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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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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知文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作为相关性判决的类案 “类案”并非一种前法律的概念或者说“自然类型的概念”,在法律视野里,法律调整的目标及意义需求决定着案件之间的相似与否。类案意味着成为案例的司法判决在法律的同等调整方面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正是相对于待决案件而言,把与之相关的既定判决称为判例或先例的原因。类案中的先例是待决案件的相关既有案例,相关性判决是类案(判例)的初始含义和本质所在。相关性判决昭示着在待决案件中需要通过司法处理的问题,在之前案件中已经得到了处理并形成了既有结论,由于这些问题在当前的待决案件中又以类似的方式发生,使得待决案件与既定判决具有逻辑上的高度“相关性”。类案也即满足了同一法律描述的案件,它们是法律所预设的某种情况在司法运作中的反复成就。 在法律方法论中,案件之间的相似性对比、类案的确立通常被用类比推理的过程加以刻画。关于对象之间的特征对比是获得类比推理结论的出发点,可类比的关键是对象之间具有相似性,而找出某种相似是把两个或多个对象作为类似事物的基础,具有相似性意味着被对比的对象之间具有共同点。尽管如此,任何事物都是多重属性的综合,任何事物也都是由其一定的内部要素组合而成,事物的属性有表面属性和实质属性之分,也有组成要素的特征与整体性的系统特征之别。因此,事物的相似性既有基于表面属性的相似性也有实质特征层面的相似性,既有要素之间的对应相似性也有要素组合的系统相似性。 笔者借用“表面性相似”和“结构性相似”的区分来界定事物在不同方面或层次的相似性。事物的相似(包括类案)都应当包括了表面性相似和结构性相似,它们“相似”的层面不同。与“表面性相似”仅关注事物的“外貌相像”(例如形状、声音、颜色、名称等方面的相似)或内部要素间的相似不同,“结构性相似”关注的是事物的组成要素在“关系/构造层面”的共同点,不是外表属性层面或那种一个个具体组成要素的相似性,而是把它们两两组合时相互之间的“关系”或要素对象为三个及以上时的“结构”相似性。在司法过程中,把既定判决与待决案件关联在一起的也是案件之间所具有的某种“相似”,而案件的“相似”也会面临着“表面性相似”与“结构性相似”的区别。 结构性相似是类案的根本特征 区分出事物的“表面性相似”与“结构性相似”,事物的真正相似性就可以通过这种区分加以认识或建构。通过把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仅事物的“结构性相似”比“表面性相似”更有利于促成在类比对象之间进行推理的理性化和科学性,而且“结构性相似”才是保证事物具有高度相关相似性的坚实基础,进而类案的根本特征亦可同样借此得以说明。首先,结构性相似特征反映了事物之间在本质属性方面的共同点。其次,增加共同属性的数量以增强事物相似性判断的可靠性,是对结构性相似特征的运用。最后,实质相似性要求事物之间的相同属性必须超过不同属性,而结构性相似正是对这种要求的最充分实现。 在案件相似性问题上,如果仅找到两个案件之间表面上的诸多共同点,其很可能只是一种“浅层次的相似性”,如果想用类比推理来扩展案件处理的规则适用范围,就必须寻求案件之间的“深层次的相似性”,而达到结构性相似才能表明案件在实质和深层次上具有共同点。据此,作为事物相似性的一个具体场合,法律领域的类案必然也是以案件的“结构性相似”为根本特征。这就意味着,以案件之间的任何一种属性相似或多个要素的相似结合作为类案的判断标准都不足以保障案件之间真正具有相似性。类案的成立需要以案件之间的“结构性相似”为约束条件,而“结构性相似”的判断则必须确定相应的基础性要素,并以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或构造为导向来决定案件之间的相似性。 基于结构性相似特征的类案判定 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对适用类案的裁判活动具有明显的运用价值,不仅可以使类案的识别及判断前进一大步,也为类案的司法适用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它提示我们,仅找到案件之间对应的一定数量的相同点并非就能成就案件的相似性,真正的类案是在案件相同属性的结构意义上而言的,其要求案件之间的共同点必须在构造层面上达到系统的相似性。作为事物结构性相似的特殊领域,要通过考量司法裁判的逻辑构成来确定案件“结构性相似”的基础性要素,而基于这些基础性要素关系或构造的相似,就成为判定类案的司法标准。 综合来看,根据司法裁判处理案件纠纷的职能和任务过程,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官提炼的案件争议、裁判作出的法律解释、必要问题的价值衡量以及法律适用的结论这些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被作为识断案件相似性的一般基础性要素。只有司法判决中所对应的这些裁判要素能够成为相同的属性,并且它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或结构也具备相应的相似性,才是类案成立的根基。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要求把案件对比的基础性要素整合成更具体系性的行动指南,以更好地把待决案件和相关既定先例锁定为类案关系。在现实中,由于法律适用的结论相似是法官参照并适用类案裁判的结果,所以按照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官提炼的案件争议、裁判作出的法律解释和必要问题的价值衡量这四个要素的实际构造关系,就可以解决案件之间的有效对比及类案判定的问题。由此,类案判定就可被视为在这四个基础性要素发挥不同作用的情况下识别、裁断和决定待决案件与既有判例符合相关相似性的过程。 诚然,依照四个基础性要素的关系或结构判定类案,它们之间的对应相似以及结构相似需要有关的实质根据来提供正当性证明。能够提供这种正当性证明的实质根据,就来源于既定相关性判决的裁判理由。无论是对案件之间某些基础性要素相似性的甄别,还是对这些要素之间形成的关系或结构的相似性断定,其结论都有赖于既定先例的裁判理由提供正当性的基础。裁判理由阐明了生效判决结论形成的法理依据,是联系案件基本事实、法律条文和判决结论的纽带,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适用等都起到阐释和证立的作用。既定先例的裁判理由本身会在判定待决案件与其是否属于类案的标准中,成为论证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实质理由。 案件结构性相似与类案适用的司法思维 在适用类案裁判时,作为相关性判决的既定先例就是类比的源领域,待决案件就是相应的目标领域,把这两个领域联系在一起的就是它们的“结构性相似”。这就要求法官应当按照事物“结构性相似”的特征来进行案件之间的类比,在决定待决案件与既有案例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时积极运用结构性意识,实现必要的司法思维转换,铺设与之相应的裁判进路。 从具象思维转为一定程度的概括性思维。类似意味着抽象化和概括性,许多具象的事物只有在一定程度的概括性层面才具有相似性。要找到事物之间的共同点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它们进行概括,表面上千差万别的事物可能具有结构上的一致性,从而构成它们的相似性。所以,概括性思维是寻找结构性相似的类比思维的重要方面。通过概括性思维提炼出各个不同的具体事物或现象的特征并使之典型化,就可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或构造。在司法活动中,虽然有些案件的表面属性不尽相同,但借助概括性思维抽象出它们的特征,就可能会发现原本不同的案件在法律调整上具有相似性。 将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并重。结构性相似特征揭示了事物的亲缘性并非仅限于概念关系,找到事物的多个共同要素并考量它们之间的构造关联性正是一种类型思维方式。相较于概念思维要在事物之间划分出明确的界限,类型思维就是要在相似性比较的层面暨“类似”的意义上来理解事物的联系,识别事物之间的结构性关系。由于类型思维被要求借助案件之间要素的结构性对比来判定是否成立类案,这比概念思维仅从要素的严格对应来决断案件相同与否更符合类案的实质,它让那些从概念上要被完全区别对待而在本质上属于同类的案件能够获得恰当的识别与归类。正是因为有了从概念思维向类型思维的转变,才能实现案件之间不仅可以从“近处”类比,也能够到“远处”借鉴。 合理运用目的性思维。对于法律案例,如果仅从案情表面上看似乎全都不同,但借助概括性思维可能会发现它们的相似性。这里有一个应当把基本案情概括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其涉及目的性思维的合理运用。合理地运用目的性思维是把握案件结构性相似的必要条件,应当在符合一定目的的约束下恰当地设定抽象概括的层次,找到案件之间与这种目的相符的关于要素关系或构造的共同点。运用目的性思维就是确定事物或案件类比的目的,类比的目的确立了对象情形比较的基础语境。为合理有效地适用类案,最重要的是要理解案件之间的相似性是在法律适用的哪种目的上产生了结构性的意义一致。 结语 作为高度相关性判决的类案其实是以“结构性相似”为根本特征。明确这一点,并据此厘定类案判断的基础性要素和类案适用的司法思维,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抵制类案的怀疑论,揭示司法裁判在判定类案过程中的操作性标准,而且能够为法官参照适用类案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引。运用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可以把基于类案的法律适用建立在案件相似的实质层面,为司法裁判合理利用既有案例打开了更为宽阔的想象空间。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弥合了在案件相似性判断问题上形式理由与实质理由的断裂,通过对案件之间根据要素构造的系统性读取,使适用类案的司法思维具有了更为合理化的要义。案例指导制度是对适用类案司法活动的制度化,而有关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类比及其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要以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为基本遵循。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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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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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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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知文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作为相关性判决的类案 “类案”并非一种前法律的概念或者说“自然类型的概念”,在法律视野里,法律调整的目标及意义需求决定着案件之间的相似与否。类案意味着成为案例的司法判决在法律的同等调整方面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正是相对于待决案件而言,把与之相关的既定判决称为判例或先例的原因。类案中的先例是待决案件的相关既有案例,相关性判决是类案(判例)的初始含义和本质所在。相关性判决昭示着在待决案件中需要通过司法处理的问题,在之前案件中已经得到了处理并形成了既有结论,由于这些问题在当前的待决案件中又以类似的方式发生,使得待决案件与既定判决具有逻辑上的高度“相关性”。类案也即满足了同一法律描述的案件,它们是法律所预设的某种情况在司法运作中的反复成就。 在法律方法论中,案件之间的相似性对比、类案的确立通常被用类比推理的过程加以刻画。关于对象之间的特征对比是获得类比推理结论的出发点,可类比的关键是对象之间具有相似性,而找出某种相似是把两个或多个对象作为类似事物的基础,具有相似性意味着被对比的对象之间具有共同点。尽管如此,任何事物都是多重属性的综合,任何事物也都是由其一定的内部要素组合而成,事物的属性有表面属性和实质属性之分,也有组成要素的特征与整体性的系统特征之别。因此,事物的相似性既有基于表面属性的相似性也有实质特征层面的相似性,既有要素之间的对应相似性也有要素组合的系统相似性。 笔者借用“表面性相似”和“结构性相似”的区分来界定事物在不同方面或层次的相似性。事物的相似(包括类案)都应当包括了表面性相似和结构性相似,它们“相似”的层面不同。与“表面性相似”仅关注事物的“外貌相像”(例如形状、声音、颜色、名称等方面的相似)或内部要素间的相似不同,“结构性相似”关注的是事物的组成要素在“关系/构造层面”的共同点,不是外表属性层面或那种一个个具体组成要素的相似性,而是把它们两两组合时相互之间的“关系”或要素对象为三个及以上时的“结构”相似性。在司法过程中,把既定判决与待决案件关联在一起的也是案件之间所具有的某种“相似”,而案件的“相似”也会面临着“表面性相似”与“结构性相似”的区别。 结构性相似是类案的根本特征 区分出事物的“表面性相似”与“结构性相似”,事物的真正相似性就可以通过这种区分加以认识或建构。通过把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仅事物的“结构性相似”比“表面性相似”更有利于促成在类比对象之间进行推理的理性化和科学性,而且“结构性相似”才是保证事物具有高度相关相似性的坚实基础,进而类案的根本特征亦可同样借此得以说明。首先,结构性相似特征反映了事物之间在本质属性方面的共同点。其次,增加共同属性的数量以增强事物相似性判断的可靠性,是对结构性相似特征的运用。最后,实质相似性要求事物之间的相同属性必须超过不同属性,而结构性相似正是对这种要求的最充分实现。 在案件相似性问题上,如果仅找到两个案件之间表面上的诸多共同点,其很可能只是一种“浅层次的相似性”,如果想用类比推理来扩展案件处理的规则适用范围,就必须寻求案件之间的“深层次的相似性”,而达到结构性相似才能表明案件在实质和深层次上具有共同点。据此,作为事物相似性的一个具体场合,法律领域的类案必然也是以案件的“结构性相似”为根本特征。这就意味着,以案件之间的任何一种属性相似或多个要素的相似结合作为类案的判断标准都不足以保障案件之间真正具有相似性。类案的成立需要以案件之间的“结构性相似”为约束条件,而“结构性相似”的判断则必须确定相应的基础性要素,并以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或构造为导向来决定案件之间的相似性。 基于结构性相似特征的类案判定 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对适用类案的裁判活动具有明显的运用价值,不仅可以使类案的识别及判断前进一大步,也为类案的司法适用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它提示我们,仅找到案件之间对应的一定数量的相同点并非就能成就案件的相似性,真正的类案是在案件相同属性的结构意义上而言的,其要求案件之间的共同点必须在构造层面上达到系统的相似性。作为事物结构性相似的特殊领域,要通过考量司法裁判的逻辑构成来确定案件“结构性相似”的基础性要素,而基于这些基础性要素关系或构造的相似,就成为判定类案的司法标准。 综合来看,根据司法裁判处理案件纠纷的职能和任务过程,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官提炼的案件争议、裁判作出的法律解释、必要问题的价值衡量以及法律适用的结论这些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被作为识断案件相似性的一般基础性要素。只有司法判决中所对应的这些裁判要素能够成为相同的属性,并且它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或结构也具备相应的相似性,才是类案成立的根基。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要求把案件对比的基础性要素整合成更具体系性的行动指南,以更好地把待决案件和相关既定先例锁定为类案关系。在现实中,由于法律适用的结论相似是法官参照并适用类案裁判的结果,所以按照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官提炼的案件争议、裁判作出的法律解释和必要问题的价值衡量这四个要素的实际构造关系,就可以解决案件之间的有效对比及类案判定的问题。由此,类案判定就可被视为在这四个基础性要素发挥不同作用的情况下识别、裁断和决定待决案件与既有判例符合相关相似性的过程。 诚然,依照四个基础性要素的关系或结构判定类案,它们之间的对应相似以及结构相似需要有关的实质根据来提供正当性证明。能够提供这种正当性证明的实质根据,就来源于既定相关性判决的裁判理由。无论是对案件之间某些基础性要素相似性的甄别,还是对这些要素之间形成的关系或结构的相似性断定,其结论都有赖于既定先例的裁判理由提供正当性的基础。裁判理由阐明了生效判决结论形成的法理依据,是联系案件基本事实、法律条文和判决结论的纽带,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适用等都起到阐释和证立的作用。既定先例的裁判理由本身会在判定待决案件与其是否属于类案的标准中,成为论证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实质理由。 案件结构性相似与类案适用的司法思维 在适用类案裁判时,作为相关性判决的既定先例就是类比的源领域,待决案件就是相应的目标领域,把这两个领域联系在一起的就是它们的“结构性相似”。这就要求法官应当按照事物“结构性相似”的特征来进行案件之间的类比,在决定待决案件与既有案例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时积极运用结构性意识,实现必要的司法思维转换,铺设与之相应的裁判进路。 从具象思维转为一定程度的概括性思维。类似意味着抽象化和概括性,许多具象的事物只有在一定程度的概括性层面才具有相似性。要找到事物之间的共同点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它们进行概括,表面上千差万别的事物可能具有结构上的一致性,从而构成它们的相似性。所以,概括性思维是寻找结构性相似的类比思维的重要方面。通过概括性思维提炼出各个不同的具体事物或现象的特征并使之典型化,就可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或构造。在司法活动中,虽然有些案件的表面属性不尽相同,但借助概括性思维抽象出它们的特征,就可能会发现原本不同的案件在法律调整上具有相似性。 将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并重。结构性相似特征揭示了事物的亲缘性并非仅限于概念关系,找到事物的多个共同要素并考量它们之间的构造关联性正是一种类型思维方式。相较于概念思维要在事物之间划分出明确的界限,类型思维就是要在相似性比较的层面暨“类似”的意义上来理解事物的联系,识别事物之间的结构性关系。由于类型思维被要求借助案件之间要素的结构性对比来判定是否成立类案,这比概念思维仅从要素的严格对应来决断案件相同与否更符合类案的实质,它让那些从概念上要被完全区别对待而在本质上属于同类的案件能够获得恰当的识别与归类。正是因为有了从概念思维向类型思维的转变,才能实现案件之间不仅可以从“近处”类比,也能够到“远处”借鉴。 合理运用目的性思维。对于法律案例,如果仅从案情表面上看似乎全都不同,但借助概括性思维可能会发现它们的相似性。这里有一个应当把基本案情概括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其涉及目的性思维的合理运用。合理地运用目的性思维是把握案件结构性相似的必要条件,应当在符合一定目的的约束下恰当地设定抽象概括的层次,找到案件之间与这种目的相符的关于要素关系或构造的共同点。运用目的性思维就是确定事物或案件类比的目的,类比的目的确立了对象情形比较的基础语境。为合理有效地适用类案,最重要的是要理解案件之间的相似性是在法律适用的哪种目的上产生了结构性的意义一致。 结语 作为高度相关性判决的类案其实是以“结构性相似”为根本特征。明确这一点,并据此厘定类案判断的基础性要素和类案适用的司法思维,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抵制类案的怀疑论,揭示司法裁判在判定类案过程中的操作性标准,而且能够为法官参照适用类案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引。运用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可以把基于类案的法律适用建立在案件相似的实质层面,为司法裁判合理利用既有案例打开了更为宽阔的想象空间。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弥合了在案件相似性判断问题上形式理由与实质理由的断裂,通过对案件之间根据要素构造的系统性读取,使适用类案的司法思维具有了更为合理化的要义。案例指导制度是对适用类案司法活动的制度化,而有关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类比及其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要以类案的结构性相似特征为基本遵循。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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