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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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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是中国革命圣地,党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形成了伟大的延安精神,也为延安留下了丰厚的红色资源。近年来,陕西省延安市检察机关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积极推进“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融入全市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大局,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协同办案机制,为红色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保护红色资源意义重大 红色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同时,红色资源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英烈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办案领域,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监督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以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文物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努力为红色资源保护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二、延安检察机关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履职情况 近年来,我们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拓展办案领域范围,不断丰富办案手段,充分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诉讼程序,提升红色文化与资源保护质效。 坚持党的领导,多方联动助力红色资源保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党委的领导下破解各类难题。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明确设立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监督支持。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开展“传承红色基因、保护红色资源”专项监督活动,参与《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起草制定工作,将检察机关保护革命文物写入工作方案。 扎实开展革命文物保护专项活动,以办案实效赓续红色血脉。坚持“一院一主题”,保护与传承并重。子长市检察院以瓦窑堡革命旧址为依托,推动建成全省首家保护红色资源公益诉讼教育基地。志丹县检察院办理的保护保安革命旧址案,不仅解决了周边群众乱建乱占问题,而且得到县委、县政府重视支持,启动保护建设工程。 持续开展“回头看”确保办案实效,如在办理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案过程中,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多次进行实地回访,对接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共同查找英烈园相关历史资料,经过不懈努力,190位烈士的信息得以确认。 创新工作方式,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位于洛川县的王世泰故居,多年未得到有效保护,存在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此,洛川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修缮工作,尽最大努力让革命文物呈现历史风貌。 三、延安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特点和问题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相对单一。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存在一定共性,伴随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过程,不可移动文物必然会出现一些损毁、占用情况。这一类型情况对应的保护工作具有易于识别、修缮保护后整改效果较好的特点,相应的案件类型较集中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修缮保护范围。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与文物私人所有存在矛盾。由于革命旧址在空间上存在与周围居民村落毗邻甚至叠置的现实,一些旧址内至今还居住着村民,这些居民日常的生产生活不可避免地对革命旧址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有滞后性。当前办理的红色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多以事后纠正救济为主,一些县(市、区)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革命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如在大型基建中,未经文物部门审批规划就动工的情况仍有发生。 红色资源保护专业性力量不足。红色资源保护专业性较强,需要大量研究型人才和专业性力量。同时,本地革命文物保护组织或环境保护组织以公益诉讼方式保护红色资源的参与度较低。 四、延安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保护对策建议 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和标准。因此,首先应完善红色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使红色资源保护走在法治轨道上。同时,深化府院协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同文物保护、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协作,加强在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方面的配合,为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保护营造良好环境。 在办案层面,进一步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妥善处理维护公共利益与服务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的关系,在诉前阶段严格执行磋商程序,对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问题的案件,启动诉讼程序。 引入“预防性保护”工作理念。红色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事前防范比事后纠正救济更有价值。应在坚持司法谦抑的原则和充分尊重文物行政部门专业性的前提下,发挥好检察公益诉讼事前预防、事中督促、事后救济的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造成革命文物本体及风貌侵害危险的违法行为或苗头,实现依法监督与公益保护良性互动。 加强专业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公益诉讼保护离不开一支思想和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我们要依托本地红色资源研究力量,加强与革命历史博物馆等机构间的交流合作,培养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专业办案团队。同时,借助党史专家、老红军、文物专业人员等“外脑”,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参与案例研究、检察听证等检察实践,提供线索摸排、取样、鉴定评估等专业技术指导,提升办案专业化能力。 积极助力红色文化教育。鼓励引导社会公众提供革命文物保护案件线索,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文物保护意识,推动形成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社会共识,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支持和参与革命文物保护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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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益诉讼作用保护红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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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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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平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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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是中国革命圣地,党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形成了伟大的延安精神,也为延安留下了丰厚的红色资源。近年来,陕西省延安市检察机关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积极推进“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融入全市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大局,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协同办案机制,为红色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保护红色资源意义重大 红色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同时,红色资源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英烈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办案领域,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监督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以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文物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努力为红色资源保护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二、延安检察机关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履职情况 近年来,我们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拓展办案领域范围,不断丰富办案手段,充分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诉讼程序,提升红色文化与资源保护质效。 坚持党的领导,多方联动助力红色资源保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党委的领导下破解各类难题。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明确设立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监督支持。与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开展“传承红色基因、保护红色资源”专项监督活动,参与《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起草制定工作,将检察机关保护革命文物写入工作方案。 扎实开展革命文物保护专项活动,以办案实效赓续红色血脉。坚持“一院一主题”,保护与传承并重。子长市检察院以瓦窑堡革命旧址为依托,推动建成全省首家保护红色资源公益诉讼教育基地。志丹县检察院办理的保护保安革命旧址案,不仅解决了周边群众乱建乱占问题,而且得到县委、县政府重视支持,启动保护建设工程。 持续开展“回头看”确保办案实效,如在办理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案过程中,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多次进行实地回访,对接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共同查找英烈园相关历史资料,经过不懈努力,190位烈士的信息得以确认。 创新工作方式,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位于洛川县的王世泰故居,多年未得到有效保护,存在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此,洛川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修缮工作,尽最大努力让革命文物呈现历史风貌。 三、延安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特点和问题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相对单一。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存在一定共性,伴随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过程,不可移动文物必然会出现一些损毁、占用情况。这一类型情况对应的保护工作具有易于识别、修缮保护后整改效果较好的特点,相应的案件类型较集中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修缮保护范围。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与文物私人所有存在矛盾。由于革命旧址在空间上存在与周围居民村落毗邻甚至叠置的现实,一些旧址内至今还居住着村民,这些居民日常的生产生活不可避免地对革命旧址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有滞后性。当前办理的红色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多以事后纠正救济为主,一些县(市、区)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革命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如在大型基建中,未经文物部门审批规划就动工的情况仍有发生。 红色资源保护专业性力量不足。红色资源保护专业性较强,需要大量研究型人才和专业性力量。同时,本地革命文物保护组织或环境保护组织以公益诉讼方式保护红色资源的参与度较低。 四、延安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保护对策建议 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和标准。因此,首先应完善红色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使红色资源保护走在法治轨道上。同时,深化府院协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同文物保护、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协作,加强在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方面的配合,为红色资源公益诉讼保护营造良好环境。 在办案层面,进一步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妥善处理维护公共利益与服务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等的关系,在诉前阶段严格执行磋商程序,对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问题的案件,启动诉讼程序。 引入“预防性保护”工作理念。红色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事前防范比事后纠正救济更有价值。应在坚持司法谦抑的原则和充分尊重文物行政部门专业性的前提下,发挥好检察公益诉讼事前预防、事中督促、事后救济的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造成革命文物本体及风貌侵害危险的违法行为或苗头,实现依法监督与公益保护良性互动。 加强专业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公益诉讼保护离不开一支思想和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我们要依托本地红色资源研究力量,加强与革命历史博物馆等机构间的交流合作,培养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专业办案团队。同时,借助党史专家、老红军、文物专业人员等“外脑”,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参与案例研究、检察听证等检察实践,提供线索摸排、取样、鉴定评估等专业技术指导,提升办案专业化能力。 积极助力红色文化教育。鼓励引导社会公众提供革命文物保护案件线索,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文物保护意识,推动形成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社会共识,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支持和参与革命文物保护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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