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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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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童请求父亲探望获法院支持

( 2024-06-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黄  健

  佳佳(化名)6岁时,其父母离婚,其随母亲吕某生活。但在其父母离婚后4年多时间里,父亲刘某一直未曾探望过他。佳佳将父亲刘某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每个月探望自己不少于2次。近日,中原区法院依法支持其诉求。
  佳佳诉称,2020年2月13日,其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其由母亲吕某抚养。如今,法院判决已生效4年多,但父亲刘某从未探望过自己,未提供其成长所需的父爱与支持。
  刘某辩称,其离婚后,孩子爷爷奶奶经常给孩子送吃的,送玩具,还接送过孩子,如今爷爷奶奶年纪大了,见孩子的次数逐渐减少,但是其全家非常爱孩子,另外其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无法保证,故未能及时与孩子见面。
  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的立法初衷是为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即探望权既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亦是父母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的延伸。从子女角度来看,探望的实现能够保证其有效与生身父母交流,不至于长期疏离导致情感隔阂,并且通过在探望过程中的交流沟通,能在情感上找到依靠,不致因父母离婚而产生心理上的失落,故未成年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探望原告2次,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被告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协商确定。
  被告刘某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当场表示,尽快与孩子见面交流,努力尽到父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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