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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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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据《史记·商君列传》《战国策·秦策》等记载,商鞅在秦国推行新法一年的时候,数以千计的秦国老百姓到国都说新法不方便。正当这时,太子入朝见秦孝公,未按规定在宫门前下车步行,而是驱车直入。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坚持依新法处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于是就处罚了监督太子行为的老师公子虔(后来,公子虔又犯法,被处以劓刑,也就是割去了鼻子);对给太子传授知识的老师公孙贾处以黥刑,也就是在脸上刺字。公子虔和公孙贾都是王公贵族,其中公子虔是秦孝公的哥哥。处罚公子虔和公孙贾的第二天,秦国人就都遵照新法执行了。新法推行到第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成语就来源于这个故事。 商鞅在变法中提出了“壹刑”思想。“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刑罚不分贵贱亲疏,普遍适用。即“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无论何种身份,一旦犯罪,即“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都应当治罪受刑,严重者“罪死不赦”。第二,功不抵罪,善不亏法。即“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第三,官员犯罪,从重处罚。即“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为了阐明“壹刑”思想,彰显“刑无等级”精神,商鞅引用晋文公对宠臣颠颉因开会迟到而处刑、周公杀兄弟管叔这两个在战国时期广为流传的故事作为辅证。 商鞅的“刑无等级”主张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进步性和局限性。早期法家管仲、子产都主张严明赏罚,管仲明确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可以讲,商鞅继承了早期法家的思想。韩非进一步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司马迁在《史记》中把法家思想凝练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先秦法制原则和精神的集中表达。这种思想归根结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转型、大变动而造就的,反映了历史进步的潮流。商鞅为了富国强兵,把过去“国之大者,在祀与戎”变为“国之大者,在农与战”,将法令作为保障“农”和“战”的基本手段。这使军人和农夫在秦国的社会地位得到迅速提升,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刑无等级”主张与西周以来的传统不符,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特权,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等内在价值取向,打击了旧贵族势力,维护了新兴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但是,应当看到,商鞅的“刑无等级”主张和今天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回事。在“刑无等级”中,刑罚的对象并不包含“君主”,即便对太子,也仅是处罚其师傅而不是本人。 西汉刘向在《战国策·秦策》中盛赞商鞅:“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在人类法制史上,平等与特权的斗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商鞅“刑无等级”的主张和实践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最终确立,做了颇具历史意义的铺垫和探索,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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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无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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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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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据《史记·商君列传》《战国策·秦策》等记载,商鞅在秦国推行新法一年的时候,数以千计的秦国老百姓到国都说新法不方便。正当这时,太子入朝见秦孝公,未按规定在宫门前下车步行,而是驱车直入。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坚持依新法处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于是就处罚了监督太子行为的老师公子虔(后来,公子虔又犯法,被处以劓刑,也就是割去了鼻子);对给太子传授知识的老师公孙贾处以黥刑,也就是在脸上刺字。公子虔和公孙贾都是王公贵族,其中公子虔是秦孝公的哥哥。处罚公子虔和公孙贾的第二天,秦国人就都遵照新法执行了。新法推行到第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成语就来源于这个故事。 商鞅在变法中提出了“壹刑”思想。“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刑罚不分贵贱亲疏,普遍适用。即“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无论何种身份,一旦犯罪,即“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都应当治罪受刑,严重者“罪死不赦”。第二,功不抵罪,善不亏法。即“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第三,官员犯罪,从重处罚。即“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为了阐明“壹刑”思想,彰显“刑无等级”精神,商鞅引用晋文公对宠臣颠颉因开会迟到而处刑、周公杀兄弟管叔这两个在战国时期广为流传的故事作为辅证。 商鞅的“刑无等级”主张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进步性和局限性。早期法家管仲、子产都主张严明赏罚,管仲明确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可以讲,商鞅继承了早期法家的思想。韩非进一步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司马迁在《史记》中把法家思想凝练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先秦法制原则和精神的集中表达。这种思想归根结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转型、大变动而造就的,反映了历史进步的潮流。商鞅为了富国强兵,把过去“国之大者,在祀与戎”变为“国之大者,在农与战”,将法令作为保障“农”和“战”的基本手段。这使军人和农夫在秦国的社会地位得到迅速提升,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刑无等级”主张与西周以来的传统不符,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特权,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等内在价值取向,打击了旧贵族势力,维护了新兴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但是,应当看到,商鞅的“刑无等级”主张和今天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回事。在“刑无等级”中,刑罚的对象并不包含“君主”,即便对太子,也仅是处罚其师傅而不是本人。 西汉刘向在《战国策·秦策》中盛赞商鞅:“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在人类法制史上,平等与特权的斗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商鞅“刑无等级”的主张和实践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最终确立,做了颇具历史意义的铺垫和探索,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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