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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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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秀舟 借名贷款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时是为了帮助朋友,更多时候则是为了收取一笔“好处费”,但这种行为背后却隐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借名贷款购车引发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在校大学生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胡某。后因胡某急需购车但资金短缺,便让徐某帮忙向银行贷款,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徐某5000元好处费,贷款由胡某偿还。徐某以自己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得96300元,并与胡某签订《贷款代偿协议》,约定购买的车辆交由胡某使用,由胡某代徐某清偿贷款本息,于2021年2月26日付清,车贷还清后过户给胡某。 然而,胡某在拿到钱并购车后,仅向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2021年4月13日,胡某向徐某出示《承诺书》,承诺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剩余的86838.3元汽车贷款全部结清。随后,胡某仅支付3万余元,尚有本金55614.69元未偿还。徐某多次向胡某催还贷款,但胡某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甚至失去联系。无奈之下,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秀洲法院认为,徐某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买车给胡某使用,并约定贷款全部清偿后,将车辆过户给被告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徐某与胡某之间的《贷款代偿协议》无效,关于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无效。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贷款代偿协议》以及胡某向徐某出具的《承诺书》虽为无效,但胡某仍负有返还款项的义务。 因徐某的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存在贷款利息等损失,胡某应予以承担。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好处费”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法官庭后表示,“借名买车”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暗藏巨大隐患。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不仅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无效,“好处费”、利息不被支持,还要面临自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风险,根据具体情况甚至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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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买车牟利 套贷转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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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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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秀舟 借名贷款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时是为了帮助朋友,更多时候则是为了收取一笔“好处费”,但这种行为背后却隐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借名贷款购车引发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在校大学生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胡某。后因胡某急需购车但资金短缺,便让徐某帮忙向银行贷款,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徐某5000元好处费,贷款由胡某偿还。徐某以自己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得96300元,并与胡某签订《贷款代偿协议》,约定购买的车辆交由胡某使用,由胡某代徐某清偿贷款本息,于2021年2月26日付清,车贷还清后过户给胡某。 然而,胡某在拿到钱并购车后,仅向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2021年4月13日,胡某向徐某出示《承诺书》,承诺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剩余的86838.3元汽车贷款全部结清。随后,胡某仅支付3万余元,尚有本金55614.69元未偿还。徐某多次向胡某催还贷款,但胡某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甚至失去联系。无奈之下,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秀洲法院认为,徐某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买车给胡某使用,并约定贷款全部清偿后,将车辆过户给被告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徐某与胡某之间的《贷款代偿协议》无效,关于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样无效。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贷款代偿协议》以及胡某向徐某出具的《承诺书》虽为无效,但胡某仍负有返还款项的义务。 因徐某的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存在贷款利息等损失,胡某应予以承担。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好处费”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法官庭后表示,“借名买车”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暗藏巨大隐患。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不仅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无效,“好处费”、利息不被支持,还要面临自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风险,根据具体情况甚至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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