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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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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施行
以法治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 2024-06-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本报记者 翟小功
  
  加快培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鼓励农民参加职称申报,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推动撂荒地流转复耕……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9条,已于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把握与上位法的关系,避免照抄照搬,举措新颖、亮点纷呈。这是一部体现海南特色的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农业强省建设,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治理有力有效、农民富裕富足,努力打造乡村振兴“海南样板”。

  法治赋能乡村全面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南举全省之力,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来谋划推进,民生福祉在乡村持续增强。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法治是重要保障。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将海南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解决海南省在乡村振兴工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可以有效地推动乡村振兴与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相融合,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历经征集需求、开展调研、起草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五个阶段,《规定》于2023年11月13日经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草案。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初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草案起草修改工作,初审后将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和外省调研。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征求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规划厅、省旅游文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强省建设,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可行。
建立农贸风险防控体系
  乡村振兴要靠产业,产业发展要有特色。《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规定》首先谋划农村产业振兴,推动特色水产养殖业和休闲渔业发展,支持和规范共享农庄建设,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培育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县域主导产业。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围绕海南省石斑鱼、金鲳鱼、罗非鱼、对虾、东风螺等优势特色品种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发展南繁水产种业,推进生态健康养殖;鼓励发展休闲垂钓、共享渔庄等多种类型的休闲渔业业态。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共享农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共享农庄项目报建流程,合理安排共享农庄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健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共享农庄科学选址建设特色产业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
  农产品加工是农业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农业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的有效途径。《规定》明确,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海南是全国唯一的全域地处热带省份。结合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快培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推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链聚集;因地制宜发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推进冬季瓜菜、热带水果、花卉苗木等特色产业发展。
  此外,《规定》着眼于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培育扶持,创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中小型项目。其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与企业合作,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的利益联结机制。
  在深化现代农业对外开放,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方面,《规定》提出省政府商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进出口公共服务,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扶持壮大农产品出口市场主体。
  为优化通关流程,《规定》要求省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探索开展检测结果互认,优化检疫审批和口岸通关流程。符合规定的优质农产品,可依照有关规定免于备案考核(注册登记),免于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规定》还要求省政府农业农村、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探索建立农业贸易风险防控体系,指导企业运用好农业贸易调整援助和贸易救济等政策工具。
鼓励农民参加职称申报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石。为盘活土地资源,《规定》从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整合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土地和盘活存量资源四个方面进行落子布局。
  《规定》提出,各级政府采用多种方式治理弃耕撂荒现象。撂荒耕地的,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恢复耕种的,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并停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同时,通过村庄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农业种植养殖配套建设的辅助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
  《规定》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者合作联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畅通农村土地等城乡生产要素规范流转。支持采取租赁、联营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农房、失去教育功能的农村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等。
  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规定》鼓励农民参加职称申报,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对于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可以按照规定破格申报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定。
  同时,探索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和村干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具有累计不少于两年基层工作经历。对长期在乡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教、医等人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为推进乡风文明建设,《规定》提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风尚。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的保护,推进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指出,加强对红色文化、农垦文化、华侨文化、海洋文化、东坡文化、琼剧文化、黎苗文化等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民俗、文化惠民、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支持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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