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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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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齐英程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经济形态下数据安全风险的激增呼吁着作为数字经济核心参与者的企业积极作为。对此,传统的威慑监管难以充分调动企业的合规积极性,且面临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双重质疑。相比之下,数据合规激励能够通过改变企业合规的成本与收益,激发企业寻求数据合规的内在动力,更加契合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与规律。我国在推进数据领域全行业合规进程中面临的首要任务即在于,通过从实体与程序维度同步增加企业开展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的激励机制,培育适宜合规文化生长的制度土壤,以此推动企业自觉建立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合规治理机制”。 当前,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合规激励措施均较为匮乏,未能形成呼应与合力。在反向激励层面,数据合规实体标准的模糊限制了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的刚性约束效能;在正向激励层面,数据合规从宽的实体法依据尚待明确。同时,程序性合规激励措施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在适用范围与激励强度方面均难以为企业开展数据合规体系建设提供充足动力。 数据合规的重要性催生了构建跨越实体与程序的合规协同激励体系之需求。一方面,程序性激励措施的创设与适用,需以实体层面数据合规从宽的法定化为规范基础和前置条件;另一方面,实体法规则亦需要配套的程序实施机制。当前,程序法与实体法间缺少对话与回应,不利于体系化合规理论的建构,亦无助于合规实践的有效开展及后续立法的推进。对此,必须聚焦数据合规实体标准对构建合规激励体系的前提性意义、数据合规激励的实体法依据与程序性机制之对接等问题,实现跨越实体与程序的两法协同。 在数据合规的实体规范基础仍有待夯实的客观局限下,程序性合规激励措施仍将在较长期间内充当合规从宽的主要实现路径。目前,刑事领域依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初步形成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验收听证等一系列程序性激励措施。相比之下,行政领域与公益诉讼领域数据合规程序性激励机制仍处于缺位状态。数据合规的程序性激励措施应进一步延伸至刑事诉讼、行政处罚与公益诉讼等不同场景,以全面打造数据合规程序性激励体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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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英程谈数据合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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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契合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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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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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齐英程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经济形态下数据安全风险的激增呼吁着作为数字经济核心参与者的企业积极作为。对此,传统的威慑监管难以充分调动企业的合规积极性,且面临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双重质疑。相比之下,数据合规激励能够通过改变企业合规的成本与收益,激发企业寻求数据合规的内在动力,更加契合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与规律。我国在推进数据领域全行业合规进程中面临的首要任务即在于,通过从实体与程序维度同步增加企业开展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的激励机制,培育适宜合规文化生长的制度土壤,以此推动企业自觉建立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合规治理机制”。 当前,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合规激励措施均较为匮乏,未能形成呼应与合力。在反向激励层面,数据合规实体标准的模糊限制了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的刚性约束效能;在正向激励层面,数据合规从宽的实体法依据尚待明确。同时,程序性合规激励措施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在适用范围与激励强度方面均难以为企业开展数据合规体系建设提供充足动力。 数据合规的重要性催生了构建跨越实体与程序的合规协同激励体系之需求。一方面,程序性激励措施的创设与适用,需以实体层面数据合规从宽的法定化为规范基础和前置条件;另一方面,实体法规则亦需要配套的程序实施机制。当前,程序法与实体法间缺少对话与回应,不利于体系化合规理论的建构,亦无助于合规实践的有效开展及后续立法的推进。对此,必须聚焦数据合规实体标准对构建合规激励体系的前提性意义、数据合规激励的实体法依据与程序性机制之对接等问题,实现跨越实体与程序的两法协同。 在数据合规的实体规范基础仍有待夯实的客观局限下,程序性合规激励措施仍将在较长期间内充当合规从宽的主要实现路径。目前,刑事领域依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初步形成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验收听证等一系列程序性激励措施。相比之下,行政领域与公益诉讼领域数据合规程序性激励机制仍处于缺位状态。数据合规的程序性激励措施应进一步延伸至刑事诉讼、行政处罚与公益诉讼等不同场景,以全面打造数据合规程序性激励体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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