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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共同体责任分担的法理

( 2024-01-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徐祥民

  “各尽所能、能者多劳”:气候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法理
  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是史无前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是被史无前例的难题逼出来的,因而要想走出无奈就必须采取史无前例的应对策略,包括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出新的解释。
  如果地球升温2℃以上,这个星球将不再像以往两三百万年一直保持的状态那样适合人类生存。这是人类面对的同一个环境问题。我们可以称之为气候异变后果。如果经过努力把地球升温控制在2℃以内,已经养育人类两三百万年的地球就将继续温和地给人类提供庇护。这是人类的同一个利益。我们可以称它为气候稳定利益。同一的气候异变后果和同一的气候稳定利益把全世界的人及其所在群体聚合成一个以具有“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的地球为“家乡”的大家庭,一个利益共同体,一个真正的不折不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可以称之为全球温控共同体或气候共同体。气候稳定利益是气候共同体的利益。争取气候稳定利益需要的是气候共同体成员各自贡献自己的力量。构建气候共同体的基本法理应当是“各尽所能、能者多劳”。
  需要“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世界各国对实现气候稳定利益同样担负责任。它们都应为争取气候稳定利益而努力,而尽心出力。这是“共同的责任”的应有内涵。应当为阻止气候异变的发生而尽其“能”,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世界各国可以尽的“能”不同。
  发展权:分担气候共同体建设责任的权利基础
  “各尽所能、能者多劳”的法理中的“尽所能”不是自己行为责任,而是气候共同体成员为共同体作的贡献。在共同体建设中,分配责任量的依据是“能者多劳”,即要求“能者”(为行文方便,以下也称为“能力强者”)多尽责、多作贡献,“不能者”(为行文方便,以下也称为“能力弱者”)少尽责、少承担任务。那么,谁是“能者”,谁的能力更强,什么是“能”的标准,什么是能力强弱的尺度呢?这个尺度就是发展状况,这个尺度的依据就是发展权。而发展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
  人类发展是在人类环境中展开的进程,是与开发利用自然始终相伴的进程,总之,是在人类活动与人类环境的关系(以下简称“人天关系”)中运行的“进程”。全球气候变化是人天关系从和谐演变为冲突的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活动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在总量上超出环境总承受能力的冲突。
  环境问题是一切环境法或称环境保护法存在的根据,防治环境问题是环境法的基本使命。气候异变是典型的环境问题,防治气候异变的法也是典型的环境法。从人类应对气候异变所取得的实际进展看,国际社会还需要在不同国家间分配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应对气候变化、分配应对气候变化责任是人类发展进程的组成部分。
  《发展权利宣言》赋予发展权的重要内涵是“发展机会均等”。世界各国发展机会均等的法理为分配应对气候变化责任提供了根据。发展权以“发展机会均等”为重要内涵,这说明发展权本质上是平等权,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发展主体的权利。而就该权利的发生而言,它是以在发展机会利用上处于后进地位的主体为首要关照对象的制度设计。这项权利赋予发展以正当性,肯定所有的发展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发展机会。这项权利支持那些在发展机会利用上处于后进地位的发展主体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发展是主体的要求,发展可以使主体得到提高。平等的发展权意味着在发展机会利用上的差异,即有的主体利用发展机会比较充分而另外一些主体利用发展机会不够充分。平等的发展权还意味着发展结果的差异,即有的主体得到了更大的提高而有的主体得到的提高较小。从发展要求的满足程度上看,有的主体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益处而有的主体获得的发展益处较小。把这些获益较大者、获益较小者放到气候共同体之中,那些获益较大者就是“能者”或能力强者,那些获益较小者就是“不能者”或能力弱者。发展机会利用的充分程度、发展权行使的充分程度,是衡量“能”的尺度。总之,判断谁是应当“多劳”的“能者”的依据来自发展权。发展权可以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出更加合理的法理说明。
  自然人平等:根据人的发展判断国家发展状况的法理依据
  发展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至少有三:第一,基准;第二,要素;第三,量度。这里的“基准”是指《发展权利宣言》所述的发展概念中的“进步”“改善”或“提高”的起始,是发展的元始。它必然包含“谁的”进步、改善或提高这一内容。“要素”是发展概念的横向上的范围。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的”改善。“量度”是发展概念中的程度,是发展在既定向度上的展开。它的主要成分是“怎样的”提高,或提高到“怎样的”程度。
  (一)发展的基准
  发展的基准是自然人,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状况的依据是自然人的“进步”,是服务于自然人的那些“提高”。
  (二)发展的要素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出了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并在应用中对其不断加以改进。HDI中的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三项基础变量就是发展概念中的“要素”。
  (三)发展的量度
  发展概念中的量度表达的是在给定“基准”上相关“要素”在既定向度上展开的深度或高度。在确认发展的基准是自然人,发展的“要素”包括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等之后,发展的“量度”就是以自然人为基准的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等展开的深度。
  以自然人为基准的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展开的深度是包括“已经”和“将要”量度,或“实现了的改善”和“被期待的提高”的量度。
  已然发展成果指数中的具体国家的指数值就是其已然发展成果指数值(可以用字母D表示)。未来发展条件最不可忽视的指标有三类:(1)平面空间资源,其中包括陆地空间(含内陆湖泊和河流所占空间)资源、海域资源;(2)地理区位条件,主要指是否临海、海岸线长短、入洋通道是否便利等;(3)非空间资源,主要包括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和其他非矿产能源资源。按照人类发展指数的量值模式,未来发展条件指数的最大值可以确定为1,即1000‰;最小值可以确定为0.001,即1‰。这个指数中的具体国家的指数值为其未来发展条件指数值(可以用字母F表示)。
  在确定了已然发展成果指数和未来发展条件指数之后,便可以计算出具体国家的发展状况(可以用字母S表示),即发展状况(S)等于已然发展成果指数值(D)加未来发展条件指数值(F)或二者的平均数。
  不同国家的已然发展成果指数值(D)和未来发展条件指数值(F)不同,其发展状况(S)也就不同。这个不同就是对气候共同体成员国家发展状况的评估结果。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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