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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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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刑事法译评》新书发布仪式
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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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的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 2024-04-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指的是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形式决定实施刑罚的轻重。最早见于《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意思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这一原则强调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是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周礼·秋官司寇》记载大司寇的职责之一,就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大司寇的职责,负责建立和颁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辅佐王惩罚(违法的)诸侯国,禁止四方各国(的叛逆)。一是,惩罚(违法的)新建立之国用轻刑罚;二是,惩罚违法的旧国用中等刑罚;三是,惩罚乱国用重刑罚。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
  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奉行的刑事政策,人们多持肯定态度。《左传》引孔子的话:“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里所说的“政”,虽然指的是“政事”实际也包含用刑。《晋书·刑法志》载尚书周顺说:“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化刑而济之。”意思是:我们认为刑罚是轻还是重,应当依照不同社会情况适用,如果当时犯罪的人很少,并容易被威慑制止,就可以运用轻刑宽大处理;如果当时犯罪的人很多,并难以被威慑制止,就适宜用死刑来济助。《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意思是:总括而论,明太祖用重典惩治犯罪乃一时权宜之计,而酌取适中的法制是为了给后代垂留典范,因此既用猛烈法制,又下宽仁诏书,相互辅助而行,未曾有所偏废。清代雍正帝曾遗诏说:“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
  学术界过去有人质疑刑罚世轻世重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其实这是不存在的,因为中国古代统治者在决定实行重刑的时候,一般都先立法,为重刑提供法律依据。例如,朱元璋在明初决定重典治吏,就先制定了《大诰》,整理了过去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大诰》所列罪案无所不包:诽谤皇帝、结党乱政、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抗粮、抗差、抗租,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起解官物,贪赃纳贿、说事过钱,盗卖仓粮。交结官吏、团局造册、虚出实收、就仓盗卖、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飞洒粮差、接受赃私、包揽词讼、吊打细民,豪强劣绅买嘱官吏、诡寄田粮、洒派包荒、揽纳私吞、脱逃夫役、贪污赈济、起灭词讼。洒派粮差、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等。明太祖还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为了扩大四编《大诰》的影响,朱元璋把它们列为全国各级学术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因此,朱元璋的《大诰》路人皆知,定罪量刑皆依《大诰》,从形式上来说,不违《大诰》。当然,《大诰》内容是否确当,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当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已有不少学者注意到其与古代刑罚世轻世重的渊源关系。抗战时期,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指导当时革命根据地对坚决的反共分子、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反动派中动摇分子、胁从分子的处理。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当时的形势,毛泽东在肃反问题上曾经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他说,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随后这一政策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从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成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因此,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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