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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磊
“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实施新型腐败。”“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全新的货币体系形成的虚拟货币,越来越多被用于新型腐败。”“新型腐败依托媒介可以是红包转账、电子礼品卡等,相关利益输送在网络云端即可轻松完成”……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成为与会专家的主要议题之一。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是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级社会团体。 与会专家认为,随着互联网时代而出现的虚拟货币、电子礼品卡等新型支付方式,给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隐蔽渠道和利益输送方式,滋生了大量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新型腐败,既需要健全完善惩治新型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将贿赂犯罪的对象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扩大到谋取其他不正当好处型的新型腐败,又要加强新型腐败高发多发领域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数字化集采平台,实现大数据监督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贯通衔接,提升反腐科学化和技术化水平。 利用网络技术工具 云端完成利益输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11月刊文称,高压态势下,一些人通过收受电子消费卡、电子提货券等逃避监督。有的人借助电子科技手段给消费卡披上隐身衣,如使用电子红包、电子礼品卡、电子提货券等。 这种现象被归类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2023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报告再次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研究”正是主要议题之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在智慧互联网背景下,腐败犯罪日益向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转移。 在莫洪宪看来,网络社会具有跨时空互动性、去中心化、信息共享等特点,在跨时空互动性的影响下,新型腐败依托媒介可以是一键支付的红包转账,也可以是便捷的电子礼品卡等,相关利益输送在网络云端可轻松完成。而在去中心化的影响下,虚拟货币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学军发现,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中,一些贪腐人员为了规避线上调查,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冷存储”方式,通过离线存储地址和私钥,利用硬盘、网盘等将加密数字货币随身携带出国出境,进行转移、交易和兑付。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天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随着互联网时代而出现的虚拟货币、电子礼品卡等新型支付方式,给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隐蔽渠道和利益输送方式,滋生了大量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及物质价值和使用功能,可以被作为贿赂犯罪的财产予以看待;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匿名性和难以追踪性使得贿赂犯罪更加隐蔽和更难以被查处。”廖天虎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告诉记者,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虽然具有腐败行为间接化、利益实现方式隐蔽化等新的特性,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穿何种“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本质。 贪腐寻找新的渠道 立法与技术仍滞后 关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产生的原因,赵学军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在持续高压反腐态势下,打击传统腐败的方式和策略逐渐成熟,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原有的直接收取现金、贵重物品等腐败方式无处遁形,原有的监管漏洞被封堵,使贪腐分子的传统手段难以有机会和空间。 在赵学军看来,在原有的贪腐渠道被封锁、监管加强、反腐败力度也在持续加强的背景下,仍具有强烈贪腐欲望的腐败分子会寻找新的渠道,“创新”贪腐方式,比如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实施贪腐行为和消除贪腐行为的痕迹,尽可能绕开现有监管体系,以使贪腐行为更难被发现和查证。 彭新林认为,在高压反腐态势全面形成的背景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究其根源,还是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相关体制机制上的缝隙和制度漏洞为一些人提供了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若官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抵腐定力不够,很容易滑向腐败的深渊。 据莫洪宪研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治理腐败的新难题。 “例如,对于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施腐败行为即存在两方面的难题,一是打击监管不易,特别是加密数字货币等分布式点对点虚拟货币,脱离银行等机构‘介质’存在,利用密钥进行交易的方式和匿名性特点,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天然便利。二是认定处理不易,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得到我国认可,但在现实中又充当一定的等价物功能,如何认定和处理,也是需要司法实践关注的问题。”莫洪宪说。 此外,在莫洪宪看来,实践中,技术治理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需要仍存在差距。在案件办理中,既缺少全面的数据库、数据系统,也缺少快速分析、移送反馈机制。同时,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预防上,智慧技术的应用也存在不足,未将腐败核心数据与各行业大数据有效对接。 廖天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如何从刑法的视角认识虚拟财产,尤其是如何看待电子数据与虚拟财产、电子信息与虚拟财产之间的关系,仍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贿赂的刑法规制仍然不完善,影响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 扩大贿赂对象范围 提升反腐技术水平 在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与会专家就如何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莫洪宪认为,推进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首先在于推动腐败犯罪立法完善,需要明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处理规则。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考虑通过在刑法中规定总括性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的方式,对于利用电子红包实施腐败等行为加以规制。 莫洪宪还提出,在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问题上,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协同,制度手段与技术手段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应该运用智慧技术,发挥其在腐败犯罪案件侦办、腐败行为防控机制中的作用,推动法律治理的实现。比如建立金融、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密切协助、工作协同机制,提高监督和办案部门数据分析能力、证据固定能力等。 廖天虎呼吁,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比特币和以太币等数字货币型受贿等情况,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和实务需要作出相关的回应。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譬如明确以比特币等虚拟财产进行贿赂时的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同时还须明确后续如何处置此种类型财产,“目前,这都是困扰司法机关的现实问题”。 在廖天虎看来,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受贿人收受虚拟货币等犯罪情形的发生,应当加大对地下钱庄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的打击力度,并对相关平台进行有效规范。 “此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腐败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舆论声势,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和廉洁,打造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廖天虎说。 彭新林的看法是,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要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就必须坚持“三不”一体推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规律特点和演变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方略与措施。 彭新林认为,要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源交易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全面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廉政要求,精准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结合起来,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消除体制机制的障碍和弊端,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不留权力寻租的“暗门”和“天窗”。 “还要健全完善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行为性质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属于监察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但无论是权力寻租还是利益输送,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此外,即使刑法中有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规定,但因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使得权色交易型、谋取其他不正当好处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能纳入规制范围,有待后续立法完善。”彭新林说。 在彭新林看来,还要加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领域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数字化集采平台,实现大数据监督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贯通衔接,提升反腐科学化和技术化水平,提升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线索的能力,让其无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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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电子礼品卡等给贿赂犯罪提供新的隐蔽渠道和利益输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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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新型腐败须立法与技术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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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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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磊
“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实施新型腐败。”“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全新的货币体系形成的虚拟货币,越来越多被用于新型腐败。”“新型腐败依托媒介可以是红包转账、电子礼品卡等,相关利益输送在网络云端即可轻松完成”……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成为与会专家的主要议题之一。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是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级社会团体。 与会专家认为,随着互联网时代而出现的虚拟货币、电子礼品卡等新型支付方式,给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隐蔽渠道和利益输送方式,滋生了大量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新型腐败,既需要健全完善惩治新型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将贿赂犯罪的对象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扩大到谋取其他不正当好处型的新型腐败,又要加强新型腐败高发多发领域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数字化集采平台,实现大数据监督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贯通衔接,提升反腐科学化和技术化水平。 利用网络技术工具 云端完成利益输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11月刊文称,高压态势下,一些人通过收受电子消费卡、电子提货券等逃避监督。有的人借助电子科技手段给消费卡披上隐身衣,如使用电子红包、电子礼品卡、电子提货券等。 这种现象被归类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2023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报告再次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研究”正是主要议题之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在智慧互联网背景下,腐败犯罪日益向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转移。 在莫洪宪看来,网络社会具有跨时空互动性、去中心化、信息共享等特点,在跨时空互动性的影响下,新型腐败依托媒介可以是一键支付的红包转账,也可以是便捷的电子礼品卡等,相关利益输送在网络云端可轻松完成。而在去中心化的影响下,虚拟货币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学军发现,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中,一些贪腐人员为了规避线上调查,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冷存储”方式,通过离线存储地址和私钥,利用硬盘、网盘等将加密数字货币随身携带出国出境,进行转移、交易和兑付。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天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随着互联网时代而出现的虚拟货币、电子礼品卡等新型支付方式,给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隐蔽渠道和利益输送方式,滋生了大量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及物质价值和使用功能,可以被作为贿赂犯罪的财产予以看待;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匿名性和难以追踪性使得贿赂犯罪更加隐蔽和更难以被查处。”廖天虎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告诉记者,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虽然具有腐败行为间接化、利益实现方式隐蔽化等新的特性,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穿何种“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本质。 贪腐寻找新的渠道 立法与技术仍滞后 关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产生的原因,赵学军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在持续高压反腐态势下,打击传统腐败的方式和策略逐渐成熟,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原有的直接收取现金、贵重物品等腐败方式无处遁形,原有的监管漏洞被封堵,使贪腐分子的传统手段难以有机会和空间。 在赵学军看来,在原有的贪腐渠道被封锁、监管加强、反腐败力度也在持续加强的背景下,仍具有强烈贪腐欲望的腐败分子会寻找新的渠道,“创新”贪腐方式,比如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实施贪腐行为和消除贪腐行为的痕迹,尽可能绕开现有监管体系,以使贪腐行为更难被发现和查证。 彭新林认为,在高压反腐态势全面形成的背景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究其根源,还是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相关体制机制上的缝隙和制度漏洞为一些人提供了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若官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抵腐定力不够,很容易滑向腐败的深渊。 据莫洪宪研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治理腐败的新难题。 “例如,对于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施腐败行为即存在两方面的难题,一是打击监管不易,特别是加密数字货币等分布式点对点虚拟货币,脱离银行等机构‘介质’存在,利用密钥进行交易的方式和匿名性特点,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天然便利。二是认定处理不易,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得到我国认可,但在现实中又充当一定的等价物功能,如何认定和处理,也是需要司法实践关注的问题。”莫洪宪说。 此外,在莫洪宪看来,实践中,技术治理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需要仍存在差距。在案件办理中,既缺少全面的数据库、数据系统,也缺少快速分析、移送反馈机制。同时,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预防上,智慧技术的应用也存在不足,未将腐败核心数据与各行业大数据有效对接。 廖天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如何从刑法的视角认识虚拟财产,尤其是如何看待电子数据与虚拟财产、电子信息与虚拟财产之间的关系,仍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贿赂的刑法规制仍然不完善,影响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 扩大贿赂对象范围 提升反腐技术水平 在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3年年会上,与会专家就如何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莫洪宪认为,推进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首先在于推动腐败犯罪立法完善,需要明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处理规则。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考虑通过在刑法中规定总括性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的方式,对于利用电子红包实施腐败等行为加以规制。 莫洪宪还提出,在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问题上,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协同,制度手段与技术手段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应该运用智慧技术,发挥其在腐败犯罪案件侦办、腐败行为防控机制中的作用,推动法律治理的实现。比如建立金融、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密切协助、工作协同机制,提高监督和办案部门数据分析能力、证据固定能力等。 廖天虎呼吁,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比特币和以太币等数字货币型受贿等情况,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和实务需要作出相关的回应。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譬如明确以比特币等虚拟财产进行贿赂时的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同时还须明确后续如何处置此种类型财产,“目前,这都是困扰司法机关的现实问题”。 在廖天虎看来,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受贿人收受虚拟货币等犯罪情形的发生,应当加大对地下钱庄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的打击力度,并对相关平台进行有效规范。 “此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腐败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舆论声势,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和廉洁,打造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廖天虎说。 彭新林的看法是,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要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就必须坚持“三不”一体推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规律特点和演变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方略与措施。 彭新林认为,要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源交易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全面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廉政要求,精准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结合起来,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消除体制机制的障碍和弊端,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不留权力寻租的“暗门”和“天窗”。 “还要健全完善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行为性质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属于监察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但无论是权力寻租还是利益输送,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此外,即使刑法中有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规定,但因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使得权色交易型、谋取其他不正当好处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能纳入规制范围,有待后续立法完善。”彭新林说。 在彭新林看来,还要加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领域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数字化集采平台,实现大数据监督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贯通衔接,提升反腐科学化和技术化水平,提升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线索的能力,让其无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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