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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学会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团体主题学术活动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研讨会暨第三届全球卫生法论坛举行

( 2023-12-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日前,中国卫生法学会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团体主题学术活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研讨会暨第三届全球卫生法论坛,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卫生法学会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和《法治社会》编辑部联合承办。来自境内外高校、实务部门、期刊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主持开幕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何传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晨光在开幕式致辞。
  何传添表示,探讨公共卫生健康法治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实践问题,对预防和应对新发大流行病,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王晨光指出,公共卫生健康风险已经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法学、公共卫生以及医药领域的专家应当共同努力,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力量。
  论坛第一单元采用英文报告形式,境内外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全球卫生法议题分享了各自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实务思考。
  世界卫生组织公共卫生法律和人权合作协调中心主任、美国乔治城大学奥尼尔国家和全球卫生法研究所所长Lawrence Gostin教授的报告题目为“Important Issues in Global Health Security”(《全球卫生安全中的重要问题》)。他认为,全球卫生健康治理应当具备以下关键方面:第一,需要强有力的卫生法律制度;第二,需要强大且能快速反应的卫生系统,每个国家必须拥有一定的卫生应急能力;第三,具备迅速及时的信息分享机制,尤其是科学信息;第四,具备健全的资源保障机制;第五,具备有效的问责机制。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全球卫生学系主任、全球健康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许铭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Innovative financing mechanisms and tools in global heath”(《全球卫生融资机制与工具》)。他指出,全球卫生投资融资机制是一种为健康促进筹集资金,引导中低收入国家在卫生领域进行可持续投资的机制,旨在以调动更多的资源、完成市场准入、提供卫生产品和服务、提供保健公益物以及增加资金。他强调,全球卫生融资机制正在不断进化,我们需要积极地参与和推动卫生融资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健康法项目负责人Michael Thomson教授的报告题目为“Law as a Determinant of Health”(《法律作为健康的关键要素》)。他提出,我们必须关注社会正义问题,重新考虑法律与健康的关系。他将健康法分为三类:第一类为infrastructure health law,即建立健康体系的法律法规;第二类为intervention health law,即国家促进健康及开展治理的法律法规;第三类为normative health law,即社会参与健康治理的法律法规。他强调,我们需要突出法律在解决不平等问题中的作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洁菡就“Some Key Issues in the Negotiation of Pandemic Accord”(《大流行病公约谈判若干关键议题》)作了主题报告。她主要对大流行病公约与《国际卫生条例》之间的关系、“同一健康”方针下的权责分工、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差异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论坛第二单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蔚的报告题目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人类”健康权之确认及其再主观化》。王蔚从“人”与“人类”、“个体”与“共同体”的两种比较思考展开对二者之间权利协调问题的探讨。她指出,健康权的上限难以寻觅,但可以突出其客观性,对人类增强的诉求进行超人类主义和生物保守主义的法律调适,形成人的权利过渡到“人类”权利的自然演进。
  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李筱永的报告题目为《脑机接口技术背景下的精神完整权、心理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辨析》。她从脑机接口技术,对人的影响,设立新型权利的必要性以及辨析心理健康权、身体权与精神完整权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她提出,脑机接口技术正经历飞速发展,我们必须重视其带来的深远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满洪杰以中国医师法对于规范诊疗义务的强化为背景,对医师规范诊疗义务在私法上的效果进行探讨。他指出,医师的规范诊疗义务将公法上对于诊疗规范化的规制,转化为私法上过失的判断标准,实现了公私法在规范诊疗问题上的联通互动,但在理论与实践上缺乏考量,可能引发解释和适用上的问题。
  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教授Antoine Leca的报告题目为“On the Legal Statu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Western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论中医药在法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地位》)。他对西方法律视角下的中医和中药进行讨论,他指出,在西方国家,中医的地位相对边缘化且受到限制,应当对如何宣扬中医和中药开展深入研究。
  陈云良认为,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正确处理好整体人权和个体人权的关系。为此,他呼吁更多的学者参与到全球卫生法的研究中来,并对全球卫生法治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诸多前瞻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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