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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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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法律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修改慈善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的客观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慈善法修改坚持一以贯之与与时俱进相统一、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引导慈善活动,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 多措并举促进发展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慈善法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要求,多措并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进一步激发慈善组织活力。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社区慈善事业,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规范慈善活动运行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规范运行,是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此次慈善法修改,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慈善活动运行的有关规定。 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 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 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 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强化领导完善监管 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需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健全慈善监管制度机制,鼓励支持、协调促进、依法管理、推动慈善事业规范高效发展。此次慈善法修改,对强化党的领导和完善监督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等服务。 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 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增设应急慈善专章 总结近年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活动开展的经验问题,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暴露出的问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对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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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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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新修改的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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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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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法律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修改慈善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的客观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慈善法修改坚持一以贯之与与时俱进相统一、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引导慈善活动,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 多措并举促进发展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慈善法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要求,多措并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进一步激发慈善组织活力。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社区慈善事业,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规范慈善活动运行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规范运行,是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此次慈善法修改,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慈善活动运行的有关规定。 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 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 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 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强化领导完善监管 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需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健全慈善监管制度机制,鼓励支持、协调促进、依法管理、推动慈善事业规范高效发展。此次慈善法修改,对强化党的领导和完善监督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等服务。 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 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增设应急慈善专章 总结近年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活动开展的经验问题,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暴露出的问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对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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