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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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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海陵 刘阳林 热恋期或者婚姻中的两人,往往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那么一纸“无论婚后如何,都不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若出轨,则净身出户”之类的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方在保证书中承诺“如有违反,愿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保证书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以平衡双方利益。 苏某与殷某婚后生一子苏小小。但苏某的牌瘾越来越严重,常常一上牌桌就通宵达旦,让妻子殷某很是担心,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2020年6月,双方再次为苏某通宵打牌的问题发生争吵,殷某提出了离婚,为安抚殷某,苏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从今往后绝不在外打牌,不在外面过通宵,如有以上情况本人自愿净身出户,且不要求殷某退还当初结婚时的彩礼等费用,家中一切皆归殷某所有。 但事与愿违,苏某并没有因为保证书而有所收敛,继续我行我素,常常在外打牌打到杳无音讯,最终殷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保证书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保证书的效力,双方各执一词。殷某认为此份保证约定翔实、内容具体,应当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苏某则认为保证书仅是自己当时为修复感情、以夫妻间的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殷某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单纯理解为彼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因违反保证书内容,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的责任,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于双方名下有房屋一套,双方均表示没有能力贴补对方房屋折价款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殷某向法院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终双方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将名下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扣除拍卖、变卖房屋所需费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后的剩余售房款,殷某分得55%,苏某分得45%。 案件主审法官吴爱萍表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婚内保证书中有关下列内容的约定是无效的:(1)含有剥夺人身权的内容;(2)有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内容;(3)受胁迫情况下非自愿作出的保证内容。但对于“婚内保证书”中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涉案保证书是苏某承诺不在外打牌、通宵,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涉案婚内保证书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请求法院在处理财产时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 婚内所书写的如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自愿“净身出户”的保证书,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承诺人违反其所写保证书,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夫妻离婚之缘由,莫不起于感情之变迁。一论及感情,全牵于冲动,冲动之下,难免草率,故对婚内‘净身出户’以及放弃财产的保证书需审慎对待。”吴爱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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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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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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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海陵 刘阳林 热恋期或者婚姻中的两人,往往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那么一纸“无论婚后如何,都不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若出轨,则净身出户”之类的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方在保证书中承诺“如有违反,愿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保证书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以平衡双方利益。 苏某与殷某婚后生一子苏小小。但苏某的牌瘾越来越严重,常常一上牌桌就通宵达旦,让妻子殷某很是担心,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2020年6月,双方再次为苏某通宵打牌的问题发生争吵,殷某提出了离婚,为安抚殷某,苏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从今往后绝不在外打牌,不在外面过通宵,如有以上情况本人自愿净身出户,且不要求殷某退还当初结婚时的彩礼等费用,家中一切皆归殷某所有。 但事与愿违,苏某并没有因为保证书而有所收敛,继续我行我素,常常在外打牌打到杳无音讯,最终殷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保证书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保证书的效力,双方各执一词。殷某认为此份保证约定翔实、内容具体,应当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苏某则认为保证书仅是自己当时为修复感情、以夫妻间的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殷某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单纯理解为彼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因违反保证书内容,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的责任,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于双方名下有房屋一套,双方均表示没有能力贴补对方房屋折价款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殷某向法院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终双方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将名下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扣除拍卖、变卖房屋所需费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后的剩余售房款,殷某分得55%,苏某分得45%。 案件主审法官吴爱萍表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婚内保证书中有关下列内容的约定是无效的:(1)含有剥夺人身权的内容;(2)有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内容;(3)受胁迫情况下非自愿作出的保证内容。但对于“婚内保证书”中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涉案保证书是苏某承诺不在外打牌、通宵,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涉案婚内保证书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请求法院在处理财产时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 婚内所书写的如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自愿“净身出户”的保证书,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承诺人违反其所写保证书,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夫妻离婚之缘由,莫不起于感情之变迁。一论及感情,全牵于冲动,冲动之下,难免草率,故对婚内‘净身出户’以及放弃财产的保证书需审慎对待。”吴爱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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