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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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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网络拍卖领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其首次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或全国人大决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国网络拍卖领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 明确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 近年来,我国网络拍卖蓬勃发展。截至2023年,各类网络拍卖活动的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成为非标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作用明显,对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有积极影响。 但是由于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未对网络拍卖作出明确规定。在网络拍卖领域,部分主体资质不合规、业务开展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诚信体系有待加强等问题日渐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监管制度,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上述有关部门出台了《指导意见》。 作为首个规范网络拍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规定,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全面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对违规拍卖信息的依法处置、报告责任。 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督促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 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 对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 网络拍卖经营者应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拍卖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推动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保护网络拍卖当事人和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拍卖市场环境意义重大。 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近年来“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直播拍卖”“网络竞价”等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使得网络拍卖活动成为各种违法现象的藏身之地。“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指导意见》给出的应对之策是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网络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还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 网络拍卖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竞价,由价高者取得的一种交易方式。它的特征决定了买家往往只能通过屏幕上的图片和视频来了解拍品,摸不着感触不到,这无疑增加了交易风险。几十元的小物件看走眼了倒也无伤大雅,可是动辄上千甚至上万元的拍品损失可就大了。关键是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为此,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的监管执法力度迫在眉睫。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要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同时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配合、央地联动,加强对网络拍卖领域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还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网络拍卖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签约承诺,引导网络拍卖企业和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网络拍卖市场的主体责任,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组织开展自律合规培训,强化规范经营理念,形成长效机制。 鼓励网络拍卖创新发展 根据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鼓励网络拍卖创新发展的具体意见,旨在促进网络拍卖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指导意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涵盖网络拍卖公告、拍品展示、拍卖师主持、网络竞价、成交确认、电子签署、拍卖价款结算、资料存档等功能的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研发直播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等充分发挥拍卖师作用、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展示拍卖标的、切实保障竞买人知情权的产品,研发拍品审定、拍品展示、拍品验证类技术产品以及建设细分市场网络拍卖平台。 加强网络拍卖平台技术创新。《指导意见》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建设。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照拍卖法律法规及拍卖业务标准,建设和优化网络拍卖服务系统,为网络拍卖活动提供合法、安全、高质量的平台服务。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拍卖企业以及拍卖活动上下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合作,培育涵盖法律、评估、展览、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功能的良好网络拍卖市场生态。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建立适应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网络拍卖业态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监管体系,优化网络拍卖服务机制。探索优化网络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利用新技术加强网络文物拍卖动态监测,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信用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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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网络拍卖领域规范性文件填补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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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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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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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网络拍卖领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其首次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或全国人大决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国网络拍卖领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坚持线上线下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要求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现行拍卖法律法规。 明确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 近年来,我国网络拍卖蓬勃发展。截至2023年,各类网络拍卖活动的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成为非标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作用明显,对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有积极影响。 但是由于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未对网络拍卖作出明确规定。在网络拍卖领域,部分主体资质不合规、业务开展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诚信体系有待加强等问题日渐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监管制度,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上述有关部门出台了《指导意见》。 作为首个规范网络拍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规定,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全面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对违规拍卖信息的依法处置、报告责任。 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督促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 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 对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 网络拍卖经营者应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拍卖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推动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保护网络拍卖当事人和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拍卖市场环境意义重大。 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近年来“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直播拍卖”“网络竞价”等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使得网络拍卖活动成为各种违法现象的藏身之地。“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指导意见》给出的应对之策是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网络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还应当依据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 网络拍卖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进行线上竞价,由价高者取得的一种交易方式。它的特征决定了买家往往只能通过屏幕上的图片和视频来了解拍品,摸不着感触不到,这无疑增加了交易风险。几十元的小物件看走眼了倒也无伤大雅,可是动辄上千甚至上万元的拍品损失可就大了。关键是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网络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为此,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的监管执法力度迫在眉睫。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要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同时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配合、央地联动,加强对网络拍卖领域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还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网络拍卖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签约承诺,引导网络拍卖企业和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网络拍卖市场的主体责任,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组织开展自律合规培训,强化规范经营理念,形成长效机制。 鼓励网络拍卖创新发展 根据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鼓励网络拍卖创新发展的具体意见,旨在促进网络拍卖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指导意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涵盖网络拍卖公告、拍品展示、拍卖师主持、网络竞价、成交确认、电子签署、拍卖价款结算、资料存档等功能的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研发直播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等充分发挥拍卖师作用、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展示拍卖标的、切实保障竞买人知情权的产品,研发拍品审定、拍品展示、拍品验证类技术产品以及建设细分市场网络拍卖平台。 加强网络拍卖平台技术创新。《指导意见》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建设。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照拍卖法律法规及拍卖业务标准,建设和优化网络拍卖服务系统,为网络拍卖活动提供合法、安全、高质量的平台服务。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拍卖企业以及拍卖活动上下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合作,培育涵盖法律、评估、展览、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功能的良好网络拍卖市场生态。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建立适应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网络拍卖业态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监管体系,优化网络拍卖服务机制。探索优化网络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利用新技术加强网络文物拍卖动态监测,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信用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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