件。 青海省检察院与省直相关部门先后围绕国家公园建设等重点领域工作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领域管理规范性文件47份,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立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省州县三级检察院协作联动,建成国内首个普氏原羚生命保护通道。 在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研讨会上,10个省(区)级检察院负责人介绍了各自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要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构建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在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中展示政治担当、发挥检察之力、提供法治保障。 青海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兆录表示,青海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国之大者”,借鉴兄弟省份经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完善体制机制、创新举措做法,为青海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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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国之大者” 护好“中华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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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服务国家公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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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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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建国 徐鹏 韩丹东
青海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打造具有国家代表性和世界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典范。 当前,青海正深入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成为全国唯一的3个国家公园在建省:三江源国家公园正式设园,是全国首批、排在首位、面积最大的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圆满完成并通过国家评估验收,为正式设园奠定了坚实基础;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取得新突破。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国家公园建设,6月底,首届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研讨会在青海西宁召开。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海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0个省(区)级检察院领导齐聚一堂,聚焦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主题交流研讨。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查庆九近日对前来采访的《法治日报》记者说,青海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的殷切嘱托,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青海检察工作的优先方向,立足国家公园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等特点,充分发挥好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职能部门衔接协作,积极探索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助力发挥好青海在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践行生态优先理念 彰显公益诉讼价值 今年6月6日是第十个全国放鱼日,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湟鱼家园景区内,一场以“养护水生生物 共建大美青海”为主题的土著鱼类增殖放流活动正在举行。记者看到,在青海湖主要注水河沙柳河河畔,数十万尾湟鱼苗种正被人们一桶桶放流入河。离河畔不远处立着一块带有检徽的以“检察蓝”为底色的造型地标,上书白色字体: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 在它旁边有一块一人高的石头,同样带有检徽。石头一侧的介绍称,该基地是为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保障青海湖等重点生态工程的职能作用,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凝聚青海湖生态保护合力,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青海湖裸鲤生态保护模式,由青海省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海北州政府、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设立。 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仅分布在青海湖及其水系,是青海湖“水—鸟—鱼—草”生态链中的旗舰物种。2004年,湟鱼被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濒危物种名单。可是,仍有人非法捕捞湟鱼以牟取利益。 在湟鱼家园景区内的三缘长廊,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寇天成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2021年4月,张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尕某甲等人在刚察县一宾馆内商议捕捞湟鱼事宜并进行分工。当天及次日张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两次在踩点地捕捞湟鱼,其间尕某乙、杨某前来帮忙装车,后将363公斤湟鱼以每斤10元出售给张某孝,所得价款共计7260元。在欲出售第二次收网捕捞的湟鱼途中,尕某乙和杨某被查获,刚察县公安局对涉案渔获物进行称重,重量为416.55公斤。 经鉴定,涉案渔获物系青海湖裸鲤,属于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张某等人的捕捞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2021年11月,刚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放流77955尾鱼苗的损害赔偿金87309.6元,并在庭审阶段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寇天成介绍,该案中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对青海湖裸鲤资源的恢复与保护起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治罪和治理并重。 在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中,青海检察机关践行生态优先、敢于监督、协同履职、依法履职理念,自觉以“三个延伸”不断优化服务国家公园建设质效(即对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有无瑕疵延伸自省,对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延伸监督,对案件中相关困难当事人延伸服务)。优化考核指引,将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数占办案总量之比列为业务评价指标,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多办、办好生态环境类案件。 同时,积极创新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相契合、与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相适应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区域公益检察保护机制,自2022年2月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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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个国家公园所属的“一片”(三江源地区)、“一圈”(环青海湖地区)、“一线”(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探索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方式有效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新路子。 从个案到专项治理 激发巡回检察效能 野牦牛是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在三江源地区检察院,该院分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拉毛扬措向记者介绍了两起案件。 2022年8月,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在三江源“一片”、祁连山“一线”、青海湖“一圈”履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职责时了解到两起重大刑事案件线索,即“7·06”“7·13”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2021年至2022年,旦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名被告人多次在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野牦牛幼崽共计20头,并实施运输、出售和收购等行为。两起案件涉案经济价值达1000万元。 2023年2月27日,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5月9日、5月10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以两案8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9万余元、评估鉴定费用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姜波介绍,非法猎捕一般是追逐野牦牛群,在追逐过程中幼崽就会掉队被捕捉,也有些幼崽没被捕捉到,但脱离了野牦牛队伍,等待这些幼崽的往往就是死亡。而且,猎捕野牦牛幼崽不是为了吃肉,而是通过与家养牦牛配种以使家养牦牛长得更高大。仅仅为了一点经济利益,却对野牦牛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 对此,拉毛扬措说,检察机关通过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借助专家“外脑”支持,对野牦牛生态保护、种群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认定、生态损害价值评估计算、公益诉讼请求的提出等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作出青藏高原首例《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青海方案”。 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青海检察机关构建了“巡回检察+属地检察+专项治理”机制,一方面在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成立巡回检察组,由青海省检察院和相关州、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定期+机动”开展巡回检察,排查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协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求3个生态功能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增加专业力量,加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案力度,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到“专项治理”的点、线、面延伸与拓展,充分激发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的效能。 在专项治理中,针对巡回办案中发现的全省多家养殖公司和合作社存栏圈养疑似野牦牛,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和公益诉讼线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青海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助力改善青藏高原的区域生态环境和野牦牛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存环境,促进野牦牛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资源持续恢复性增长。 坚持综合检察履职 服务国家公园建设 在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研讨会期间,青海省检察院精心制作的一部反映生态公益检察短片引起与会人员浓厚兴趣,大家更深刻直观地了解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感受到了青海检察机关在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中的不懈努力和显著成效。 青海检察机关不仅在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方面,而且在打击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犯罪方面,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作用。 2023年8月,犯罪嫌疑人尼某等15人分3个团伙分别在杂多县苏鲁乡多晓村的山沟里非法采挖大花红景天,共计9559株。大花红景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二级,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杂多县公安局邀请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发现杂多县主管行政部门存在怠于履职情况,因无管辖权,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移交杂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做好宣传教育警示工作。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经审查,决定对情节较重的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11名受雇佣提供劳务、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移送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为准确认定生态损害价值,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多次与相关专家座谈研讨,最终邀请专家从供给服务价值、调节服务价值、生物多样性价值、文化服务价值四方面,就采挖野生红景天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评估、核算。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青海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助力维护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依法惩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行为,推动建成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基地。部署开展“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3件。三江源头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频繁发生的“熊出没”问题,推动省林长办出台治理“熊出没”问题7项措施,有效解决三江源地区人兽冲突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开展守护好我们的国家公园等多个专项活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687件。 青海省检察院与省直相关部门先后围绕国家公园建设等重点领域工作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领域管理规范性文件47份,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立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省州县三级检察院协作联动,建成国内首个普氏原羚生命保护通道。 在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研讨会上,10个省(区)级检察院负责人介绍了各自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要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构建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在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中展示政治担当、发挥检察之力、提供法治保障。 青海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兆录表示,青海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国之大者”,借鉴兄弟省份经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完善体制机制、创新举措做法,为青海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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