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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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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 宇 □ 本报通讯员 窦晓峰 杨茜淳 企业向贷款公司申请巨额借款,其中,以企业员工个人名义借款2500万元。因企业无法偿还借款,贷款公司起诉后,法院判令3名员工承担偿还责任。面临巨额债务,企业员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为高质量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保护3名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连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3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获改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不承担合计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企业借款员工签字 “也不跟家人商量,就以个人名义签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你又不是股东和经理,你签什么字?要不是为了孩子上学买房子,你贷款的事儿就不跟家里人说了?” 面对家人的责问,朱某很委屈:企业领导让她签字,她怎么敢不签? 朱某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会计,2014年5月的一天,她和侯某辉、程某分别被叫到公司财务部长办公室。“抵押物是公司的,不用你个人财产做担保。签个字就行,其他事你不用管。”企业领导说完,拿出《借款合同》让她签字。 1000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虽然心里非常忐忑,但朱某还是硬着头皮签了字。在她看来,企业当时的效益还不错,而且部门同事侯某辉按照领导“指示”以个人名义也借了1000万元,还有程某,虽是普通员工,也以个人名义借了500万元,而且担保人是公司,抵押物也属于公司,应该没什么问题。 但一年后,经多次催收,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仍未还款,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朱某等3名员工分别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分别判令朱某、侯某辉、程某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当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时,因抵押物无法抵偿借款,3名员工仍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个人资产被冻结……万般无奈下,3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出自贷款公司要求 受理案件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3个疑点:《借款合同》约定款项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而朱某、侯某辉、程某系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出纳和普通员工,款项用途与她们的员工身份严重不符;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抵押物也均为相关公司财产,3名员工没有提供个人财产作担保;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庭审时,相关人员承认是公司委托3名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该案的突破口和焦点在于贷款公司是否明知《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企业而并非员工、款项用于个人还是企业本身。”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张军德介绍说。 “为了查实真相,大连市检察院和中山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一体化办案机制,从案件的利益链条入手,制定了调查核实清单,抽丝剥茧,找寻关键证据。”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向仲吴说,“我们详细调查询问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和3名员工,同时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对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和对比。” “从借款主体看,朱某、侯某辉和程某只是企业员工,如果是真实借款人,那么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从贷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信贷调查报告》看,朱某等人从事海参养殖加工销售行业,但调查报告中却没有其从业经营资质、经营场所以及财务报表、获取收入等。出借的款项数额巨大,贷款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常理。而担保人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也属于该公司关联公司,这也不符合常理。”向仲吴说。 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检察官对案涉借款的去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案涉贷款在汇入3名员工账户当日即转出汇入案外人孙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证实3名员工并非实际用款人。 原来,2014年,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经人介绍,与案涉贷款公司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共计1.05亿元。在此过程中,贷款公司提出,其中必须有个人名义签订借款,整体借款合同才能生效。于是,该公司委托其内部员工朱某、侯某辉和程某以个人名义签订3份《借款合同》。该公司也出具了说明,证实公司知晓该笔借款是公司借款,且借款合同签订地点是在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改判员工不担责任 今年8月15日,大连市检察院对3起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再审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等人及配偶均不承担责任。 “人们常说的‘白纸黑字,谁签字谁负责’,通常指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但该案中,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公司已明确知晓员工是受企业委托向银行借款,借款关系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贷款公司,实际用款人是企业,就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本案的借款主体为企业,这也符合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张晶介绍说。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直接融资遇到障碍的情况下,通过假借员工或者关联企业的名义向外借款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做法尽管可能逃避了金融监管,可一旦发生纠纷,不仅透支企业的信誉,对员工利益也造成了严重侵害。 “针对涉案企业制度缺失、监管不力、实践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将通过公开听证、法律咨询等方式送法进企业,加大法治宣讲普法力度,让广大企业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张晶说。 近年来,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不断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双提升。通过市级检察院统筹、基层检察院参与的一体履职,先后办理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吕某民间借贷纠纷、夏某民间借贷纠纷等多起民事检察监督串案。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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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员工为企业“背锅”借款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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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促多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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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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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 宇 □ 本报通讯员 窦晓峰 杨茜淳 企业向贷款公司申请巨额借款,其中,以企业员工个人名义借款2500万元。因企业无法偿还借款,贷款公司起诉后,法院判令3名员工承担偿还责任。面临巨额债务,企业员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为高质量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保护3名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连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3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获改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不承担合计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企业借款员工签字 “也不跟家人商量,就以个人名义签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你又不是股东和经理,你签什么字?要不是为了孩子上学买房子,你贷款的事儿就不跟家里人说了?” 面对家人的责问,朱某很委屈:企业领导让她签字,她怎么敢不签? 朱某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会计,2014年5月的一天,她和侯某辉、程某分别被叫到公司财务部长办公室。“抵押物是公司的,不用你个人财产做担保。签个字就行,其他事你不用管。”企业领导说完,拿出《借款合同》让她签字。 1000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虽然心里非常忐忑,但朱某还是硬着头皮签了字。在她看来,企业当时的效益还不错,而且部门同事侯某辉按照领导“指示”以个人名义也借了1000万元,还有程某,虽是普通员工,也以个人名义借了500万元,而且担保人是公司,抵押物也属于公司,应该没什么问题。 但一年后,经多次催收,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仍未还款,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朱某等3名员工分别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分别判令朱某、侯某辉、程某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当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时,因抵押物无法抵偿借款,3名员工仍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个人资产被冻结……万般无奈下,3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出自贷款公司要求 受理案件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3个疑点:《借款合同》约定款项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而朱某、侯某辉、程某系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出纳和普通员工,款项用途与她们的员工身份严重不符;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抵押物也均为相关公司财产,3名员工没有提供个人财产作担保;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庭审时,相关人员承认是公司委托3名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该案的突破口和焦点在于贷款公司是否明知《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企业而并非员工、款项用于个人还是企业本身。”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张军德介绍说。 “为了查实真相,大连市检察院和中山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一体化办案机制,从案件的利益链条入手,制定了调查核实清单,抽丝剥茧,找寻关键证据。”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向仲吴说,“我们详细调查询问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和3名员工,同时调取银行转账流水,对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和对比。” “从借款主体看,朱某、侯某辉和程某只是企业员工,如果是真实借款人,那么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从贷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信贷调查报告》看,朱某等人从事海参养殖加工销售行业,但调查报告中却没有其从业经营资质、经营场所以及财务报表、获取收入等。出借的款项数额巨大,贷款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常理。而担保人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也属于该公司关联公司,这也不符合常理。”向仲吴说。 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检察官对案涉借款的去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案涉贷款在汇入3名员工账户当日即转出汇入案外人孙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证实3名员工并非实际用款人。 原来,2014年,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经人介绍,与案涉贷款公司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共计1.05亿元。在此过程中,贷款公司提出,其中必须有个人名义签订借款,整体借款合同才能生效。于是,该公司委托其内部员工朱某、侯某辉和程某以个人名义签订3份《借款合同》。该公司也出具了说明,证实公司知晓该笔借款是公司借款,且借款合同签订地点是在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改判员工不担责任 今年8月15日,大连市检察院对3起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再审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等人及配偶均不承担责任。 “人们常说的‘白纸黑字,谁签字谁负责’,通常指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但该案中,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公司已明确知晓员工是受企业委托向银行借款,借款关系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贷款公司,实际用款人是企业,就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本案的借款主体为企业,这也符合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张晶介绍说。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直接融资遇到障碍的情况下,通过假借员工或者关联企业的名义向外借款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做法尽管可能逃避了金融监管,可一旦发生纠纷,不仅透支企业的信誉,对员工利益也造成了严重侵害。 “针对涉案企业制度缺失、监管不力、实践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大连市两级检察院将通过公开听证、法律咨询等方式送法进企业,加大法治宣讲普法力度,让广大企业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张晶说。 近年来,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不断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双提升。通过市级检察院统筹、基层检察院参与的一体履职,先后办理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吕某民间借贷纠纷、夏某民间借贷纠纷等多起民事检察监督串案。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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