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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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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我国能源领域首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草案今日亮相,能源法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九章六十九条,着重从宏观层面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作出规定,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性发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草案对能源开发利用制度作出多方面具体规定。 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草案规定,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草案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开发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规定。 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和集约节约利用。草案明确,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要求能源用户合理使用能源,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 保障基本能源供应服务。根据草案,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应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 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草案加强对跨省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高运行安全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 此外,在促进农村能源发展方面,草案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 此次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 草案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 健全储备体系应急制度 为发挥能源储备战略保障、宏观调控等功能,草案规定,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种类、规模和方式;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在发挥能源应对急需等功能,提升能源应急能力方面,草案规定,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储备安全,能源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储备责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强化监管明确法律责任 草案对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草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以及出现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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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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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首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草案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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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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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我国能源领域首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草案今日亮相,能源法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九章六十九条,着重从宏观层面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作出规定,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性发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草案对能源开发利用制度作出多方面具体规定。 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草案规定,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草案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开发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规定。 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和集约节约利用。草案明确,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要求能源用户合理使用能源,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 保障基本能源供应服务。根据草案,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应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 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草案加强对跨省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高运行安全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 此外,在促进农村能源发展方面,草案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 此次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 草案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 健全储备体系应急制度 为发挥能源储备战略保障、宏观调控等功能,草案规定,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种类、规模和方式;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在发挥能源应对急需等功能,提升能源应急能力方面,草案规定,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储备安全,能源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储备责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强化监管明确法律责任 草案对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草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以及出现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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