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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 2024-0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3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第十四届人大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起了高度的重视,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人民群众都非常期盼此次修改能够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动因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三个方面的动因,因而需要通过修法的形式进行完善。
  第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法制提出的新要求。从历史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均反映了当时的历史背景,服务于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顺应当今乃至未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新刑事诉讼制度。
  第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抱有的更高期盼。《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一定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全方位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法机关应当重点研究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法律文本应当充分反映民意,公开向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征求意见。
  第三,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立法空白与短板。客观地看,现行《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贯彻的指导思想,是以追诉为主线,也就是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证实犯罪为主要目的。二是从条文的数量上来看,条文数量过少。三是从《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上来看,所反映的整个诉讼流程完全是流水线式作业。四是从程序的刚性上看,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违反程序法后果的制裁手段和力度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基本思路与模式
  《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依照四个基本思路,分别是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适应经济发展、犯罪样态的变化和国际斗争的需要。为了贯彻上述思路,此次《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模式上不宜再采取过去的修正案模式,而是应当选择法典化模式。
  全面修改,就是要对整部法律进行审思,从基本原则,到基本制度,再到具体的诉讼程序,通盘考虑,一揽子推进。应改尽改,是指凡是在实践中暴露出问题的,无论是没有规范的,还是规范不科学,抑或是规范不明确,都要进行修改。
  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诚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下的问题,但是立法者还要考虑未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修法时眼光必须放长远,不能只关注当下,否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成后很快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强调只有《刑事诉讼法》这张网织得越细越密,操作的规范性越强,在实践中就越没有逾越规范的空间。实践中,司法解释等相关文件架空刑事诉讼法甚至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可以通过吸收成熟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方式扩充体量,实现法律的精密化。
  因应新形势,拥抱新技术,迎接国际新挑战,要求《刑事诉讼法》应作相应调整,力争成为一部体现时代特征、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过去《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国内的问题。当前,《刑事诉讼法》也需要适应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战略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采用法典化模式。在当下,《刑事诉讼法》具备法典化的有利条件。首先,法典化具有部门法综合性的特点,而非单一调整某一个方面的社会功能,符合法典的综合性特性。其次,《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最早一批的立法,多年以来又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形成了配套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之所以不能采取修正案模式而要采取法典化的模式,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只有法典化才能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进行调整。除了总则、证据编外,应当将程序划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审前程序应将侦查和检察融为一体,构建检察引导侦查,侦查服务起诉的制度体系,明确审前程序以公诉为重心。
  第二,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为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基本原则部分确立“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其次,在审判程序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若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审判为中心”就是空话。
  第三,增设违反程序的制裁后果。《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考虑建立我国的刑事诉讼无效诉讼行为制度。这一制度和程序违法连接在一起,作为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手段。违反管辖的规定,案件审理归于无效,必须重新审理;司法机关存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情形时,必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等。
  第四,增设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涉案企业合规入法的总体思路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一章特别程序——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在这个特别程序中规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人员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承诺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适用企业合规诉讼程序。对于施行有效企业合规整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
  第五,增加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2012年,在立案监督的问题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进行法律监督,要求说明理由;如果认为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实践中,不应该立案而立案,检察院很可能“照单全收”直接起诉到法院。所以,检察机关特别希望能够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将立案监督进行全面的细化,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也纳入其中。
  第六,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予以纠正和弥补。包括加大从宽的幅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取消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取消人民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禁止对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发动抗诉程序。
  第七,调整渎职案件管辖权。建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国家公职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交由检察机关管辖,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案,原因在于,当前渎职犯罪十分泛滥,一些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必须严厉处理。
  第八,强化律师辩护权。本次修法仍然应当继续推进辩护制度改革,通过立法进一步扩大辩护权: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研究辩护律师的在场权、研究建立律师的无效辩护制度。
  第九,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将来在刑事定罪量刑程序进行过程中或者之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涉案财物处置的案件,都应当进行专门的涉案财物听证处理程序。同时应当配套设置涉案财务归属中央财政,不得进入地方财政的制度。
  第十,进一步完善证据立法。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定要加大证据立法的力度。证据制度不只是要独立成章,而是应当独立成编。在具体问题上,除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言词证据的质证等问题之外,此次修法还应当着力解决以下问题:增加法定证据种类、加强电子数据相关问题的立法、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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