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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耀着人道主义情怀的人格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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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耀着人道主义情怀的人格刑法观
部分学者回顾北京大学张文教授学术生涯(文字节选)

( 2024-01-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张文教授生平简介
  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文,于2023年12月31日上午11时29分在北京因病逝世,享年83岁。
  张文教授曾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后期兼任系副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2004年退休后,先后被聘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并且继续关注和支持北大刑法学科的建设发展。
  张文教授为我国刑法学研究作出了诸多开创性贡献。他早年致力于刑法属性、犯罪客体、因果关系等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深远影响的独到见解。张文教授开创立足中国本土实践的“人格刑法学”,拓展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版图。他长期思考犯罪人认定与处遇问题,关注中国死刑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限制死刑并以废除死刑为最终目标的政策主张。张文教授的学术生涯闪耀着刑法人道主义的光辉。
  张文教授躬耕教坛数十载,潜心育人,桃李天下,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作出了杰出贡献。

  □ 储槐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文教授的学术生涯无不闪耀着刑法人道主义情怀的光辉。张文教授在花甲之年着手开拓了一方新的研究领域,在国内率先研究人格刑法。人格刑法成为他的学术标签,《人格刑法导论》(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也作为他最具代表性和开创性的学术成果,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研究相对薄弱的缺憾。
  张文教授基于对刑法导向观和刑法思潮演进的考察,提出刑事法人格化是21世纪的必然抉择。人格刑法学是在调和古典学派的行为责任论和刑事近代学派的性格责任论对立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刑法理论,是对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扬弃。最早提出人格刑法理论的是日本的大塚仁教授,他在整合人格责任论、人格行为论和人格不法论的基础上,主张应当以“作为相对自由主体的行为人人格表现的行为”为核心来理解犯罪,从而构筑犯罪理论和刑罚理论。张文教授指出,大塚仁教授提出的人格刑法理论指明了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但是未明确说明犯罪人格的概念和类型以及行为人的人格怎样测量,及其在定罪中如何发挥作用。正是在此意义上,张文教授对人格刑法学的学说发展和本土化改造作出了独创性贡献。
  张文教授“人格刑法学”的基本点,我以为在于:(1)以犯罪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为基础,严格界定基本概念,如心理、人格、犯罪人、犯罪人格等。人格是可以测量的。否则,人格刑法不可能落实。(2)以批判“行为刑法”为出发点,提出“非犯罪人化”刑事政策。传统刑事政策都没有脱离行为刑法藩篱,国外认同人格刑法的学者一般都不直接批判行为刑法。(3)全面彻底的人格刑法学,实行“非犯罪人化”,就是将犯罪人格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立法人格化)和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人格化)的始终,把没有犯罪人格的违法行为人排除出刑法规制之外。(4)二元的认定犯罪人机制,指犯罪人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存在法定的犯罪行为类型,二是存在犯罪危险性人格。前者是认定犯罪人的前提和基础,包括行为、行为人主体资格、故意过失等;后者是认定犯罪人的内在根据。实行此种认定犯罪人机制,将大大缩小犯罪人圈。人格刑法符合刑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使刑法更加人性化和人道化。(5)国家应当制定“犯罪危险性人格鉴定标准”,如没有它,人格刑法难以实行。
  张文教授在2000年6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先后4次率领课题组到监狱进行人格调查。调查方法上主要运用自陈量表和结构性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对象包括在押犯人及检察院、监狱干警。通过研究方法的革新,极大丰富了中国人格刑法学的科学性。

  □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刑法学科在1991年杨春洗教授创立博士点以后,在杨春洗教授的带领和储槐植、张文等各位教授的共同努力下,在教书育人和著书立说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形成了独特的学术气质。其中,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的标志性成果,可以列举的是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理论和张文教授的人格刑法理论,这两项成果都以思想性和观念性见长,在我国刑法学界具有重大影响。
  张文教授《刑法的人道主义情怀》,这个书名起得特别好,十分瞩目。人道主义情怀这个关键词点出了张文教授学术思想的核心和亮点。张文教授是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求学的,六十年代毕业留校,直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才真正从事刑法学术研究。在八十年代,张文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犯罪构成,尤其是刑法因果关系,九十年代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责任。这两个主题都属于刑法教义学的问题,而且在当时都是前沿性的热点课题。进入本世纪以后,张文教授的学术研究领域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向,这就是采用实证方法,对人格刑法学进行研究,以2005年出版的《人格刑法导论》为标志,由此开创了我国人格刑法学的研究路径。不可否认,张文教授人格刑法学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日本大塚仁教授的影响,但张文教授立足于我国的现实,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根据我国犯罪人的实际数据和案例,完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刑法学的创建,这是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人格刑法学并不是对刑法的教义学研究,而是对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思想性阐述,属于刑法思想性的成果,它对我国的刑法立法、刑法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的确立,都具有引导意义。人格刑法观是对犯罪、刑罚和刑法基本问题的理论观点,具有宏观的理论价值,对于具体的教义学的刑法理论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张文教授对变动不居的刑法面孔进行了描述:冷酷无情的法家刑法面孔,仁爱宽厚的儒家刑法面孔,僵硬呆板的行为刑法面孔、温情寡义的行为人刑法面孔。张文教授将我国刑法面孔点评为:机械呆板有余,温柔宽厚不足,十分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刑法的形象。同时,张文教授还为将来刑法描绘了未来刑法的面孔,这就是人道宽厚。人道宽厚不仅是对未来刑法的期许,同时也是张文教授人道主义刑法的理想图景。
  在确立了人格刑法观以后,张文教授再没有改变自己的学术主攻方向,始终将人格刑法学作为自己的学术标志,并在不同场合、不同方式呼吁人格刑法学的现实化。从张文教授一生的刑法理论研究来看,我认为,贯穿其中的是刑法人道主义,而人格刑法学正好为刑法人道主义提供了理论载体。可以说,张文教授是一位具有人道主义情怀的刑法学家。在张文教授对人格刑法观的论述中,一再论及要区分真正的犯罪人和假的犯罪人。只有那些形成了犯罪人格的犯罪人才是真正的犯罪人,他们才是刑法真正需要惩罚的对象。而那些没有犯罪人格的人,即使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也不是真正犯罪人。此外,张文教授还对死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这都与他的刑法人道主义情怀是分不开的。

  □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人格刑法是张文教授最具开创性的学术贡献,也是他最具特色的学术标签,可以说在人格刑法的每个角落,都无不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人格刑法思想的提出源于张文教授对刑法过度膨胀、监狱人满为患、刑不压罪等刑法危机的现实关切,在对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进行审视和扬弃的基础上,提出适应21世纪的崭新刑法观,即“人格刑法观”或称“犯罪人刑法观”。人格刑法主张犯罪人是刑法的出发点和归属,犯罪危险性人格对犯罪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因此需要完成“刑事法人格化”,也就是将犯罪危险性人格引入定罪、量刑、行刑全流程,使其贯穿于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刑事法之中。具体而言,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而犯罪人则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并具备了犯罪人格之人,因此,作为犯罪人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人格,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犯罪人格的有机结合,才是成为犯罪人的必要与充足条件,此即张文教授提出的“新犯罪人说”。每一个伟大的刑法理论都有着共通的精神内核,那就是限制公权与保障人权,人格刑法也是如此。其核心思想是“非犯罪人化”,大大缩小犯罪人圈,将不具备犯罪人格而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人剔除在犯罪人的范围之外,使其主体行政违法化,成为行政违法行为者,同时对其处罚实行非刑罚化,仅处以行政处罚。穷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终成一家之言,人格刑法为中国刑法学注入源头活水,人格刑法学派的诞生为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人格刑法为基础,统合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等学科,创立以犯罪人为本位的刑事一体化的“犯罪人刑事学”,是张文教授留下的未竟的事业,需要后辈刑事法学人继续为之奋斗。

  □ 杜宇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近年来,张文教授最具代表性的研究领域是人格刑法学。“刑事法人格化”这一论题,不仅带有强烈的创新价值,而且也意味着巨大的理论风险。这一极具前沿性的理论问题,由年近古稀的张文教授率先在国内提出,不禁令人唏嘘不已。我们分明看到,一位年事已高,但血脉中仍不屈地流淌着挑战意识的前辈学人,在刑事法学肥沃的土壤中耕耘不辍,老而弥新。
  在张文教授看来,刑事法的人格化,还是刑法思潮演进的必然结果。刑法旧派从理性人、自由意志论出发,以客观行为为刑法规则对象。相对于古代的结果责任而言,行为刑法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它充其量只拥有半个真理。因为它不仅忽视了活生生存在的行为人,而且无视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格。在犯罪的处置上,如果只专注于外在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危险性,就必然无法找到犯罪的真正的、全部的原因,进而难以提出有效的犯罪对策。针对旧派的缺陷,新派从经验人、意志决定论出发,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人分类,提出“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响亮口号。它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的危险性格为主要标准,改革刑制。相较于行为刑法而言,行为人刑法使犯罪人作为一种主体“复活”过来,将行为人纳入刑法的规制对象,因而有其进步性,但是,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在未确定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具体测量标准的情况下,就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它对犯罪圈扩大、刑法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隐藏着侵犯人权的巨大风险。作为对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扬弃,人格刑法开始被推向了历史的前台。人格刑法的渊源是人格行为论、人格责任论,而最早提出人格刑法理论的,是日本的大塚仁教授。早在1990年,他在《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一文中,就明确提出了“人格刑法学”的概念和设想,将行为者人格引入犯罪论和刑罚论。在张文教授看来,大塚仁教授未明确说明犯罪人格的概念和类型以及行为人的人格怎样测定,及其在定罪中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因而在理论上留有颇多遗憾。尽管如此,大塚仁教授提出的人格刑法理论还是指明了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其功甚伟。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各自的缺陷表明,任何各执一词的极端做法都将被抛弃,走并合主义的刑法道路将是不二的选择。既然如此,将来的刑法理论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继续维持某种“跛足”的现状,在犯罪论部分体现行为刑法而仅在刑罚论部分体现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的并合;另一种可能则是,继续向前推进一步,将犯罪人人格贯通于定罪、刑罚及其裁量之始终,建立起人格刑法学,使整个刑法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并合刑法。无疑,后者才是我们的必然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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